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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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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3.1.12台內戶字第1130001455號 有關增列愛沙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愛沙尼亞婚姻平權法自1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案生效後,2位成年人在雙方同意下,不論性別均可申請登記結婚。 pdf
2.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12.28台內戶字第1120149015號 有關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同性國人已於第三國辦竣結婚登記得否免予辦理依親面談,及該第三地結婚文件是否驗證或得併附於面談結果通知函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倘戶政機關辦理特定國家人士與我國人同性結婚登記時,有參考其第三國結婚文件之需,請戶政機關依權責決定得否據以辦理,並視情另函請外交部轉轄區所屬駐外館處確認文件形式效力方式辦理。又外交部112年12月25日前揭函提及,如當事人係異性婚姻者,並請戶政機關於函中敘明個案業通過指定館處境外面談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影本,以供駐外館處查證參考1節,請戶政機關受理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同性或異性結婚,倘當事人另提憑渠等於第三國結婚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依該文件之結婚生效日期辦理登記者,依外交部意見辦理。 pdf
3.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12.11台內戶字第1120146186號 有關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得否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涉民法規定及本部函意旨,戶政事務所僅受理2位我國國人、2位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以及國人與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門居民)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至旨揭外籍人士,渠等婚姻之成立應符合其本國法,爰不受理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pdf
4.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10.12台內戶字第1120137383號 有關駐外館處驗證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結婚證明文件時,將調整增刪婚姻生效日期相關註記字樣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查戶政事務所辦理國外已生效之結婚登記係以「中華民國文件證明書專用」頁附註之「行為地生效日期」登載結婚生效日期,倘該同性婚姻係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者,因該結婚證明文件視同婚姻狀況證明,駐外館處如仍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行為地生效日期」字樣,易造成當事人誤解其結婚生效日係前於國外結婚之日期,為免引致爭議,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外交部就各駐外館處驗證旨揭結婚證明文件加註之字樣修正為「本驗證文書係108年5月24日前成立之同性婚姻,僅作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案經外交部上開112年9月28日函復採納上開建議,並將通電駐外館處調整旨述結婚證明文件證明書上附註婚姻生效日期之字樣。【說明五】是以,嗣後駐外館處驗證於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結婚證明文件,將因生效日期係在施行法施行前或後而有不同之加註字樣,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倘因駐外館處驗證註記有錯漏,可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協查;另基於保障民眾權益之考量,倘可確認該誤加註字樣之結婚證明文件係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係在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且足資證明結婚雙方當事人現仍存在同性婚姻關係者,可先予辦理渠等同性結婚登記,並向結婚雙方當事人妥予說明渠等之結婚係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以避免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pdf
5.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7.20台內戶字第1120243281號 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在國外同性結婚之生效日期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港、澳地區人民,在施行法施行後,至本部112年1月19日前揭函前之期間,於國外辦理同性結婚,如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符合施行法,而其婚姻之方式依舉行地法者,婚姻即有效成立,其結婚生效日期以結婚證明文件所載登記。 pdf
6.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7.20台內戶字第1120243283號 有關增列安道爾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及墨西哥全國各州同性婚姻均已合法化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一)安道爾於西元2022年7月21日通過有關個人及家庭之法律,承認同性及異性婚姻之權利、義務均受法律相同保障,嗣於西元2023年2月17日生效。(二)墨西哥之格雷羅州(Guerrero)於西元2022年10月25日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同年12月31日生效,為墨西哥最後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 pdf
7.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6.21台內戶字第1120123390號 有關國人與義大利籍同性伴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義大利民事結合關係成立之必要條件之一,須以當事人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關係為前提。另經洽詢羅馬市之「婚姻及民事結合辦公室」獲復,倘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文件效期失效,當事人得向原核發文件之鄉鎮市戶政單位重新申請,以證明仍存在同性民事結合關係。爰國人徐先生之義籍同性伴侶應向原核發之鄉鎮市戶政機關重新申請相關文件,以證明其現無其他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說明四】本案國人徐先生與義籍同性伴侶108年7月17日在義國成立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並領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義國於108年7月25日簽署之同性民事結合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渠等得否以上揭證明文件,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1節,參酌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旨,在義國成立民事結合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須無其他婚姻或同性伴侶民事結合關係,爰徐先生如可提出渠等現仍屬同性民事結合關係之證明文件,得以該文件作為婚姻狀況證明,在臺申請結婚登記。另如其提出之證明文件效期業已失效,請其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及駐義大利代表處上揭函意旨辦理。 pdf
8.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5.4台內戶字第1120242077號 有關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結婚面談及婚姻狀況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外交部以112年3月24日前揭函知駐外館處相關配套措施如下:(一)外交部已於112年3月17日修訂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考量特定國家均非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無法依現制完成原屬國結婚程序再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簽證及結婚證書驗證,爰於該要點第3點申請依親面談應備文件第8款有關申請人應檢附外國人本國結婚證書部分,增列但書「但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結婚證書者,得免附。」以為駐外館處受理特定國家人士與同性國人依親面談免予審查結婚證書之依據。(二)駐外館處受理面談申請案無虞後,由駐外館處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併附外籍結婚對象原屬國之婚姻狀況證明且為騎縫,惟該證明文件不予驗證;通知函範本如外交部112年3月24日前揭函案附「○○○代表(辦事)處函」),以取代海外結婚證書,由申請人持憑通知函正本,至我國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駐外館處面談後認有疑慮,經本部移民署訪查無虞且經駐外館處綜合審查通過面談後,再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予申請人。【說明三】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規定,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該特定國家人士為同性伴侶者,依其原屬國法制,無法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爰依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但書規定,因屬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說明四】又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探其宗旨,係為確認證明文件係當事人原屬國權責機關所核發,並考量各國文書使用文字不同,為利戶政機關審認,爰規定併須提憑外文文件之中文譯本。惟經外交部考量依現行結婚面談機制,未承認同性婚姻之特定國家人士無法申請駐外館處驗證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爰提配套作法,經駐外館處查驗是類外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確經原屬國權責機關驗證並審認其為單身,經面談無虞後,核發面談結果通知函(文中並載明當事人之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護照等登記所需個資、中文譯文)。此配套作法認符合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有關文書驗證併提憑中文譯本規定之宗旨,爰當事人可持該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如戶政事務所對通知函及其附件所載當事人基本資料認有疑義,得依職權調查,洽請駐外館處協助釐明。 jpg pdf
9. 同性之結婚 內政部112.1.19台內戶字第1120240466號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疑義,業經行政院會商司法院決議意見如說明。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相關說明如下:
(一)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該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同婚關係,應認可在我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並得依同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規定,類推適用涉民法,應為相同之解釋。
(三)至有關兩岸同性伴侶結婚,因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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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0.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30831號/內政部111.10.25台內戶字第1110140656號 有關增列古巴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囑託駐哥倫比亞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2022年第156號法案(Ley 156 de 2022 de Asamblea Nacional del Poder Popular)「家庭法」於111年9月25日公投獲66.87%贊成通過,111年9月26日經古巴國家主席及國家委員會主席簽署,於111年9月27日公告生效,該法賦予同性婚姻、同性家庭收養及非商業代孕合法化 。 pdf
11.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9.7中市民秘字第1110026048號/內政部111.9.2台內戶字第1110133739號 有關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斯洛維尼亞憲法法院於111年7月8日判決,現行斯洛維尼亞法律規定僅不同性別可以登記結婚及同性伴侶不可領養子女,均違反斯國憲法不得歧視之原則,同性婚姻應比照異性婚姻享有領養子女之相同權利。該決議並從判決當日111年7月8日起即刻生效,同性伴侶自此日起應享有相同權益,不須待修法完成。 pdf
12.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35號/內政部111.2.22台內戶字第1110105985號 有關國人與德國籍同性伴侶持憑伴侶證明文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因我國不存在同性伴侶關係法律制度,爰渠等106年2月24日於德國成立之同性伴侶關係於我國不生效力。另依德國法令規定,已成立同性伴侶關係者,無須解除原伴侶關係,可持憑伴侶登記證明等文件,申請轉換為婚姻關係。是以,本案當事人按涉民法第46條規定,因德國與我國皆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結婚之方式可依我國施行法及戶籍法等規定,申請在臺結婚登記。【說明五】渠等於德國仍存在伴侶關係,無法提出單身之婚姻狀況證明,因雙方成立伴侶關係,不得再與第三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爰得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伴侶關係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pdf
13.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521號/內政部111.1.25台內戶字第1110103599號 有關增列智利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駐智利代表處查復略以,查智利於110年12月10日政府公報頒布同性婚姻法案,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pdf
14.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19台內戶字第1110101699號 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且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pdf
15.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5.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14024號/內政部110.5.24台內戶字第11001175732號 有關跨國同性婚姻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及第8條適用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第6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同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同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說明三】、按司法院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略以,依涉民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須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籍人士本國法律之規定,爰國人除與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人士可同性結婚外,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同性結婚,在我國將不被承認。本部爰以108年7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801263051號函(諒達)轉司法院意見予各地方政府知照辦理。該函釋並未觸及涉民法第6條及第8條之適用議題,合先敘明。【說明四】、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5月6日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法院認依我國涉民法第6條反致原則,戶所應准許國人與該澳門人同性結婚登記,經法院審酌澳門法律規範可適用當事人常居地法,並認該澳門人常居我國,爰可適用涉民法第6條反致規定,適用我國法,判決戶政事務所准予結婚登記。按法務部98年7月6日法律決字第0980015706號函略以,判決理由雖非訴訟標的而未為判決既判力所及,惟行政機關為行政決定時,對於判決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仍應自行斟酌並判斷事實之真偽(行政程序法第43條參照)。是以,戶政事務所可依法務部98年7月6日前揭函意旨,就法院判決依據之事實理由之適用,斟酌判斷該澳門人之本國法及其常居地,再為行政決定。爰戶政事務所就該判決如決定不提起上訴者,本部同意且尊重之。【說明五】、有關涉民法第6條反致原則之適用,仍須視個案狀況審酌其該外國法及當事人之狀況是否符合得指向適用我國法之規定。以上述法院判決而言,如該澳門人之常居地非我國者,則無法指向適用我國法律而得准予結婚登記。故涉民法第6條反致原則之適用,仍須視個案所提出之事證狀況,依法予以審酌判斷。【說明六】、至有關涉民法第8條規定,是否建立通案處理機制,尚有法制疑義,刻正研議中,將另案釋復。 pdf
16.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3.11中市民戶字第1100006726號/內政部110.3.11台內戶字第1100103625號/法務部110.1.26法律字第11003501600號 有關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同性結婚,如何在臺辦理結婚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略以,國人與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或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國外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因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施行前,於我國無從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及辦理第4條之結婚登記,渠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尚不因施行法生效後,使渠等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溯及發生效力,合先敘明。【說明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當事人於施行法施行前成立之同性婚姻,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實務上,戶政事務所於108年5月24日後受理是類案件,直接以當事人「國外結婚證明」為結婚文件,據以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結婚記事登載渠等國外結婚日期及國內戶籍登記日期,其申請登記所附文件及記事,與一般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所附文件及記事內容相同,易生混淆。爰針對前揭國外結婚證明於我國不生效力者,其登記應備文件及程序宜依我國法令規定辦理,補充如下:(一)當事人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請1節,因渠等於國外成立之同性婚姻關係於我國並未成立,其國外結婚證明文件,不生效力,亦不得據以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如欲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施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其結婚記事例(20F1900002)為【民國×××年××月××日申請與○○○﹝(僑居×國)無戶籍國民﹞(××××年××月××日出生)〔××國人○○○(中文)○○○(英文)(××××年××月××日出生)〕〔○○○(兼具××國籍英文姓名○○○○○)〕結婚登記,民國×××年××月××日結婚登記(註記)。】(二)當事人向駐外館處申請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1節,按戶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略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次按施行法第24條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於結婚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復按外交部與本部會商頒訂之「旅外國人申請戶籍登記須知(甲表)」之「結婚登記案件」,因渠等在國外成立婚姻關係未生效,參考「在國外依『我國民法』以結婚書約申請者」之規定,請渠等提供經驗證之「結婚書約」作為結婚文件;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由雙方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後,再由駐外館處函轉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其結婚生效日期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三)為周延戶籍登記程序,自即日起戶政事務所受理是類案件,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pdf pdf
17.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1.23中市民戶字第1090029118號/內政部109.11.20台內戶字第1090244442號 有關同性結婚家庭戶籍資料之解讀及使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說明戶籍登記因應措施略以,同性結婚者得為繼親收養,其收養事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辦理。同性結婚之雙方互稱「配偶」,其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繼親收養者,該子女之雙親欄稱「父,養父」或「母,養母」。是以,同性結婚者,例如甲乙2位女性依施行法第20條規定於結婚登記後,甲女得收養乙女之親生子女,該子女之雙親欄記載「母,養母」,渠等之收養關係準用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乙女與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甲女之收養而影響,倘該子女未成年,其權利義務行使由甲乙共同行使負擔。 pdf
18.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7.7中市民戶字第1090016608號/內政部109.7.6台內戶字第1090125352號 有關增列哥斯大黎加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查復略以,查哥斯大黎加最高法院憲法法庭於107年8月8日裁定哥國家庭法第14條第6款有關「同性之人在法律上不得結婚」之規定違反憲法,並要求立法機構須於解釋文公告後18個月內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惟哥國國會未於期限內完成立法或修法,前述法條已於109年5月26日正式失效,哥國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並與異性婚姻享有同等權利。 pdf
19.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6.3中市民戶字第1090013732號/內政部109.6.1台內戶字第1090119769號 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外成立同性民事結合關係或同性伴侶關係,不得在臺申請結婚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國人依我國法雖可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惟依涉民法第46條規定,仍須檢視外籍人士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其本國法之婚姻要件規定,因義大利籍同性伴侶,僅得註冊同性民事結合關係,另匈牙利籍同性伴侶僅得登記同性伴侶關係,國人與義大利或匈牙利之同性別2人間無法結婚,是以,渠等於國外成立同性民事結合關係或同性伴侶關係,難認雙方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爰渠等尚不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惟為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渠等仍得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pdf
20.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20中市民戶字第1090010653號/內政部109.4.27台內戶字第1090115497號/外交部109.4.21外條法字第10900126010號 有關增列英國北愛爾蘭地區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地區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查復略以,查2019年北愛爾蘭同性婚姻及異性伴侶行政規定< The Marriage (Same-sex Couples)and Civil Partnership(Opposite-sex Couples)(Northern Ireland)Regulations 2019 >業於109年1月13日生效,賦予北愛爾蘭同性婚姻法源基礎。 pdf
21.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4.20中市民戶字第1090010019號/內政部109.4.17台內戶字第1090114560號 有關建議將異性、同性結婚書約合併為「同(異)性婚姻結婚書約通用版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依上開規定,結婚當事人雙方如欲辦理結婚登記,應視其雙方之性別,分別適用民法及施行法之規定,為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爰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分別依據2者法規提供相關結婚書約範本。有關建議合併2者書約範例格式1節,考量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提供之2項結婚書約僅係參考範本,旨在提供民眾識別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之依據法規及應填寫內容,如當事人持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書約,符合2位結婚人個人資料及2位證人簽名之要件,縱非屬本部提供之範本格式或當事人誤用該範本,仍不影響該結婚登記之效力,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雙方之性別分別於本部戶政資訊系統選擇應辦理之登記項目,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pdf
22.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3.27中市民戶字第1090007845號/內政部109.3.25台內戶字第1090107653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事宜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倘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本部另案釋復。又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已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若可依法辦理同性結婚,是否逾一定期限未辦者,即刪除原同性伴侶註記1節,考量自108年5月24日起可辦理同性別者結婚登記迄今僅9個月餘,似宜給予較多時間調適,又維持原有註記亦無損公益,俟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再予以刪除同性伴侶註記。【說明四】另考量同性伴侶註記作業,屬地方政府戶籍行政自治事項,有關如何審認跨國同性伴侶單身證明1節,宜由地方政府自行規範。查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作業方式第5點第5款規定:「若經查確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惟仍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者,得視個案情形辦理。」請參考辦理。 pdf
23.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31中市民戶字第1090002302號/內政部109.1.30台內戶字第1090102341號/外交部109.1.15外條法字第10900016330號 有關增列厄瓜多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駐厄瓜多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厄瓜多憲法法庭於108年6月12日裁決承認同性結婚權,嗣於(108年)7月8日政府公報公告後正式生效並開放結婚註冊。【說明三】、另分別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常見問答集」項下,及本部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首頁之「Q&A」項下,更新「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之國家或地區為何?」之問答,併予敘明。 pdf
24.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1.2中市民戶字第1080033491號/內政部108.12.30台內戶字第1080152001號/外交部108.12.18外條法字第10800459190號 有關墨西哥及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略以,有關施行法內容未及涉外婚姻規範事宜,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墨西哥(部分地區)、英國(部分地區)等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說明三】、有關墨西哥、英國同性婚姻施行地區及相關法律規範,經外交部協助查復略以: (一)查墨西哥並未全面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於全國31州有19地區實施(參外交部108年11月7日前揭函附件)。(二)查英國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皆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目前僅北愛爾蘭尚未承認,英國國會於108年7月通過「2019年北愛爾蘭(行政組成)法」,其中關於同性婚姻之條文規定,北愛爾蘭事務大臣必須訂定讓兩個同性者得在北愛結婚之法律,該法律最晚須於109年1月13日生效。惟查英國各地包括北愛爾蘭甫於108年12月12日完成大選,新當選議員將重啟議會協商,如何回應上揭法律明訂109年1月13日同性婚姻立法期限,仍有待後續觀察。【說明四】、另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10月8日前揭函詢,有關國人與其墨西哥籍同性伴侶提憑該國韋拉克魯斯州(Veracruz)核發單身證明得否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1事,據外交部查復結果,該州未實施同性婚姻合法,爰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渠等尚不得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
25.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21中市民戶字第1060018135號/內政部106.6.20台內戶字第1060422504號/外交部106.6.15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 有關外交部106年6月15日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函說明駐外館處辦理外國同性婚姻文件驗證作業規定1案。 有關外交部106年6月15日外授領三字第1065118003號函說明駐外館處辦理外國同性婚姻文件驗證作業規定1案。
26.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5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027號/內政部106.6.7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 有關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後,戶籍行政作業因應作為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函詢同性結婚法制化前,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同性結婚登記1節,司法院大法官業於106年5月24日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明確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倘逾期未完成法制化,相同性別2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故考量前揭大法官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意旨,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爰於法制化完成前請戶政機關婉轉妥為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如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相關登記,倘超過2年後仍未完成法制化作業者,戶政機關應依釋字第748號之意旨,直接受理同性結婚登記。惟為落實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本部已於106年5月26日發函提供範例、申請書表格式、作業程序等供尚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縣(市)政府參考,並請配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服務。如有部分縣(市)政府不願意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基於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考量渠等須親自臨櫃申請及所內註記權責,爰請鄰近有開辦同性伴侶註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跨區受理同性伴侶所內註記。是以,倘民眾於同性結婚完成法制化前,欲申請同性結婚登記,應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說明三】、另考量現行同性伴侶所內註記之作業方式,雖可跨區辦理,惟當事人遷出該戶籍地者,同性伴侶註記將自動刪除,須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遷入登記後另行補註。又如當事人選擇與不同之對象分別註記為同性伴侶(例如:甲與乙註記為同性伴侶後,另再申請與丙註記為同性伴侶)目前系統並無相關檢核機制,恐發生重複註記情事。為改善前揭問題,已規劃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註記項目「同性伴侶」,並得異地新增、更正及刪除,該註記不因遷移戶籍而刪除,系統可檢核重複註記情事,並於新增同性伴侶註記原因後,亦可執行註記名冊及統計表作業,將於106年7月2日系統版本更新。【說明四】、又針對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以利其得於同性伴侶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1節,查戶籍資料之個人記事欄,係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後予以記載其事由及日期。倘於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前,可先行辦理同性伴侶個人記事登記,卻不得受理結婚登記,恐本末倒置,亦紊亂戶籍登記制度。目前行政院業已組成專案小組協調法務部、本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後續法律修正或制定工作,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後,戶政機關自當依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並顯示於個人記事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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