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民法規定,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約定不成之原因如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等。 2.若為父母一方出境者,仍須提憑駐外館處驗證之子女姓氏約定書辦理。又父母一方死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無法約定者,由另一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