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離婚登記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離婚登記

● 申請人
  1. 兩願離婚:當事人雙方。
  2. 裁判、調解或和解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兩願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1. 兩願離婚: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2. 裁判、調解或和解離婚: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30日內
  3. 在國外離婚生效者,須於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內申辦。
  4. 在大陸地區離婚生效者,須於海基會驗證後30日內申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證人須年滿18歲具行為能力並確實知悉其離婚之真意)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4.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經駐外館處驗證,得單方申辦。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兩願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2. 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之離婚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 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之離婚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線上申辦。
● 受理戶政事務所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03
  • 發布日期: 2016-02-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