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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82筆資料,第 2/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戶籍謄本 103.09.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3073號/103.09.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601701號 有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94年○○商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信用卡申請表影本等文件,得否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三】、按本部93年12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略以,金融機構持憑確經主管人員核章及准予貸款之申請書及該機構出具之欠款證明、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證明,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亦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次按本部100年8月5日台內戶字第1000146370號函略以,申請人以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為由申請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究否為「通知性質」,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審查個案案情,如申請人確為通知當事人履行契約或清償債務等事由而申請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僅提供戶籍地址或閱覽戶籍資料。【說明四】、依案附資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該債權讓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嗣○○公司持憑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案如經查明○○公司係依法成立、債務人欠款屬實且僅為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仍請依本部上揭100年8月5日台內戶字第1000146370號函,僅提供戶籍地址或閱覽戶籍資料。除戶籍地址外,如經戶政事務所審認尚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得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據以提供。
32. 戶籍謄本 103.09.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3066號/103.09.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0315號 有關建議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得由其他親屬在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請領其除戶戶籍資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所稱個人,係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蓋個資法立法目的之一為個人人格權之隱私權保護,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至於已死亡之人,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個資法保護之列(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立法說明意旨參照)。因此,若僅查詢已死亡之人之資料則無個資法之適用(法務部100年9月22日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意旨參照)。惟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故戶籍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即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法務部103年4月9日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函參照)【說明三】、依法務部上揭函釋,有關提供死亡當事人資料,優先適用戶籍法規定。按上揭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復按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略以,申請人建立祖譜如需其他與其祖父、曾祖父設籍同戶之其他旁系親屬資料,考量前揭資料係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得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說明四】、考量死亡之當事人如無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即由其他親屬敘明使用目的請領其除戶戶籍資料,似過於寬鬆,如資料年代久遠,戶政事務所亦難以查詢確認當事人是否無法定繼承人。若實務上遇須處理親屬有關遷葬、撿骨納塔、問卜、祭祀等事宜,得參照上揭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規定意旨,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並依本部103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函規定,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另需用機關如要求提供戶籍謄本,申請人得持憑該機關開立之補正書或公文書申請戶籍資料。
33. 戶籍謄本 103.07.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5480號/103.07.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205944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領一字第1035128979號 有關國人所持英文戶籍謄本登載申請人及關係人之外文姓名應與渠等護照之外文姓名相同一案,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應繳交當事人及其關係人等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惟實務上屢有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父、母外文姓名與渠等護照所載不一,致持該英文戶籍謄本之申請案件遭法國單位拒絕。【說明三】鑒於國人在國外身分係以護照所載外文姓名為準,為避免我國核發之各項身分證明文件因外文姓名不一致造成困擾,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時,向申請人說明倘申請人及其關係人之外文姓名登載與渠等護照資料不符,將造成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並請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規定,要求申請人優先提具申請人及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再依以下順序辦理:(1)請申請人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2)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據以核發英文戶籍謄本。
34. 戶籍謄本 103.06.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3033號/103.06.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92479號 有關非戶內人口申辦其直系血親全戶(含寄居人口)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復按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略以,申請人建立祖譜如需其他與其祖父、曾祖父設籍同戶之其他旁系親屬資料,考量前揭資料係屬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得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說明三】戶籍資料之提供因涉個人隱私,以製作族譜為由申請親屬之戶籍資料,不因申請事由或戶籍謄本種類而有不同核發標準。惟為兼顧民眾需求及確保戶籍資料安全,製作族譜申請之親等如超過上揭原則第2點第4款所定範圍,得參照上揭本部96年11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76627號函規定意旨,由申請人以閱覽方式查詢,另請審酌僅限必要之資料範圍,以避免資料過度揭露。 pdf
35. 戶籍謄本 103.06.0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0144號/103.05.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73084號 有關建議戶籍謄本養父母為戶長,被收養人稱謂欄比照戶口名簿酌予免填「養」字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1月4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729775號函略以:「依戶籍法第8條規定:『收養,應為收養登記。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與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是以,戶籍登記資料本應依前揭規定而如實登載。」次按本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略以:「戶籍登記之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長對戶內人口之稱呼而已,並非個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另戶口名簿為該戶持有,使用機率較戶籍謄本為高,為避免其稱謂欄影響養子女未來人格發展,並顧及養子女家庭之感受,現行戶口名簿之養子女之稱謂欄已酌予免填「養」字。【說明三】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咸認戶籍謄本記載養父母為戶長,被收養人稱謂欄比照戶口名簿免填「養」字,較能顧及收養家庭之感受,避免影響養子女未來人格發展。且本部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並具有謄本功能,其二者登載資料如具一致性較為妥適。又依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雙方當事人之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當事人如有被收養之情形,雙方當事人之戶籍上均應記載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需用機關(構)得由該個人記事欄得知當事人被收養資料。本案基於顧及養子女家庭感受,並兼顧行政機關需求,業錄案規劃辦理。惟考量本案非屬急迫,亦不影響現行作業,將依各項建議及需求之急迫性及重要性排定版本更新之順序及時程。
36. 戶籍謄本 103.06.0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0166號/103.05.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76193號 有關民眾申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及系統預設文字(含供承辦人核章用欄位),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函略以:「……末頁延續同1人前1頁戶籍資料之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戶籍資料欄位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個人資料保護警示標語、頁次、核發機關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說明三】查新式戶籍登記申請書,改採直式橫書方式列印,版面格式非固定欄位,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資料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且該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承辦人核章用欄位、頁次、受理機關等)。為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及系統預設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37. 戶籍謄本 103.05.1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7878號/103.05.1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54912號 有關本部「免附地籍謄本執行計畫」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備查,惠請依該計畫所訂事項提出民眾有感之便民措施。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計畫,涉及戶政業務列為優先推動項目包括「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2項,並於103年12月底前完成免附地籍謄本。為達成免附地籍謄本,本部於102年12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65802號函(諒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完成申請「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均已完成申請。為達成簡政便民效益,上揭2項業務請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取代檢附地籍謄本,如須查證地籍資料,得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詢驗證。【說明三】除上揭2項免附地籍謄本外,若有其他得使民眾有感之便民措施,請依旨揭意旨於103年5月23日前送本部彙整。
38. 戶籍謄本 103.04.1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3978號/103.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33683號 有關建議統一規定民眾申請地政機關需用(含祭祀公業土地登記用)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應予省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高雄市政府表示,該市林園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受理祭祀公業管理人出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派下員之個人戶籍謄本,表示欲送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用,並要求記事勿省略,事後被申請人知悉,向地政機關質疑為何辦理登記須列印個人記事。按本部地政司103年4月1日內地司登字第1036033026號書函略以,地政機關已得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登記申請人之戶籍資料,故審查人員除無法透過電腦查詢相關戶籍資料外,尚無要求申請人提具戶籍資料以供審查。【說明三】按辦理土地登記,係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具體登記案件是否有要求申請人另提戶籍資料以供審查之必要,宜由權責登記機關審認。另不動產物權登記應以書面為之,民眾或地政士代理申請不動產登記案件前,即有依據相關資料填寫相關書面文件之需要,非全因地政機關審查需要而要求檢附。故民眾為申辦土地登記,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當事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對於申請提供之範圍是否為申辦土地登記之必要有疑義時,得洽詢土地登記之權責登記機關瞭解,避免爭議。
39. 戶籍謄本 103.04.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12933號/103.04.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30827號 有關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延續同1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980182914號函略以:「……按現行戶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研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說明三】查新式戶籍謄本,改採直式橫書方式列印,版面格式非固定欄位,故末頁延續同1人前1頁戶籍資料之情形,非僅限記事資料,尚有其他戶籍資料欄位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如:個人資料保護警示標語、頁次、核發機關等)。鑑於前揭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戶籍資料及系統預設列印文字,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
40. 戶籍謄本 103.03.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9569號/103.03.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02306號 有關受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復按本部96年1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153738號函略以:「…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上揭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惟戶政事務所針對個案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考量受託申請戶籍謄本,其行為效果直接歸於本人,受委託人出具委託書,得否以該文件代表委託之真意,須就具體個案情形審認之。另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得無限複印,將影本資料交付受委託人,不僅委託人有個人資料外洩疑慮,且資料易為有心人士偽(變)造後移作不法使用,對個人資料保護甚為不利。爰本案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針對有疑義之案件,仍請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本於職權查證核處。
41. 戶籍謄本 103.01.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1309號/103.01.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66100號 有關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相關法規及登記須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配合「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本部於102年12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65802號函,請各直轄、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申請「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經查全國各戶政事務所業申請完竣,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業務,利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地籍資料,俾免申請人提憑地籍謄本。
42. 戶籍謄本 102.12.1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42285號/102.12.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60384號 有關未成年人劉○○申請母再婚所生同母異父之幼弟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略以:「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二)利害關係人。....」復按同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再按內政部101年3月2日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函略以:「…依上開函意旨姻親關係不消滅,惟上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所列因血緣、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之人,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以,戶政事務所仍應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申請人戶籍資料之合理利用。」【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劉○○先生與張○○女士原係夫妻,育有一女劉○○,於91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婚後各自婚嫁另組家庭,張○○婚後產下一子,今劉○○先生攜女劉○○(○○年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經法院判決由父行使負擔)作為申請人,基於與幼弟為旁系二親等血親及思念為由,申請母再婚所生同母異父之幼弟戶籍謄本,為保護其幼弟個人資料安全,本案請貴所本於職權審認申請人所提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辦理。
43. 戶籍謄本 102.12.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40753號/102.11.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58015號 有關何○○女士申請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以浮籤方式註記光復後初次申報戶籍之出生年月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60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4125863號函略以:「…查臺灣省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已非法定戶籍簿冊。」次按本部97年6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36號函略以:「…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如係錯誤,並經申請人逕向原資料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為便民計,得由該戶政事務所查明後受理,以浮籤註明事實,以資證明。」【說明三】、依案附資料,何○○女士於日據時期戶籍調查簿登載民國○○年○○月13日出生,後於光復後初次戶籍登記時,登記為民國○○年○○月18日出生,沿用迄今70餘年,且無具體事證可證何者為正確出生年月日,今何○○女士申請以浮籤方式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註記光復後初次申報戶籍之出生年月日,為避免貿然更正影響民眾權益,本案請參酌上開規定及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暨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查明確為同一人後,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以浮籤方式註記光復後初次申報戶籍之出生年月日。
44. 戶籍謄本 102.07.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301號/102.07.1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 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說明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
45. 戶籍謄本 102.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宗字第1020004105號/102.1.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 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諒達)略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所謂佐證資料,僅須以確認當事人與被申請人間之利害關係為已足,不以檢具上開全部證明文件為必要,上揭函有關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之人數,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該公業所造派下現員名冊計算是否過半,無庸事先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說明三】、至有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得否繳驗影本1節,按本部86年10月20日台(86)內戶字第8682894號函略以:「為防範戶籍謄本,被他人非法請領,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應繳驗之證明文件,仍請依本部85年2月26日台(85)內戶字第8501616號函規定,應以繳驗正本為宜。惟如提憑之證明文件係影本,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無疑義,且經申請人於證明文件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後,得予核發。」【說明四】、另適格申請人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倘被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地址等資料缺漏,致無法確認或查得,基於簡政便民,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得以無法確認或查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函復申請人。(內政部102.01.28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函)
46. 戶籍謄本 102.01.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43325號/101.1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88503號 有關農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業務須查對會員戶籍資料,可否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閱核對會員戶籍資料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略以,農會係公益社團法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601號判決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24日農輔字第0930144750號函參照),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外,當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有關非公務機關之規定。如係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則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代號052)之特定目的,且符合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通說認為社團法人與新社員間係契約關係,參王澤鑑,民法總則,第143頁,及鄭玉波,民法總則,第177頁),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得依本法第20條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說明三】、參照上揭規定意旨,農會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應以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為限。復按本部90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9005376號函規定略以,有關農會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資料配賦密碼1節,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說明四】、至農會為辦理平時會員會籍清查,請戶政事務所提供RLRP8B03異動名冊(未區分會員或非會員)資料供其核對,仍請參照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是否為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47. 戶籍謄本 101.11.2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9042號/101.11.05內政部函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47號 有關未申報之祭祀公業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如何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556991號函「101年8月20日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3決議及本部101年10月24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820號函「本部101年度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業務研討會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2案決議辦理(均諒達)【說明二】、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已知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之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經本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釋有案,為現行認定利害關係人身分之依據。又戶政機關係依申請人提憑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爰如派下員未出具鄉(鎮、市、區)公所敘明須檢附當事人全戶戶籍謄本之補正通知書,戶政機關以核發個人戶籍謄本為原則。
48. 戶籍謄本 內政部101.10.23台內戶字第1010329295號 有關「戶籍謄本背面所蓋印信章戳刪除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符合實務作業需求,免除每日人工更換日期章之不便,即日起戶籍謄本背面免蓋日期章戳。 pdf
49. 戶籍謄本 101.10.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34358號/101.10.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29883號 有關申請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他共有人被收養子女(未終止收養)現戶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本案申請人為按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向法院辦理買賣價金提存,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及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戶政事務所仍應審認申請事由,依申請人提具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據以核發具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
50. 戶籍謄本 101.08.2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28412號/101.08.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1號 檢送本部101年8月20日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1份。 檢送本部101年8月20日研商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會議紀錄1份。
51. 戶籍謄本 101.08.2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28409號/101.08.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 有關具土地共有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迭獲民眾陳情,申請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因未能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而無法申辦土地登記,為妥善解決實務問題,經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對具有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補充規定如下:(一)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申請人可提供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如協議書、同意書、契約書等,依現行規定辦理;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二)有關土地共有人死亡或為辦理多代繼承登記,申請多代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者,由申請人檢具第2類(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謄本,並由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為土地繼承人後,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說明三】、至有關未申報之祭祀公業及神明會申報,須用派下員或信徒戶籍謄本一節,本部另案研議中,俟獲致解決方案再函送補充規定。
5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6281號內政部書函台內戶字第1010137958號 有關土地共有人欲就共有土地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及欲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082837號函略以:「按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略以:『共有土地或…,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土地共有人應踐行上開規定之程序,且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無法書面通知者,亦得以公告為之,不以申請戶籍謄本為必要。…申請人如提出土地共有人間合意作成之協議書、同意書等書面資料,均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應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核處。」復按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以共有人有效出賣其應有部分與第三人為基礎,苟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出賣行為根本無效,亦即自始不存在,則所謂優先購買權即無從發生。」爰土地共有人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欲申請他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如提出與第三人間有效之買賣契約,亦屬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審認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範疇。【說明三】、另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及同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土地共有人欲就共有土地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或分割遺產,應依上開規定檢具訴訟繫屬證明文件申請。
53.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526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186363號 有關債權人A君持債權憑證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要求個人記事勿省略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另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及同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另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得持憑法院告知繳交訴訟對造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爰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至欲向債務人前配偶請求債務清償,要求列印載有債務人離婚記事之戶籍謄本,應提憑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
54.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102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082837號 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是否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文書或協議書、同意書等相關書面資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函略以:「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是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俾利戶政事務所審認。」【說明三】、按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略以:「共有土地或…,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1項)。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2項)。」土地共有人應踐行上開規定之程序,且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如無法書面通知者,亦得以公告為之,不以申請戶籍謄本為必要。【說明四】、基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本部97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函後段規定「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似有過寬之虞,停止適用。至申請人如提出土地共有人間合意作成之協議書、同意書等書面資料,均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應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55.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685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106227號 有關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該死亡配偶之父母可否申請他方之現戶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說明三】、按法務部96年3月5日法律決字第0960007136號函略以:「按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5日生效,修正前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亦同。』修正後現行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查其立法意旨為:按姻親關係乃基於婚姻關係而發生,是故撤銷結婚者,當與離婚同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舊法本條前段,僅列離婚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不及結婚經撤銷之情形,尚欠周全,爰予增列。舊法本條後段,僅就『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列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而未將妻死夫再婚或贅夫死妻再婚一併列入,顯見並未採取因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再婚,姻親關係歸於消滅之原則,於男女平等之義,未能完全貫徹。而況我國民間,夫死妻再婚後,仍與前夫親屬維持原有姻親情誼者,所在多有,足見舊法規定與民間實情亦有不符,爰將『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刪除。故依修正後民法第971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說明四】、本案申請人A先生欲申請業再婚之長媳(長子已故)之現戶戶籍謄本,依上開函意旨姻親關係不消滅,惟上開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所列因血緣、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之人,並非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以,戶政事務所仍審核申請人之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提出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以保障被申請人戶籍資料之合理利用。
5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1538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780號 有關因變更性別男為女現戶及除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記事免予註記,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及姓名變更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當事人現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得否免予註記一節,請參照本部役政署99年8月19日役署召字第0990027097號函辦理,即依「戶政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第14點附件役別簡稱表,免役者戶籍資料應註記「免役」,惟當事人既已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為女性,爰同意其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免予註記。倘役別欄於系統仍自動帶出免役,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轉知當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RMSC7B00畫面辦理其戶籍資料役別欄更正為空白作業,爾後該員申請之戶籍資料役別欄位即不再顯示相關註記。【說明三】、另依本部91年9月20日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548號函(諒達)略以,有關變性人於辦妥出生別變更登記後,同意於戶籍資料換登時不予轉載其變更性別之記事。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及姓名變更記事涉及身分及資料銜接之辨識,仍維持現行作業,換登資料後仍應轉載。惟可依本部99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05219號函規定,於請領戶籍謄本時以個人記事省略之作業方式辦理。
57.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16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256651號 有關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得否記載已歿配偶之姓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又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為避免戶政人員操作或查核不當致重複辦理結婚登記案件,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係由系統自動檢核雙方當事人配偶姓名欄位為空白後,始能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二】、迭有民眾反映,申請人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後,生存之他方申請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之配偶欄為空白,難以表達緬懷追思之意。如民眾有此需求,請執行維護申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RLSC004M)更改配偶姓名為「○○○(歿)」,於列印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即可帶出已歿之配偶姓名並加註「(歿)」;如配偶姓名為4個字以上,請執行維護申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RLSC004M)更正配偶姓名為「見記事欄」,再執行申請人「完整姓名資料」(RLSC12D0)新增配偶完整姓名為「○○○○(歿)」。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
5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731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14293號 有關戶籍資料因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領取英文戶籍謄本,得比照過錄錯誤更正後免費發給中文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3年11月3日台(88)內戶字第8809648號函略以:「戶籍登記資料,因戶籍員過錄錯誤,辦理更正後,當事人如需向有關機關申請更正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免費發給戶籍謄本,…。」依上開規定意旨,英文戶籍謄本應一併適用。
59.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277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84809號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申請地上權人戶籍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復按本部99年5月19日台內地第0990082140號令釋略以:「本條規定所稱地上權權利人為自然人時,其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如下,…二、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1.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2.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3.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說明三】、另上開令釋所稱「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按本部99年2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020980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略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向各政事務所申請查詢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人戶籍資料者,請戶政事務所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如該地址查無該人戶籍資料)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地政機關審查。」倘經查明「有地上權人戶籍資料」者,因該申請人及地政事務所尚須知悉該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是否有現戶籍資料、無現戶籍資料者之原因,以及其最後設籍戶籍地址等資訊,故仍須戶政事務所提供查復文件以資憑辦。【說明四】、準此,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共有人之一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向戶政事務所查詢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戶籍資料,為簡政便民並充分保護個人資料,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必要資料函送該需用地政機關,申請人並應依戶籍法繳納相關規費;如仍須核發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注意其僅能提供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之部分。
6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0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94418號 有關開放民眾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黑框字「■」正確字元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目前電子戶籍謄本網路申辦系統其字型使用BIG-5碼,係因該BIG-5碼為使用繁體中文最常用於一般個人電腦漢字字符集,屬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約1萬3千餘字,有關Windows等主要作業系統的字符集都以BIG-5為基準;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其字型使用EUC碼,包含第1字面常用字、第2字面次常用字、第3~5字面罕用字、第6~7字面異體字等,約計10萬多個字。有關民眾申辦電子戶籍謄本姓名出現「■」字元,係因該姓名內含有罕用字或異體字,非屬BIG-5中文編碼用字字集,才以「■」方式顯示於一般個人電腦畫面中,避免顯示錯誤姓名字型。【說明三】、基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已於86年9月全國連線,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查詢該「■」字元正確字型,及避免民眾奔波往返,爰開放民眾得持電子戶籍謄本紙本洽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註「■」字元,並由該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加蓋校正章,以利民眾持向需用機關使用;又戶政事務所受理補註「■」字元,仍應查對該電子戶籍謄本紙本資料是否無誤,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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