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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姓名申請書

為符合我國「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規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且倘申請人取用之姓氏非屬常用姓氏,我國戶政單位將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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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5-13
  • 發布日期: 2016-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