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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應不予受理

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同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同法第989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按法務部102年4月9日法律字第10203503060號函略以:「按申請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未達民法第980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者,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應否准其申請,在民法規定尚未修正前,仍應參照上開意見依法行政。」 未達民法法定結婚年齡之未成年人,申辦結婚登記,仍應依民法及法務部函釋規定,俟其滿法定結婚年齡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再行辦理。 依據:內政部106年1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296號函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