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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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含)日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且該新生兒已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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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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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 |
自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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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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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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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含)日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且該新生兒已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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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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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期限及申請地點 | |
自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1.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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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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