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在未判決確定前,應先登記為前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後,才能為生父認領。 出生登記時,子女之從姓若無法約定,可由一方向戶政所填報事由後,依抽籤決定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