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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2年後出生之新生兒在臺中市出生登記得否請領生育津貼?條件為何?

依據「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自民國11511日起生育津貼之發放對象為: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十天()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本計畫自11511日起適用,於1141231()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07
  • 發布日期: 201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