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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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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8.26中市民戶字第1080022528號/內政部108.8.23台內戶字第1080130937號 有關生父母結婚時,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之申請,子女記事例修改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及父親記事例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辦理生父母結婚之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為申登當日生效,現行申請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結婚登記日期(非指定結婚生效者)與更正日期相同,尚無疑慮。【說明三】、至生父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同時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1節,按本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35049號函略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並達簡政便民,於父母辦竣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續辦更正父姓名登記。因生父母結婚以指定結婚生效日辦理登記者,例如民國108年7月11日申請指定於108年7月13日結婚登記,同時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現行由系統自動帶入,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108年7月13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108年7月11日更正父姓名。」父記事例為「民國108年7月11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易使民眾或其他機關對更正日期早於生父母結婚生效日產生疑義。【說明四】、為避免民眾與外機關產生混淆,修正記事例如下,並排定於109年3月辦理版本更新:(一)子女記事例:原「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修正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二)父記事例:原「民國XX年XX月XX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
2.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4.2中市民戶字第1080008997號/內政部108.4.1台內戶字第1080111873號 有關何女士申請補填喪失國籍期間所生子女出生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函略以,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說明三】、依來函所述,何女士於73年8月21日與配偶、長女同時喪失我國國籍,並於74年3月13日歸化日本國籍,嗣75年9月21日次女出生,何女士於76年1月20日回復我國國籍(未辦理恢復戶籍),次女係父母喪失我國國籍期間所生,不具我國國籍,何女士以保障其子女之繼承權為由,申請於渠個人除戶簿頁補填次女之出生記事。參照上揭本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函意旨,如經查明該女確為何女士之次女,得於何女士除戶簿頁之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在X地出生不具我國國籍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
3.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4.2中市民戶字第1080008852號/內政部108.3.29台內戶字第1080240724號 有關當事人經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辦理出生登記之記事登載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前揭函略以,旨類案件當事人出生登記應依其居住事實設籍,申請人得至其居住地之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次按本部101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1010374412號函,為便利統一編號之管理,如當事人原有(或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於辦理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應沿用原有(或曾有)統一編號,俾利權利義務關係之連貫,另本部將於出生登記作業增設統一編號配賦方式選項(系統自動配賦及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統一編號)並預定於108年12月版更。【說明三】、有關是類案件當事人之記事登載併同於108年12月版更,版更前,由受理人員以職權補註記事辦理,說明如下:(一)於出生登記作業將增設統一編號配賦方式選項(系統自動配賦及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統一編號2類選項),戶籍員受理再次辦理出生登記,於出生登記作業勾選沿用撤銷出生登記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將另開啟欄位並由系統自動帶入記事例「原在x縣市x鄉鎮市區x村里x鄰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xxx戶政事務所)設有戶籍(原姓名為OOO)(xxx年除戶戶長本人)(OOO戶內)(xxx年除戶OOO戶內)」,供戶籍員視案情編輯後,再由系統將該加註之記事置於出生登記記事之前,組合帶入當事人個人記事欄內。復考量是類案件僅屬少數,非屬常態性出生登記案件,為避免現行出生登記記事例混亂,爰不修正出生登記記事代碼2001900001之記事例。(二)次為當事人戶籍資料之連貫,於辦竣當事人出生登記後,應於其除戶登載「民國xxx年xx月xx日在x縣市x鄉鎮市區x村里x鄰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戶長本人、OOO戶內)出生登記(姓名為OOO)。」 pdf
4.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11中市民戶字第1080001172號/內政部108.1.10台內戶字第1070457613號 有關新增補填配偶出生日期(英文姓名)記事例「民國xxx年xx月xx日補填配偶出生日期(英文姓名)OOO。」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旨揭增列補填配偶出生日期(英文姓名)記事1節,係基於遇有民眾因早期結婚記事未登載外籍配偶之出生日期(或僅登載出生年份)或英文姓名之實務需求,爰予增列「民國xxx年xx月xx日補填配偶出生日期(英文姓名)OOO。」預計於109年6月完成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依職權更正辦理。
5.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2.13中市民戶字第1070004732號/內政部107.2.9台內戶字第1070405337號 有關許先生與郭女士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國外出生之女許○○之出生及死亡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函略以,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為「×男(×女)○○○民國×××年××月××日在×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年××月××日申登。」【說明三】、本案郭女士於106年4月13日在美國波士頓產下一女嬰許○○,其出生2小時後死亡,因無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許先生與郭女士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國外出生之女許○○之出生及死亡記事,參照上揭函意旨,得請渠等提憑其女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及死亡證明文件辦理。至本案補填其女記事得依貴局建議「×女○○○民國×××年××月××日在×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年××月××日在×地死亡民國×××年××月××日申登。」辦理。
6.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9.13中市民戶字第1060026692號/內政部106.9.11台內戶字第1060433450號 有關建議撤銷戶籍登記增列其他原因及由系統自動於父母個人記事欄組合子女撤銷戶籍登記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現行戶政資訊系統之撤銷戶籍登記,如點選撤銷原因為「初設戶籍後移民署撤銷」,並於申請頁面點選「3個月內未繳銷原籍證明、撤銷定居許可」欄項者,如該欄項勾選「否」,個人記事組合範例不應出現「因未補繳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之字樣,本部業請承作廠商修正程式,預定於106年12月版本更新。【說明三】、至所提「初設戶籍後移民署撤銷」之撤銷原因項下,須再區分其他原因1節,請提供該欄項具體名稱,及供組合之個人記事例等需求,俾利研處。【說明四】、另有關建議由系統自動於父母記事欄組合其子女撤銷戶籍登記之記事「民國xxx年xx月xx日撤銷姓名○○○統一編號xxxxxxxxxx戶籍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1節,本部業於106年4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1060410905號書函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並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預定於106年12月版更。
7.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3.04中市民戶字第1050007329號/內政部105.03.03台內戶字第1050404607號 有關建議開放異地受理補填外國籍養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並同時新增記事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人收養外國籍之養子女,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內授中戶字第095729898號函規定,其戶籍登記記事例為「民國X年X月X日收養X國人OOO(中文)OOO(英文)(XXXX年X月X日出生)為養子(女)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戶所代碼)」惟貴府提及實務上辦理收養外國籍養子女時,國人戶籍資料仍有未記載養子女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爰建議增列補註記事例1節,將於「個人記事更正登記」新增記事為「原未登記養子(女)○○○(英文)○○○(漢字原名)(西元××××年××月××日出生)民國×××年××月××日更正。」並擇期版本更新,俾利體例一致。【說明三】、至建議開放異地受理補填養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1節,按本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2號函規定,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者,由國人及外籍配偶共同提憑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經參照本部上揭100年7月1日函意旨,同意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以簡政便民。
8. 記事例 104.01.1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40002085號/104.01.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40400754號 有關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浮籤註記光復後改用姓名記事,由光復後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本部72年7月4日台內戶字第168369號函略以,查本部72年2月21日台內戶字第28399號函核示:「已故者其於光復後戶籍所改名字,可於調查簿事由欄黏貼浮籤、註明事實」;對於未亡故之當事人倘有同樣情事,如經查實,仍應以黏貼浮籤方式辦理。再按本部103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223040號函略以,考量電腦化前之除戶記事補填,新系統之戶籍數位化系統已開放異地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功能,並可列印申請書;基於簡政便民,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案件,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以簡化行政流程。【說明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提高戶政業務服務效率,針對民眾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與光復後戶籍資料之姓名不符,須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浮籤註記光復後改用姓名記事者,原則由當事人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如已死亡,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由死亡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另其餘戶籍登記案件,須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者,仍依本部103年8月8日上開函規定,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辦理。
9. 記事例 103.08.1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9927號/103.08.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223040號 有關建議開放異地辦理戶籍數位化系統浮籤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電腦化前之除戶記事補填,新系統之戶籍數位化系統亦已開放異地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功能,並可列印申請書,基於簡政便民,參照本部103年7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208004號函(諒達)意旨,有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案件,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於戶籍數位化系統辦理浮籤註記,以簡化行政流程。
10. 記事例 103.07.2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7636號/103.07.18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35037406號 關於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作業之行使負擔者記事內容增列「父(或母)○○○」相對人姓名一案,修正記事組合內容對照表如后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於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皆登載記事;在父(母或父母)記事內容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鑑於所提旨揭增列廢止相對人父(或母)姓名以資明確俾利日後審核作業一節,同意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父(或母)○○○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說明三】、另配合前揭增列廢止相對人父(或母)姓名,並於未成年人之記事「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爰予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由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民國xxx年xx年xx日申登)。」【說明四】、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爰依上揭意旨,有關未成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之記事,得應申請人申請簿頁改換寫,將原簿頁列為除戶,現戶記事依「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規定登載。
11. 記事例 103.06.2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2505號/103.06.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21091號 有關外籍配偶○○○、○○○、○○○及○○○等人初設戶籍後,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6年4月9日台(86)內戶字第8674909號函略以,有關研商「僑居海外國民應提憑何種證明文件始得於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為華僑」會議決議,具有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可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簿記事欄上註記為「華僑」。【說明三】次按本部98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80214615號令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生效前(93年4月9日之前),僑居國外僑民如業經戶政事務所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渠等為「華僑」者,均得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93年4月10日後經戶政事務所依上揭86年4月9日函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為「華僑」者,戶政事務所應全面清查並通知當事人補提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認定是否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並將該戶籍登記記事欄「Ⅹ國華僑」更正為「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如當事人無法補提上揭證明文件者,尚無法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該戶籍登記記事欄「Ⅹ國華僑」應予更正為「X國人」。依該細則第11條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係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之一,惟該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說明四】查本部上開98年11月26日令業明釋清查更正「Ⅹ國華僑」身分記事,故目前已無「X國華僑」之記事。另「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之記事,係於設籍前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提憑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記事欄登記;而非設籍後,另檢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於其個人記事補註華僑身分。【說明五】邇來外籍配偶○○○、○○○、○○○及○○○等人初設戶籍後,提憑設籍後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依移民署103年6月9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69089號函查復略以,○○○、○○○、○○○等3人原以外國人身分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惟居留期間業經核准變更身分為無戶籍國民。依上開98年11月26日令,如渠等欲補填「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記事,應於設籍前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於配偶戶籍記事欄補註,而非設籍後逕行於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復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有關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及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誤辦補填渠等華僑身分記事,應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另○○○以無戶籍國民身分持華僑身分證明書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並初設戶籍登記完竣,嗣後以國人身分與國人男子結婚,現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亦無上開98年11月26日令之適用,不得於設籍後提憑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
12. 記事例 103.05.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0002號/103.05.2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35036575號 關於當事人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其配偶辦理配偶姓名變更作業與子(女)辦理父(母)姓名變更作業時,建議新增變更原因「回復傳統名字」選項及修正記事例內容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實務需求,旨揭有關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作業時,本部同意於該變更原因欄位增列「回復傳統名字」及「回復原有漢人姓名」選項,並修正相關記事例內容如下:(一)「原登記父姓名○○○因父改姓(父改名、父改姓名、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二)「原登記母姓名○○○因母改姓(母改名、母改姓名、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三)「原登記配偶姓名○○○因配偶改姓(配偶改名、配偶改姓名、配偶死亡、回復傳統名字、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說明三】上揭修正作業將擇期版本更新。
13. 記事例 103.05.1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8058號/103.05.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52015號 有關建請國人之外籍(含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或無戶籍國民)配偶完成初設戶籍登記時,於國人之個人記事欄自動加註該外籍配偶初設戶籍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旨揭建議係為查詢外籍配偶與國人之相關戶籍資料,惟婚姻關係非若親子關係,如外籍配偶初設戶籍登記時,於國人之個人記事欄自動加註該外籍配偶設籍記事,為識別人別,應隨同記載外籍配偶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嗣後如配偶離異或改名等情事,國人記事欄須不斷隨同變更,如未隨同變更,易衍生爭議,且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次按本部102年2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20105173號函略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業建置無戶籍人士資料庫,有關外籍人士如與國人產生戶籍上之關聯者,均屬該資料庫管理對象,包含串聯居留至其設籍後之關連,爰無庸於國人個人記事欄增列外籍配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保護個人資料。有關無戶籍人士資料庫之查詢,預定於103年8月開放戶政事務所使用。
14. 記事例 103.05.0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6691號/103.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53361號 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後,須至養子女原生家庭被收養人之個人記事註記終止收養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復按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又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終止收養登記僅在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登載終止收養記事,並未在原生家庭戶籍資料上註記,無法由原生家庭之戶籍資料得知該被收養人已終止收養回復與其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致有繼承權無法明確呈現之虞。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咸認當事人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在被收養人原生家庭個人收養記事後註記終止收養記事,較能保障民眾權利,且可明確知悉當事人已終止收養關係,有利於事實聯貫,提高行政效率。又按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統數位化作業已設計得異地補註個人記事功能,尚得由受理終止收養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爰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須同時至養子女原生家庭被收養人被收養之個人記事後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和解)與養父母(養父、養母)○○○、○○○(x國人、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文)○○○(漢字原名)○○○(英文)(西元xxxx年xx月xx日出生)(單方)終止收養回復原姓(約定從養父(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終止收養登記)。」
15. 記事例 103.04.1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3523號/103.04.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5830040號 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刪除記事例「民國xxx年xx月xx日離婚重新約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OOO權利義務」之「離婚」2字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鑑於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乃因「離婚」與「認領」等事由,為免父母對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約定日期寫在前面而造成誤解當事人離婚日期之情事及考量若刪除「離婚」2字,則記事無法明確判斷重新約定之事由,為符合上揭法規意旨,爰將現行新系統記事組合內容「民國xxx年xx月xx日離婚約定(離婚重新約定、認領約定、認領重新約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OOO權利義務(經xxx戶政事務所)民國xxx年xx月xx日(核准逕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修正為「因離婚(因認領)民國xxx年xx月xx日約定(重新約定)〔經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和解)〕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OOO權利義務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后附修正對照表)俟新系統穩定後再予以執行版本更新作業。
16. 記事例 103.03.1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8892號/103.03.07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35034335號 關於建議統一規範現行父、母(養父、養母)及配偶姓名變更記事例「變更」日期之定義,並增列申登日期以資識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新系統記事乃由系統自動組合,母姓名變更登記者,其同時辦理同戶內子女個人記事欄內應予登載「原登記母姓名○○○因母改姓(母改名、母改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前揭變更日期應填列當事人之母姓名變更日期(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9點明定:「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登日期省略不記載」)。【說明三】、旨揭並增列申登日期一節,為避免使用機關審核疑慮,本部同意修正記事內容如下:(一)「原登記父姓名○○○因父改姓(父改名、父改姓名)民國×××年 ××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二)「原登記母姓名○○○因母改姓(母改名、母改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三)「原登記養父姓名○○○因養父改姓(養父改名、養父改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四)「原登記養母姓名○○○因養母改姓(養母改名、養母改姓名)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五)「原登記配偶姓名○○○因配偶改姓(配偶改名、配偶改姓名、配偶死亡)民國×××年××月××日變更(民國×××年××月××日申登)。」【說明四】、有關上揭記事例修正案,為避免影響現行新一代系統運作,將俟新系統穩定後再予以執行版本更新作業,惟於未版更前,可以執行職權更正作業更正個人記事檔修改記事內容因應。
17. 記事例 102.08.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8384號/102.08.1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5040150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內容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因應現行民眾持憑地方法院家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基於實務需求,該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爰予增列『裁定書』(修正對照表如后附件)。【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2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說明四】、另關於建議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應附繳證件增列法院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之選項一節,查各類附繳證件詞庫係提供戶政人員點選功能,且該詞庫均另定有其他項目,可自行建置詞庫以資因應,爰所提建議俟新版平行試辦作業結束後,再行彙整研議檢討事宜。
18.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416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044號 有關宜蘭縣羅東鎮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刪除戶籍登記各項標準記事例代碼末之戶所代碼」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7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00127068號函附「100年5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序號9.4處理情形略以:記事例末尾均須加註戶所代碼,係考量明確受理該案件之戶政事務所,俾縮短承辦人員查詢時間。爰戶政資訊系統業於100年12月16日版本更新於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相關作業,增列顯示各筆戶籍記事之建檔戶政事務所名稱,並預定於101年6月版本更新戶籍謄本之記事末尾不再列印戶所代碼。旨揭建議將併同上揭戶籍謄本之記事末尾不再列印戶所代碼予以版本更新。
19.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007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824號 檢送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36、127004及127013內容對照表一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目前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要件為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惟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之登記,其記事例代碼171036為「原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僅適用於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若當事人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則無記事例適用,基於作業需求,爰配合修正為「原姓○(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姓(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說明三】、按民法總則編業將現行「禁治產宣告」之用語,修正為「監護宣告」。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總則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於新法施行(98年11月23日)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爰將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7004「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宣告監護(禁治產、輔助)生效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定(判決)由○○○、○○○監護(輔助)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刪除「禁治產」一詞,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宣告監護(輔助)生效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定(判決)由○○○、○○○監護(輔助)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說明四】、有關辦理輔助宣告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逕為登記,因應業務需求,爰將記事例代碼127013「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判(宣告監護生效)由○○○監護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監護登記(戶所代碼)」修正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判宣告監護(輔助)生效由○○○監護(輔助)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監護(輔助)登記(戶所代碼)」。【說明五】、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1年1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至上揭記事例未版更前請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
20.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868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731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43內容並刪除代碼171015。 內政部函【說明二】、鑒於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及171043內容皆屬外籍配偶英文姓名或中文譯名之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作業,考量為符合戶籍登記記事例簡化原則,爰將記事例代碼171015與171043內容合併及酌作文字修正代碼171043為「(原登記)配偶(養)(父、母)中文譯名○○○(英文姓名○○○○○)民國×××年××月××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中文姓名)○○○○○(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並刪除記事例代碼171015。【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0年12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1.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671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722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43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因應外籍配偶尚未喪失原有國籍者,申請英文姓名變更登記,基於明確實際發生日期及申請登記日期之實務作業需求,爰將現行記事例代碼171043「原登記配偶英文姓名○○○○○民國×××年××月××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戶所代碼)」修正為「原登記配偶英文姓名○○○○○民國×××年×××月××日因結婚冠夫姓變更為○○○○○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 【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0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2.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362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83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5內容。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時,外籍配偶未及取妥中文姓名或尚未入境者,其結婚記事記載外籍配偶之中文譯名。嗣於外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時,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如其配偶或子女已在台設籍者,應分別辦理「配偶姓名變更登記」、「父或母姓名變更登記」,基於登記作業需求,爰旨揭記事例171015「配偶中文譯名○○○民國×××年××月××日變更為中文姓名(戶所代碼)」修正為「配偶(養)(父、母)中文譯名○○○民國×××年××月××日變更為中文姓名(戶所代碼)」。【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實施,預定於100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3.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2981號 有關被收養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致除戶戶籍資料未載明收養記事者,由受理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受理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以證明親屬關係案,按本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年××月××日被○○○收養民國×××年××月××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按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被收養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除戶戶籍謄本未有收養記事者,由受理上開案件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直接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以提升行政效率。
24.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772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561號 轉知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3001、123005、123007、126013、127004、173011、127010、135005、910009及新增126014、172005、910012並刪除930025(如后附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99年10月份、100年1月份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之序號16記事例提案及本部100年1月20日研商行政協助及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電腦聯繫方式會議紀錄辦理。【說明二】、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0年6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5.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739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31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之戶政事務所代碼表,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配合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改制日期自本(99)年12月25日實施,該戶政事務所第一碼依改制後為直轄市代碼(F、B、D、E)調整,序號部份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訂行政區域代碼順序編列,爰修正旨揭代碼表,以利戶籍登記作業。【說明三】、檢送修正戶政事務所代碼表一份。
26.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583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55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08、171009、171010及171013等記事例,詳如內政部原函及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實務作業需求,代碼171008「贅父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妻姓(撤冠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與代碼171009「母(妻)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夫姓(撤冠夫姓)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及代碼171010「母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撤冠姓改冠後夫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等3則修正增列「養」字。【說明三】、依民法第1059絛規定: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及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其成年子女可依個人意願,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再經父母書面同意,爰將代碼171013「父(母、夫、妻)原姓名○○○因被收養從養父(養母)姓(因終止收養回復原姓、因同意改姓、因自願改從母姓或父姓、因回復傳統姓名、因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因姓名條例改名、因法院裁判改姓、因標準書寫…)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修正刪除「因同意改姓」文字項目。【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7.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1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07號 有關因應民法第1059條第3項於99年5月19日公布修正為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經父母書面同意採自願變更建議修正171031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建議將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3「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修正為「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自願)(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乙節,按99年5月19日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可適用上揭現行記事例略以「原從(養)父(母)姓○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爰無須修正。【說明三】、另建議刪除「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部分記事例,民法99年5月19日民法第1059條已修正施行,爰予刪除,頂訂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8. 記事例 099/05/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8139號099/05/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其登錄記事例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121001「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1「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2「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29. 記事例 099/03/3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7193號099/03/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 有關吳○○先生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女吳○○出生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藉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依上開規定,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吳○○先生之子女吳○○ ○○年○月○日於國外出生,吳○○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吳○○先生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吳○○出生事實,本案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另有關記事註記得依貴局建議「X男(X女)000民國XXX年X月X日在X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XXX年X月X日申登」辦理。
30. 記事例 099/03/1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4299號099/03/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93號 有關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一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者,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其戶籍應為廢止之登記,其嗣後申請回復國籍且經本部許可者,得依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
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另依本部89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8974257號函釋規定,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臺灣地區原有戶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另部分當事人喪失國籍時之戶籍地址與回復國籍時之居留地址不同者,亦得依本部83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8305222號函釋,以個人記事或除戶個人記事補填作業,於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登記簿頁先以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俟當事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再接註「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並無回復國籍登記項目,且依據前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意見及實務作業方式,現行已提供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俾以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登記,是以,本案無新增「回復國籍登記申請書」之必要。【說明三】、爾後,補填回復國籍記事案件,當事人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前喪失國籍註銷戶籍者,得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下載空白之「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以人工書寫申請書方式辦理;當事人若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後喪失國籍廢止(或註銷)戶籍者,則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統一以戶籍登記記事例910002「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登記(戶所代碼)。」登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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