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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人別確認專區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人別確認

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如民眾無法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者;則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託代理人續向外交部代為申請護照(戶政所不代送(領)護照申請案件)。申請人別確認方式如下:

● 申請人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請領護照者,應親自到場申請。但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其所屬辦事處申請:

  1. 未滿14歲:應由其在臺設有戶籍之父或母一方,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
  2. 滿14歲未滿18歲:可由本人單獨辦理無須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 申辦期限
  1. 申請人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隨到隨辦。
  2.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六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三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

  1. 戶口名簿正本、
  2.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二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3. 陪同辦理者之身分證正本。
  4. 若因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隨同辦理,可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陪同辦理,但於申請書背面仍需貼妥父或母或法代之身分證影本,並於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表示同意。

二、滿14歲未滿18歲

  1. 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未領國民身分證應請其至全國任一戶所申請國民身分證後再受理。
  2.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二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3. 可由本人單獨辦理無須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但須於申請書背面貼妥父或母或法代之身分證影本並簽名表示同意。

三、年滿18歲

  1. 身分證正本
  2.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相片二張。(相片規格詳閱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
    1. 相片規格為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二張。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鏡,眉、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直4.5cm橫3.5cm,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cm至3.6cm)
    2.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兩眼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
    3. 如果配戴眼鏡:

(1)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配戴有色眼鏡(視障者除外)。 
(2)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份(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

  1. 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奶嘴、他人或協助照相者手之影像)。
  2. 為確保國人旅行通關的便利,倘所繳照片不符規定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掃瞄器處理後影像品質未達標準,則請護照申請人重新繳交高列印品質的照片。

※前往外交部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專區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24
  • 發布日期: 2016-06-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