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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更正本名者,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其立法意旨係因前揭申請案件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宜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惟變更姓氏案件,係經司法途徑確認,與一般改姓、改名案件須確認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爰為簡政便民,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於辦理其姓氏變更登記時,得委託他人辦理。
依據:內政部106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50447380號函。
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於辦理其姓氏變更登記時,得委託他人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