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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763筆資料,第 93/93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761. 姓名更改 台中縣政府1997/3/20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1667號 有關張○先生以與設籍台北市兄張○同姓名為由,申請更改姓名為張○乙案。 【說明三】查姓名條例並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戶政機關不得受理其改名。本案如經查明台北市政府83年11月9日核准當事人兄張○○申請改名為張○乙案,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不應予以撤銷。至當事人申請改名案,請依姓名條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說明四】本部72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151216號、7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56532號、72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194628號暨78年7月17日台內戶字第720482號等類此限制當事人改名之函釋規定,均不再適用。
2762. 姓名更改 1997/1/1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007606號1997/1/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10120號1996/12/30內政部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 有關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改名之申請人資格疑義一案。 未成年人改姓(法律規定可由父母約定時)、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申請,依照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父母一方不能行使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另父母為未成年人申請其他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案件時,亦應依照前開民法之規定辦理。
2763. 出生 1996/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160432號1996/6/16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403號1997/6/5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1311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戶籍地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建議比照「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於夫妻離婚後,由女方單獨申報出生登記,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通報前夫戶籍地戶政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生父母戶籍未在同一戶內,建議辦理出生登記或認領登記,同時於生父母戶籍記事欄記載「X男(女)X X X民國X年X月X日生」一事,本部前於85年2月14日台(85)內戶字第8501610號函規定,為避免戶籍資料過於複雜造成紊亂,不宜同時在生父母戶籍記事欄記載其所生之子女。惟為避免重複設戶籍之情事,可比照本部82年7月19日台(82)內戶字第8203689號函規定,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通報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通報之戶政事務所在生母戶籍上另闢一欄登記資料,並在其記事欄登記「在XX地出生,民國X年X月X日經生父認領,現住XX地生父戶內,再以紅線劃銷其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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