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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民國101年6月28日原民企字第1010035265號函略以,以該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未成年子女,其權利義務改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一方行使負擔或共同行使負擔,即不符合前揭條文規定之要件,其原住民身分應喪失。
我有原住民身分,離婚時子女約定由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如果變更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子女可否保留原住民身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6-09-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