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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籍人士無法取得辦理我國戶籍登記所需之柬國單身證明者,得提憑載有婚姻狀況非制式之單身證明文件代替

有關國人與柬國人結婚,原規定須於柬國完成結婚登記,惟經外交部協查柬國結婚法規對我不友善,致國人與柬國人於柬國結婚取得柬國結婚文件確有困難,爰內政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0439179號函業放寬由內政部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即可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結婚對象之國人一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 考量柬國結婚法規對我不友善規定,不允許柬國人士與我國人結婚且不發給單身證明文件,為保障國人及其子女權益,並避免跨國重婚情形,針對柬國人士無法取得辦理我國相關戶籍登記所需之柬國單身證明者,得以柬國戶籍證明書、家庭成員證明書或戶口證明書等非制式、載有婚姻狀況證明之文件代之。 依據:內政部106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34661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9-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