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轄居民許○○之子辦理其父死亡登記。事實陳述:
(一)當事人之子許○○所述,其父因案遭通緝,故旅居大陸地區並冒名為許○○,於98年間死亡,因係冒名故其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之個人資料皆與臺灣戶籍登記資料不符,故延遲至今仍未辦理死亡登記。
(二)今其子女許○○為辦理其父死亡登記,以家屬切結方式證明其父已於98年間在大陸死亡,請求本所為其父辦理死亡登記。
(三)本所依其子女許○○之申請,函請縣府核示。
處理方式:
99.7.21臺中縣政府函復,臺灣省民政廳83年6月27日83年民六字第22627號函以:….在場親見其死亡者二人以上之證明…,之規定受理其父死亡登記,請本於職權審認,本所已於99.8.4協助當事人辦理完畢。
適用函釋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戶籍法第14條。
臺中縣政府99年7月21日府民戶字第099022663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