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訊息
> 戶政法令
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蓋結婚為身分行為,原則上為不得代理之法律行為。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應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
「兩願離婚」因同屬不得代理之身分行為,是未成年人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亦應認具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爰有關未成年人辦理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應由當事人雙方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
依據:內政部106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7095號函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及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政程序,惟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8-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