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民法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並回復其本姓。未成年養子女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聲請或同意。 (2)養父母一方死亡,與另一方單獨終止收養,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一方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若原從養母姓,與養母一方單獨終止收養後,應改從養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