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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
2. 應備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戶口名簿、結婚書約(須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私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3. 在國內結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配偶(在台無戶籍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4.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 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應提憑結婚證明文件及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章戳,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民法982條修正,自97.5.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應向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要怎麼辦結婚登記?我們在國外結婚,證件有沒有不同?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