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4年11月19日新修正之「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
1.第一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2.前款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依據114年11月19日新修正之「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規定:
1.第一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2.前款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