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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生育津貼

● 申請人

● 申請資格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日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且該新生兒已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1.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2.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自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2.委託他人辦理時,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申請生育津貼委託書』。

● 注意事項

(一)、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

(二)、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提報市府社會局專案辦理。
(三)、11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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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24
  • 發布日期: 2023-07-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