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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

●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付)。
  2. 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 注意事項
  1. 按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一、依前二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四、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 受理戶政事務所
  1.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以及原住民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原住民身分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7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