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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監護人申請辦理未成年人終止委託監護登記

民法第1092條「受委託行使監護職務之人」,其監護職務係基於親權人之委託而來,類似民法之委任,應可準用民法債編關於委任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託契約。 次依民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58條第1項及第94條、第95條第1項規定,終止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其以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受託人以存證信函通知委託人終止委託監護,應屬合法。 受委託監護人不知委託人之住居所,得按民法第97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至於具體個案之情形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應依法院裁判結果為斷。 綜上,委託監護契約得由受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契約,並自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復依戶籍法第24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同法施行細條第13條規定略以,廢止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 依據:內政部107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70429190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8-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