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便利、貼心的服務,本所提供場地供廠商設置自動證照攝影機器相關設備,爰進行招商事宜。
二、設置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契約期滿,機關可視廠商履約情形,經雙方同意後,按原契約內容辦理續約1年,並以1次為限。
三、招商公告期間:114年12月2日至114年12月9日止共計8日。
四、相片規格及價格:
自動證照拍攝價格訂價為每次新台幣120元,所提供相片不得少於 6 張,相片規格須符合內政部公告新式(數位)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並提供相片電子檔下載功能,惟民眾如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免收拍照費用。
五、開標時間、地點及程序:
114年12月10日上午10時於本所二樓會議室(臺中市太平區大源路2之18號)進行資格審查、作品審核及比價(2家以上)或議價(1家),比價或議價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約,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內完成裝機測試;作品及測試結果須符合內政部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六、得標方式:
依本所網站公開辦理招商,比價高於基本繳交市庫百分比最高者,或議價高於基本繳交市庫百分比者得標。
七、參加廠商應備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三)投標廠商需提供擬設本所照相機設備完成之作品「相片」供審核,未提供「相片」視同放棄比價或議價。
(四)公司章、負責人章及授權(委託)書(如附件1)。
備註:投標廠商應附具前述(一)、(二)資格證件,不限正本,可以影本代替,繳驗影本者,請於影本文件上加蓋公司與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合;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代表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八、招商相關事項:
(一)本次招商各廠商需現場比價或議價,不接受廠商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報價。
(二)於廠商資格審查及作品審核符合規定後,再進行符合資格廠商之標單(如附件2)現場比價或議價。
(三)比價或議價內容以廠商自動證照攝影機器每次所收金額結算後,繳交市庫百分比25% 為基本,繳交市庫百分比越高者為本次得標者。
九、檢附契約書草案(如附件3)乙份供參考,簽約時以本所製成正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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