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育津貼之發放對象為: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十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註:本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於11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依據「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生育津貼之發放對象為: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十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註:本計畫自115年1月1日起適用,於114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