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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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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9.8.24中市民戶字第1090020976號/內政部109.8.20台內戶字第1090253084號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第30條。 修正要點如下:一、增列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不予許可居留;移民署並得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審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增列最近五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定居之應備文件,主管機關受理定居案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pdf
2.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0.8中市民戶字第1080026140號/內政部108.10.4台內戶字第1080139332號 有關建議內政部戶政及移民單位對於申請居留及歸化之越南籍人士,統一要求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1案。 【說明二】、外交部旨揭建議,依越南政府於2010年7月生效之「司法履歷法」第4章規定,核發之無犯罪證明分一號司法履歷表及二號司法履歷表,其中二號司法履歷表記載個人所有案底(包括已刪除或尚未刪除者),亦記載其父、母親及配偶之姓名資料;至一號司法履歷表則未記載已刪除之案底及親屬姓名。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建議內政部戶政及移民單位對於申請居留及歸化之越南籍人士,統一要求提供經駐處驗證之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越南無犯罪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居留1節,經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4日移署移字第1080112421號函復略以(如附件影本),審查「外國人來臺依親居留」,不論係持居留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國,應備文件中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應採相同標準,同意外交部建議統一要求越南人士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向該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應提供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越南無犯罪紀錄證明。【說明四】、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1節,按外國人移民我國,須先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俟其符合一定歸化要件後,始可向內政部申請歸化國籍。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行政一體考量,同意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時,除依國籍法規定得免附之情形外,統一繳驗越南二號司法履歷表作為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俾憑審認歸化國籍申請案。
3.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4.8中市民戶字第1080009330號/內政部108.4.3台內戶字第1080241511號/外交部108.3.20外條法字第10800094660號 有關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得於斷絕婚姻關係後,申請回復印尼國籍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斷絕婚姻關係後可重新取得印尼籍。申請者可以電子方式透過該國司法部普通法律行政總司網頁http://sake.ahu.go.id/申請,將表列之相關文件上傳,並於繳費後,將申請所需文件紙本交給普通法律行政總司。【說明三】、另印尼國籍法並不實施無國籍制度,母親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籍之未滿18歲及未婚子女,撤銷外國國籍後得跟隨母親重新取得印尼國籍。【說明四】、請貴府協助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如知悉轄內有符合上揭說明二、三情形者,請渠等儘速依印尼司法部普通法律行政司108年2月26日提供「重新取得印尼國籍程序」資料辦理回復印尼國籍相關事宜,以保障渠等身分權益。
4.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5.10中市民戶字第1070012773號/內政部移民署107.5.9移署入字第1070055378號 檢送內政部移民署修正版「中華民國居留證(晶片卡)」樣張影本1份1案。 【說明二】、經檢視本署所核發各式晶片卡之我國外文國名縮寫與外交部現行我國對外國際文書中外文本國名使用原則不同。考量政府核發證件之我國外文國名縮寫,應具一致性,爰經報奉內政部同意,自107年5月1日起本署所核發各式晶片卡所載之我國外文國名縮寫由「ROC(Taiwan)」修正為「R.O.C.(Taiwan)」。(範例如旨揭晶片卡樣張) 【說明三】、至本署原核發之舊版各式晶片卡得使用至有效期限截止。
5.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4.24中市民戶字第1070011001號/內政部107.4.20台內戶字第1071201593號 為將越南列入不核發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姻狀況證明之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或第7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說明三】、依據外交部上揭函,越南家庭婚姻法第8條第1款規定,男滿20歲,女滿18歲以上者始具備結婚條件,並得申請婚姻狀況證明書及辦理結婚登記事宜,但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書予未成年人用於其他用途之相關法規;且實務上迄今亦無發現越籍男未滿20歲,女未滿18歲之結婚情形,為簡政便民,爰將越南列入不核發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婚姻狀況證明之國家;越南籍男未滿20歲,女未滿18歲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說明四】、另配合將「各國法定結婚年齡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有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一覽表」中越南部分資料,放置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文件與法規-文件管理-全國共用文件-國籍行政專區-未成年子女婚姻狀況證明專區項下供參。
6.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3.22中市民戶字第1070008044號/內政部107.3.20台內戶字第1071250912號 有關未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經撤銷歸化許可者,其後續在臺申辦居留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32條第5款及第33條第6款規定略以,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得向本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另廢止其原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說明三】、旨揭依國籍法第9條第2項撤銷歸化許可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及第122條規定,由本部移民署依職權廢止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居留許可,並依職權將原廢止外國人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行政處分廢止(回復原外國人身分)。【說明四】、有關未依國籍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經本部撤銷歸化許可案件,請轉知當事人至本部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服務站依其居留身分不同,處理方式如下:(一)歸化前原持外僑居留證者:1、原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由居住地服務站通知當事人到站,廢止其無戶籍國民居留許可,註銷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將原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之行政處分廢止,核發原經註銷之外僑居留證(不另收取規費);倘原註銷之居留證已逾效期,依規定收取規費後辦理居留延期,俾利渠嗣後申請永久居留或再申請歸化。2、原居留原因不存在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6項規定廢止其居留許可,限期出國。(二)歸化前原持外僑永久居留證者:由居住地服務站通知當事人到站,廢止其無戶籍國民居留許可,註銷臺灣地區居留證,並將原廢止外國人永久居留許可之行政處分廢止,核發原經註銷之外僑永久居留證(不另收取規費)。
7.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0.25中市民戶字第1060030625號/內政部106.10.24台內戶字第10612036765號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訂定發布1案。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業經本部於106年10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3676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8.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0.11中市民戶字第1060029153號/內政部106.10.5台內戶字第1061203556號 有關修正「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利外籍人士瞭解與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至依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作業程序,本部訂有「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鑑於國籍法業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爰配合修正該流程表。【說明二】、上揭修正後「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業登載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190)。
9.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9.28中市民戶字第1060028113號/內政部106.9.25台內戶字第1061203574號 有關民眾申請喪失國籍,查詢其有無違章、欠稅未結情形之查詢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邇來迭有民眾申請喪失國籍,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稅務機關函復無法查明有無違章、欠稅未結情形,致無法辦理喪失國籍申請案,影響當事人權益,爰本部以106年8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60431730號函請財政部釋明,該部上揭106年9月18日函釋復如下,供辦理喪失國籍業務參考:(一)現行賦稅系統主要有2種欠稅查詢程式:1、全國查欠欠稅查詢程式:查詢納稅義務人個人於全國國稅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欠稅情形,輸入鍵值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或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英文姓名前二位字母3種方式。2、線上查欠欠稅查詢程式:查詢納稅義務人個人在單一國稅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欠稅情形,輸入鍵值有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英文姓名前二位字母或姓名等4種方式。(二)上開輸入鍵值原則如下:1、具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為身分證統一編號。2、未具身分證統一編號者:(1)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2)未具居留證所載之統一證號為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英文姓名前二位字母。(3)姓名。
10.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9.19中市民戶字第1060027429號/內政部106.9.18台內戶字第10612025023號 「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訂定發布1案。 「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業經本部於106年9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250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1.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9.7中市民戶字第1060026150號/內政部106.9.6台內戶字第1060433164號 有關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換發或補發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簡政便民,便利住所地和工作地不在同一鄉(鎮、市、區)民眾,得就近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開放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換發或補發。【說明三】、配合修正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受理機關第1點為:「居住國內者,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該一覽表業登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請自行下載列印。至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將適時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案辦理。
12.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8.24中市民戶字第1060024694號/內政部106.8.22台內戶字第1061202724號 有關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說明二】、茲考量經社會福利機關(構)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歸化,其身分不穩定,恐影響其身心發展。且我國人口面臨少子化問題,基於渠等權益及我國國家利益,爰放寬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13.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7.31中市民戶字第1060022317號/內政部106.7.25台內戶字第1060426215號/財政部106.7.10台財庫字第10600615390號 有關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申請歸化、居留、定居及設籍之書證免徵規費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財政部上開函說明三:「有關規費法第12條第1款適用情形說明如次:(一)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各機關應於預算額度內辦理主管業務;規費之徵收係為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減免規費之範圍應有明文規定或適當規範。故各機關不宜長期以收入減少措施執行主管業務,長期之減、免徵應有同條第7款『其他法律規定』之明確法律依據。(二)該條款所稱業務宣導,原則上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作用法審酌適用,如無法律明文減、免規定,則屬階段性短期鼓勵性質,宜訂有期限。」考量有殊勳於我國者,均係長期在臺居留,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等方面持續付出,協助弱勢民眾、原鄉部落或偏鄉地區自立,所作所為皆為社會大眾所稱揚,爰渠等申請歸化、居留、定居之書證免徵規費。至渠等設籍之書證規費,請貴府本於權責,衡酌免徵規費事宜。
14.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4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411號/內政部106.6.13台內戶字第10612022305號 內政部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1案。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106年6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2230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5.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9中市民戶字第1060016900號/內政部106.6.8台內戶字第10612011715號 「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1案。 「國籍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6年6月8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117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6.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5中市民戶字第1060016254號/內政部106.6.3台內戶字第10612017205號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1案。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06年6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1720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7.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中市民戶字第1060015780號/內政部106.5.26台內戶字第10612010173號 「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訂定發布1案。 「撤銷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業經本部於106年5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1017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8.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5.8中市民戶字第1060013330號/內政部106.5.4台內戶字第1061201564號 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服務項下,新增「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專區」1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查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國籍法第9條第4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歸化,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本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說明二】、為利上揭外籍專業人才瞭解申請歸化相關程序,本部業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ris.gov.tw)之熱門主題服務項下,新增「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專區」,並於該專區新增相關「法規依據」、「申請流程」、「各中央部會主管機關聯絡窗口」、「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等資訊,如有外籍專業人才洽詢,請惠予轉知申請人可至上揭網站查詢。
19.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4.20中市民戶字第1060011860號/內政部106.4.12台內戶字第1061200561號 有關國人藏族配偶申請歸化及辦理結(離)婚登記等相關事宜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請本部就原無國籍之國人藏族配偶之歸化、結婚或離婚,檢視戶籍系統有無對應之中、英文選項及證明書1事,經查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中英版其國籍均為中英併列,無國籍者亦同(英文為stateless);另結(離)婚證明書計有中文版及英文版2種格式,其國籍係依據外交部提供之國籍代碼表建置選單,由戶政事務所於選單內選擇當事人國籍代碼後顯示代碼內容(當事人國籍),如當事人為無國籍者,中文版結(離)婚證明書得選擇代碼「ZZZ」,人工登打為「無國籍」;英文版結(離)婚證明書採上述方式,可登打為「stateless」。【說明三】、有關無國籍藏族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法相關法規並未規定,其所持之旅行證明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與外交部複驗,本部將於106年4月舉辦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時加強向戶政同仁宣導說明。【說明四】、有關國人與持印度IC旅行證明文件藏籍人士辦理結(離)婚登記,該記事得否由「與旅居印度西藏人士○○○結(離)婚」修正為「與無國籍人○○○結(離)婚」1節,說明如下:(一)依外交部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及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含印度IC持有人)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後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復提憑業經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向駐外單位申辦依親簽證。(二)次依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依上揭規定,藏籍人士以國人之配偶身分於我國申請依親簽證及依親居留前,須提憑雙方當事人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及結婚證明等文件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其外籍配偶身分登載(旅居印度西藏人士),係由戶政事務所依據其辦理結婚登記時所持印度IC旅行證明文件上記載之原屬國(原屬地)予以登記。(三)惟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依上揭規定,如是類藏籍人士嗣後經本部移民署核發國籍欄位記載為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得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持該外僑居留證辦理變更該藏籍配偶結婚記事為「配偶○○○原為旅居印度西藏人士民國xxx年xx月xx日身分變更為無國籍人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 pdf
20.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3.27中市民戶字第1060009246號/內政部106.3.24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5號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訂定發布1案。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業經本部於106年3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21.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3.8中市民戶字第1060007101號/內政部106.3.6台內戶字第1061200912號 有關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生活保障無虞證明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前,有關外籍人士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之配偶辦理1節,本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釋規定,外籍人士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若無法提出最近1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者,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財力證明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說明二】、國籍法105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後,國人之配偶申請歸化國籍,已無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相關證明,而對於因家暴離婚、配偶死亡及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仍須提出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故本部92年9月22日上揭函所稱「其財力證明得比照國人配偶辦理」1節,已不符現行規定,停止適用。【說明三】、查國籍法修正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宣告「第4條照各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4條說明六敘明「符合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之一者,在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認定應比照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之財力標準從寬認定,並於修訂施行細則時列入修正條文。」爰本部擬訂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業納入上揭修正動議內容。於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完成法制作業前,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案件,當事人提憑之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比照修正前外籍配偶所提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標準認定。
22.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6.14中市民戶字第1050018854號/內政部105.06.08台內戶字第1051202453號 有關突尼西亞不受理該國國民放棄國籍1事。 有關突尼西亞不受理該國國民放棄國籍1事。
23.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5.10中市民戶字第1050015060號/內政部105.05.06台內戶字第1051201671號 有關「虛偽結婚案件處置流程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及同法第121條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說明二】、外國籍(或無國籍)、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國人虛偽結婚及本部認定係虛偽結婚撤銷或駁回歸化(準歸化),為妥善處理後續國籍變更、居留(定居)許可、中華民國護照、戶籍登記等事宜,爰訂定「虛偽結婚案件處置流程表」,以資遵循。
24.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4.13中市民戶字第1050011806號/內政部105.04.11台內戶字第1050412252號 有關建議戶籍遷出國外者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後,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廢止戶籍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現行戶籍登記作業,申請喪失國籍者如為現戶人口,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後,戶政事務所人員(以下簡稱戶所人員)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得逕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廢止戶籍登記作業廢止原因下拉式選單選擇「喪失國籍」,系統即自動更新中央資料庫之個人基本資料為喪失國籍;申請喪失國籍者如係戶籍遷出國外(屬除戶或現戶除口人口),經本部許可喪失國籍後,因新、舊戶役政資訊系統未針對採記事補填者設計自動更新中央資料庫資料功能,爰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僅得以人工方式辦理補填喪失國籍記事,再由戶所人員將記事更正登記申請書傳真至本部戶政司,以修改當事人特殊記事為喪失國籍。【說明三】、為避免戶所人員漏未傳真記事更正登記申請書至本部戶政司修改當事人特殊註記,致遷出國外者喪失國籍後,其特殊註記未更正,爰將增加系統功能,使戶籍遷出國外者喪失國籍後,不再以人工方式辦理補填喪失國籍記事,而係與現戶人口喪失國籍辦理方式相同,皆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廢止戶籍登記作業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預定於105年9月版更完成。
25.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4.01中市民戶字第1050010726號/內政部105.03.30台內戶字第1050409401號 有關建議持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回復我國國籍者,得免附財力證明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持外僑永久居留證申請回復國籍者,於核發永久居留證時,已審認其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且已達到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要件,為簡政便民,減少其提憑之次數,渠等申請回復國籍時,免再提憑「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說明三】、配合修正回復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應繳證件第4點為:「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申請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及持外僑居留證者,得免附)」,該一覽表業登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請自行下載列印。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修正將納入國籍法施行細則通盤檢討案辦理。
26.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1.19中市民戶字第1050001985號/內政部105.01.18台內戶字第10512000863號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修正發布一案。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部於10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008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料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27.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7.31中市民戶字第1040027704號/內政部104.07.28台內戶字第1041203567號/外交部104.07.20外條法字第1042455490號 有關印尼未成年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附繳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經外交部104年7月20日外條法字第1042455490號函查附略以,依據印尼法令,跨國婚姻之印尼籍母親放棄印尼國籍,不必然連帶影響其子女之國籍,其子女得擁有雙重國籍直至18歲,屆時該子女須選擇其一國籍。當事人於年滿18歲有權得以選擇其一國籍,而無庸遵循印尼放棄國籍機制。然而,渠必須將選擇何一國籍之決定告知印尼司法人權部或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說明三】、有關印尼國籍未成年人申請歸化,經本部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許可其歸化,並請其於年滿18歲選擇國籍後,補送喪失印尼國籍證明。【說明四】、有關類此案件之喪失印尼國籍證明由當事人出具○○○(當事人姓名)喪失國籍自白書,表示放棄印尼國籍,並經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簽章,視為喪失印尼國籍證明文件。
28.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5.04中市民戶字第1040015640號/內政部104.05.01台內戶字第1040414592號/外交部104.04.22外條法字第10400108180號 檢送「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1份,請查照轉知所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現行「曾在臺設有戶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僅適用於「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為適用「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及「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爰將流程表名稱修正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申請回復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流程表業放置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項下(網址:http://www.ris.gov.tw/190)。
29.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3.23中市民戶字第1040010225號/內政部104.03.19台內戶字第1040408610號 有關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歸化測試專區,新增「歸化測試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換發及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合格之證明,可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說明三】、為便利申請人知悉申請歸化測試應提憑之證件,本部業新增「歸化測試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換發及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提憑證件一覽表」2張表單,業分別置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歸化測試專區」(http://www.ris.gov.tw/229)新增之「歸化測試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及「換發及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項下。【說明四】、另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國籍變更類原放置「歸化測試申請書」及「換發或補發歸化測試成績單申請書」,考量歸化測試作業非屬國籍變更類別,爰移列新增之「歸化測試類」項下。
30. 國籍程序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3.20中市民戶字第1040010072號/內政部104.03.19台內戶字第1041250778號 有關建議向司法機關或本部警政署連結查詢外籍人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紀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3點規定意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認定品行不端正。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意旨,違反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應作成處分書,至違反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由警察機關移送法院裁定。爰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能由警察機關或法院裁處。【說明三】、貴所上開函建議於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增加向司法機關或本部警政署連結查詢外籍人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紀錄1節,有關法院裁處之案件,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以法資字第10300246220號函復略以:「經查本部『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提供之查詢範圍包含由司法院轉予本部之所有裁判資料,應已含括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法院裁定案件,故系統功能應無再增修之必要。」【說明四】、另警察機關裁處之案件,本部戶政司刻與警政署研議戶政機關連結查詢之可行性,俟相關作業機制建立後,再行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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