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法令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經越南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以離婚判決確認書所載生效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有關越南人民法院受理離婚判決所為之初審判決書,當事人可於初審判決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或異議,因該初審判決書並非判決定讞,故未註明判決生效日期;越南人民法院可依據民眾申請,核發「離婚判決確認書」,該確認書內容則明文標示因離婚當事人均未對該院初審判決書提出上訴或異議,並註明該判決自○年○月○日生效,爰民眾倘持該份確認書前往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時,該處將據以註明該份文件之生效日期。 依據:內政部106年9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199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9-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