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0年11月3日原民企字第1001059058號函釋略以,父母之原住民一方回復傳統姓名後,因已無姓可言,則從其原有漢姓之子女欲維持其原住民身分者,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回復傳統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