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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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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國籍喪失 102.10.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5228號/102.10.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20375號 有關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後續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及繳銷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2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241399號函略以,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申請國籍變更案,本部審核完竣准駁結果,同時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惟附件國籍證明(書)逕送戶政事務所轉申請人。【說明三】、為簡化作業程序,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自國外申請喪失國籍,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即日起,本部一併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其中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繳銷之國民身分證,逕送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事宜。
2. 國籍喪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375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0084562號 檢送修正之國人為外國籍生父認領申請喪失國籍提憑證件一覽表1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依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第1項)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第2項)」已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爰修正旨揭一覽表應繳證件第8項規定為「辦妥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檢附符合我國『或』外國法律認領有效成立之證件。」以符規定。
3. 國籍喪失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6351號098/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8129號 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4. 國籍喪失 2006/3/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62760號2006/3/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2160號 有關長田○○先生及○○○女士代表其長子長田○○及長女長田○○○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準此,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喪失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應於其父或母申請喪失國籍之同時,一併提出喪失國籍之申請。【說明三】本案長田○○先生〈原姓名張○○〉前經內政部以62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570115號函核准其喪失我國國籍,於當時其長子長田○○及長女長田○○尚未出生;又長田○○及長田○○出生時,長田○○先生已為外國人身分,該2名未成年子女並非因長田○○而取得我國國籍,自無法隨同長田○○先生於62年11月14日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一併申請喪失國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5. 國籍喪失 2004/6/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59834號2004/6/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9856號 有關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自93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令】修正「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並自93年7月1日生效。附「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 4、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1)國籍證明申請書。 (2)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審核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份一份。國外申請者,審核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3)本人最近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2張。 前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第1項第2款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護照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後退還。
6. 國籍喪失 2002/9/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42600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夫婦代其女○○○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三九五七號函說明三:「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人生父認領,如其迄未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本案案附○○○(○年○月○日生)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市○○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被日本國人○○認領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民國○○年○○月○○日登記。」惟經查內政部尚無○○○核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註冊資料可稽,依上揭函釋,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申請撤銷喪失國籍。 【說明三】:另○○○係在臺出生後,於八十七年始經生父認領,並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註銷戶籍,其係屬在臺原有戶籍身分者。關於其戶籍登記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註銷戶籍後,如經查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證明迄未出境,得於戶政資訊系統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前(近期將增列該功能),先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辦理撤銷其原註銷之戶籍。 (二)如經查其註銷戶籍後有出入境記錄,得依(一)規定處理後,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
7. 國籍喪失 200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890000號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二】:內政部業錄案將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於戶政資訊系統配合版本更新前,得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以撤銷原註銷之戶籍。上開非當月撤銷之註銷戶籍登記案件應列入月統計報表遷入人數之其他欄內統計。 【說明三】:至當事人選舉權之居住期間應如何計算乙節,內政部業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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