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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者,得由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按戶籍法第32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次按內政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另按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依同法第1091條規定略以,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另依同法第1098條規定略以,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倘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或判決確定之終止收養,其身分關係經法院確認,為落實簡政便民,其終止收養後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或為兩人以上之監護人擔任者,得比照內政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由其中一方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依據:內政部106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1060411140號函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