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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42筆資料,第 2/2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印鑑 2004/7/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68302號2004/6/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2974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於核發印鑑證明書時,如當事人為「受禁治產宣告者」,應於印鑑證明書上予以註記,俾利使用機關審查並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一案。 【說明二】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同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又內政部於91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函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說明三】按戶政機關核發受禁治產宣告者之印鑑證明書並未註記當事人為「受禁治產宣告者」。其申辦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等登記案件,如所檢附之身分證明係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非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者,登記機關則無從審認當事人有無受禁治產之宣告。 【說明四】為保障受禁治產宣告者之權益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審查,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如當事人為受禁治產人,應於核發之印鑑證明書上加註「當事人為受禁治產宣告者」之字樣,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知悉。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印鑑證明格式版次更新」乙節,內政部已一併錄案辦理,惟版次更新以前請先行以人工方式加註。
32. 印鑑 2004/6/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43290號2004/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552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所作成之授權書,授權申領印鑑證明時,授權書上應標明「正、副本」,以保障授權人權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2年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20001152號函(隨函影附)略以:「按當事人訂立委任契約後,在委任關係存續中,受任人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亦無期限之限制(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746號判決參照)。又委任契約訂立後,其委任關係之消滅,除因委任之事務已處理完畢、委任事務之履行不能、解除條件之成就、終期之屆至等事由而消滅外,尚得因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事由而消滅。(民法第549條第1項及第550條規定參照〉。準此,當事人於委任契約生效後,除有上開情事致委任關係消滅外,其委任關係仍於存續中,受任人自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 【說明三】依上開規定,受任人在委任關係存續中,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無期限之限制,授權委任書自無庸載明,「正、副本」及授權書份數。至授權書如定有授權期間、事項及授權請領份數等限制時,仍應按授權委任書之約定內容依相關規定辦理。
33. 印鑑 2004/6/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41266號2004/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560號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內政部編訂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第268頁,內政部84年3月27日台(84)內戶字第8401908號函主旨摘要一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84年3月27日台(84)內戶字第8401908號函意旨係規定,如當事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之視同註銷印鑑證明書,惟仍不得申領印鑑登記原始申請書及印鑑條影印本。是以,當事人既已死亡,依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其印鑑證明書即視同註銷。惟為避免上開函釋文義遭致誤解,內政部同意彰化縣政府來函建議將編訂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中該函釋主旨摘要修正為「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死亡者之視同註銷印鑑證明書」。
34. 印鑑 2004/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54580號2004/2/19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03098號 有關高雄縣○○鄉戶政事務所建議「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時,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第3項第4款之規定」停止適用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原函說明五。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本部於92年12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1662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時,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係源於臺北縣居民林先生數次向各機關陳情遭人冒領印鑑證明,並於印鑑登記註銷後,再為其他人士冒用,導致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 【說明三】為保障民眾權益並避免不法人士持他人之印鑑證明為違法情事,本部爰於92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45002號函請各使用印鑑證明機關就該管業務表示意見,如規定當事人已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尚未使用者,使用機關應如何認定其效力?案經彙整各使用機關意見後,以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惟為避免原來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後,為他人所冒用,建請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似較為可行。 【說明四】另依本部地政司92年10月9日內地創字第0920052297號書函略以,按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倘需檢附印鑑證明以替代當事人親自到場者,其檢附原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之有效使用期限,業於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10款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9點及第32點明定為一年。 【說明五】綜上所述,有關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之效力,地政機關於其主管之土地相關法規已有規定使用期限,故印鑑證明書之使用期限與效力,宜由使用機關自行審認之。又查印鑑登記辦法第6條第3項第4款規定,非屬新修正法規,戶政機關於印鑑證明書上是否加註該款規定,並不影響其效力。又查該款內容,僅敘及「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似不宜將該款規定擴張解釋為認定印鑑證明之使用期限與效力。因此,本案仍請依規定辦理。
35. 印鑑 2004/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04500號2003/12/31內政部台內戶第0920071662號 有關核發印鑑證明,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原函說明二。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本案源於臺北縣居民林先生數次向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本部及監察院陳請遭人冒領印鑑證明,並於印鑑登記註銷後,再為其他人士冒用,導致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 【說明二】為避免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後,為他人冒用,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當事人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知悉。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印鑑證明格式版次更限」乙節,已一併錄案辦理。
36. 印鑑 2003/7/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72746號內政部 有關彰化縣○○鄉戶政事務所建議「建請增加戶籍已遷出國外人口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可由系統自動列印申請書功能,以符簡政原則。」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 【說明二】:有關建議戶籍已遷出國外人口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可以補登戶籍資料方式,由系統提供列印印鑑登記或變更申請書功能乙節,已錄案辦理。惟系統無法自動進行檢核或更新其除戶簿頁中印鑑登記之紀錄,相關之檢核及維護工作仍需以人工辦理。
37. 印鑑 2003/5/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7480號2003/5/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08992002/4/25法務部法務部字第09200123456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92年7月1日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92年4月1日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代表召開研商「各機關(構)辦理宣導廢止印鑑證明及替代措施事宜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有關土地登記業務,以地政士簽證取代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大多數與會機關(單位)原則上均表示贊同且可行,惟應有更完善之配套措施,會中決議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地政士法」、「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等並繼續簡化使用印鑑證明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戶政事務所繼續辦理印鑑證明。 【說明三】:基於上開理由,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請繼續實施,並請對於使用印鑑證明之業務再予簡化,以達停止使用印鑑證明之目標。戶政事務所於92年7月1日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原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相關宣導作業,暫停辦理。
38. 印鑑 2002/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 有關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事,業經內政部核示如原函說明。 【說明二】:按本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雖屬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除第三條第二項外,尚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尚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適用。至「印鑑登記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上開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說明三】:為考量民眾使用印鑑證明習慣之改變,並利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業務順利銜接,本部爰決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之工作,再輔以六個月之後緩衝期間,繼續實施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仍應續秉持政府一體及戶政機關便民服務之宗旨,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週知。
39. 印鑑 2002/10/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443600號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爾後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相關作業,此係印鑑登記制度重大變革,且事涉民眾相關權益及使用印鑑證明之習慣,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各仍需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並加強宣導。
40. 印鑑 2002/9/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157800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替代方案一覽表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方案一覽表各乙份,請各仍須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以保障民眾權益。
41. 印鑑 2001/12/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328號 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可予發給。 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可予發給。
42. 印鑑 內政部86.7.11台內戶字第8603910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86年度研究發展研提印鑑登記業務意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僑居國外人民委任他人請領印鑑證明,如受委任人所持印章與原登記之印鑑不符,且授權書又未敘明申請印鑑變更,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宜請受委任人出具委任人申請印鑑變更之委任書,並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再行受理印鑑變更登記及印鑑證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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