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若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可推定前夫、後夫之婚生子女者,得提起確定其父之訴或DNA親子關係鑑定書憑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