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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轄居民王林○○死亡宣告案。
事實陳述:
(一)旨案本所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接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通報王林君死亡宣告,惟當事人曾於民國104年4月7日持85年舊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至本所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該死亡宣告通報是否有誤急須查證。
處理方式:
(一)於當日電話聯繫雲林地方法院,並於當事人所內記事加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字第○號「失蹤人死亡宣告」尚有疑義,暫勿辦理」。
(二)於5月19日下午欲訪查當事人及兄弟姊妹及子女皆未遇,僅有王林君之長媳在家,向其說明案情經過,並請家屬儘速至本所釐清。後王林君家屬及長媳於5月22日中午至本所表示已28年未見王林君,且指認換證者照片確係王林君無誤。
(三)於5月22日下午訪查王林君全民健保通訊地址,王林君正於店內工作,經本所向其說明來意後,當事人始承認為王林君本人。王林君本人表示不知已被法院死亡宣告,雖不願讓家屬知道住所及電話,但承諾會儘速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本所亦將上開經過函知雲林地方法院查辦。
(四)王林君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撤銷死亡宣告,本案終得已結案。
適用函釋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戶籍法第14條、第23條。
本轄居民王林○○死亡宣告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8-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