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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入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形之兩願離婚登記

戶籍法第34條規定略以,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不適用前項規定。」現行當事人申請兩願離婚登記,原則應依上揭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共同辦理,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外,始得委託他人為之。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2項規定:「結婚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矯正機關收容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預約登記期日,該戶政事務所得於該日派員至指定地點,於結婚當事人表達其結婚意思後,攜回結婚書面相關文件,當日辦妥結婚登記。如結婚當事人係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商請醫療機構、結婚當事人居住地或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協助查實之戶政事務所應當日傳送相關文件予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3日內將相關文件正本函復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歸檔。」 考量當事人如有重病住院醫療、在家療養或入矯正機關收容等特殊情形,確無法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為落實簡政便民,且基於兩願離婚登記與結婚登記皆須確認雙方當事人真意,得比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2項規定,核辦當事人兩願離婚登記。 依據:內政部106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1060403305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2-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