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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1次為限。」
為維護原住民族姓名權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原住民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已一次為限。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原住民取用(回復)傳統姓名宣導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7
- 發布日期: 2017-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