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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得提憑法院核發暫時處分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如法院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而有依法應為戶籍登記事項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乃為使暫時處分得儘速生效、發揮效能。民眾經法院裁定暫時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得提憑暫時處分申辦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 依據: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044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