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轄居民王○○欲辦理與越南國人所生之女王童出生及認領登記。
事實陳述:
(一) 當事人王童(民國96年出生),其母係越南國人○○,1982年出生,護照號碼:○○○○○○○○,逾期居留外籍勞工,居留地址(現住):臺中市○○區○○里,在臺所生之非婚生子女。
(二) 惟本轄居民王○○所稱,越南法院須本人申請才能具證明,故無法提出生母婚姻狀況證明,其女王童至今仍未申報戶籍。
(三) 因當事人王童係由父親在台北市住宅自行接生,無法開具醫療院所出生證明書,本所內政部99年4月15日函示,請王○○至台中特約醫院做DNA親子鑑定及生母護照等相關文件,以利協助後續辦理。
處理方式:
依內政部99年4月15日函定有明文,先予敍明,得先行受理王童之出生及認領登記,事後查明生母若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再依民法或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撤銷或變更,100年8月9日已協助申請人辦畢。
適用函釋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戶籍法第6條。
國籍法第2條。
內政部99年4月15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