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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嗣後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始得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當事人出境2年以上,應由適格申請人(本人或戶長)自行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若未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本部移民署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通報,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應為申請之人逾期未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 依戶籍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爰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之國人,如欲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依據:內政部107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2239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8-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