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轄居民黃○○來所欲補填配偶姓名李○○。事實陳述:
(一)黃○○於97.6.3攜帶中英文戶籍謄本及國民身分證至本所欲補填配偶姓名李○○。
(二)經查黃某之戶籍資料發現未登記有配偶姓名,承辦人再查詢所稱配偶李○○之戶籍資料,發現李○○乃於89年與美國人黃○○在臺中地方法院公證結婚並向戶政所登記在案,經詢得知黃○○具雙重國籍且當時結婚時乃以美國人身分辦理,故黃○○原有之戶籍仍顯示未有配偶之狀態。
(三)告知黃○○攜帶中華民國護照、美國護照及相關佐證資料以證明係同一人。
處理方式:
本案已於97年6月4日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並具結後,陳請主管核示辦畢。
適用函釋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戶籍法第9、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