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轄居民楊○○持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其子鄧○○之定居證欲辦理初設戶籍及姓氏變更登記。事實陳述:
(一)當事人鄧○○(民國94出生)原係大陸地區人民,現住臺中縣○○市,父楊○○、母劉○○(大陸地區人民),生父母於98年在大陸地區結婚,於99年至本所辦妥結婚登記。
(二)本轄居民楊○○持其子鄧○○之定居證欲辦理初設戶籍,惟其子之姓氏與父母皆不同造成困擾,依申請書所述究其原因乃其生母受胎後另與第三人在大陸地區結婚,且產下當事人並申報大陸戶籍,而實際生父確為楊○○(本國人)。今其父楊○○以其子之姓氏與父母皆不同造成困擾為由,向本所申請更正鄧○○之姓氏。
(三)定居證因非本所管轄,故本所依據其父楊○○之申請,函請縣府核示。
處理方式:
99.4.9內政部同意鄧○○辦理初設戶籍後,再由父母約定變更鄧童之姓氏,本所已於99.4.19協助當事人辦理完畢。
適用函釋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戶籍法第21條。
內政部99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5830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