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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70筆資料,第 5/6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1. 法規類 2008/2/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0070號2008/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7925號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乙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乙份,自即日起生效。
122. 法規類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6345號2008/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0494號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123. 法規類 2008/1/10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1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說明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edint.gov.tw公報系統〉。【說明三】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124. 法規類 2008/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9267號200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2001/12/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有關須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裁判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且逾30日仍不申請者,處以罰鍰。【說明三】另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有關罰鍰處分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請參考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意旨。【說明四】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達所有適格之申請人。【說明五】檢附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影本各1份。
125. 法規類 2008/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6714號2008/1/3臺灣省政府府法一字第0970000048號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126. 法規類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4444號2007/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98號 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2條業經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號令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27. 法規類 2007/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6742號2007/1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87號 檢送「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乙份。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依上揭規定,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訪視、調查,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後,予以協助。
128. 法規類 2007/1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2105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2007/12/13外交部亞太司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 有關韓國政府自明〈97〉年1月1日起廢除「戶籍法」並施行「家族關係法」,採用戶籍登記〈謄本〉新制一案。 【說明二】依外交部亞太司96年12月13日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函略以:「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戶籍法」,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家族關係法」,該法將依個人與家族關係分別核發下列5項證明書:1.家族關係證明書、2.個人基本證明書、3.婚姻關係證明書、4.收養關係證明書、5.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另韓國政府至本年12月31日〈函〉前核發之戶籍謄本仍將視為有效證明」。
129. 法規類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394號2007/12/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130. 法規類 2007/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787號2007/11/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4號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131. 法規類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134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5812號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132. 法規類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8045號2007/1015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防綜字第0960003888號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133. 法規類 2007/9/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4465號2007/9/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 檢送內政部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1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檢送內政部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1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134. 法規類 2007/9/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9959號2007/9/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34號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乙份。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乙份。
135. 法規類 2007/9/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2613號2007/9/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4686號2007/8/3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移定莉字第09620149450號 檢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第3點、第6點規定〈詳如附件〉。 檢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者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第3點、第6點規定〈詳如附件〉。
136. 法規類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52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5號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8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8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137. 法規類 2007/8/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5795號2007/8/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16246號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生效。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生效。
138. 法規類 2007/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8474號2007/7/25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7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7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
139. 法規類 2007/7/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4861號2007/7/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4849號 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原查尋人口〉通報,自96年8月1日起改為每日通報。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一〉警政署每10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查尋人口及撤銷查尋人口資料,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說明二】按「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本部警政署業以94年11月30日警署戶字第0940155737號函修正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另本部為辦理「96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經以96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006498號書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議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縮短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料之通報時程,避免警政與戶政機關之失蹤人口資料不一致,衍生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之困擾。【說明三】經研議修正通報作業系統,縮短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通報資料時程為每日通報,並預定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本部另將配合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140. 法規類 2007/7/16臺中縣政府府民宗字第0960194167號2007/7/11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5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函轉內政部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141. 法規類 2007/7/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2656號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 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42. 法規類 2007/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38285號2007/5/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726643號 「戶籍罰鍰科罰金額基準表」修正為「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5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72664號令修正發布。 「戶籍罰鍰科罰金額基準表」修正為「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5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72664號令修正發布。
143. 法規類 2007/2/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0775號2007/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6748號2007/2/8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建議失蹤人口案件之撤銷,應回歸警察機關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二〉已列案號之查尋人口親自向戶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填具撤銷查尋人口通報單通報警察局撤銷查尋。並請當事人在通報單上註記是否通報原報案人及簽章;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處理。」另「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戶政事務所之協助查〈撤〉尋,應配合如下:〈一〉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二〉戶政事務所通知為未成年人,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應派員處理。」【說明三】貴府上開函建議,已列案號之查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不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受理撤銷查尋,宜請民眾自行至警察機關撤銷查尋後,再持「受理〈撤銷〉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至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刪除其特殊註記後始受理戶籍案件。案經本部警政署以96年2月8日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以,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非「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至戶政事務所申辦文件時,戶政機關應即通知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撤尋較為妥適,既可維持戶警應有聯繫,亦可節省民眾路途往返奔波,便於警察機關在偵辦作為時深入暸解失蹤個案情形,統一事權。【說明四】有關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請依本部警政署上開書函辦理。
144. 法規類 2006/07/20台中縣政府府訴委字第0950194199號2006/07/13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0950088942號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要求各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外,並應副知訴願管轄機關。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要求各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外,並應副知訴願管轄機關。
145. 法規類 2005/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9823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5號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號令修正發布案。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
146. 法規類 2005/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9819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98174號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9981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一份。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9981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一份。
147. 法規類 2005/10/28台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91981號2005/10/20法務部法律字第0940700630號 檢送「行政罰法標準化作業流程」(含說明及流程圖)及「調查事證陳述意見通知書」、「陳述意見通知書」、「未經聽證之行政機關裁處書」例稿各1份。 【說明二】按行政罰法將於明(95)年2月5日施行,由於行政機關目前行政裁處之作業程序及裁處書格式未盡相同,法務部為利各機關執行行政裁罰,爰依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研訂「行政罰法標準化作業流程」及相關書表格式,供各機關參考。【說明三】本件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係依行政罰法及行程序法相關規定訂定之一般、標準化作業流程,各機關(單位)得依主管法規予以增減調整。又本件書表格式,均附有表格式及非表格式二種,以供機關(單位)斟酌機關作業環境自行擇用。【說明四】又本件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已登載於法務部網站,各機關(單位)得自行上網下載 (法務部網址︰http︰//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行政罰法)
148. 法規類 2005/10/25台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89029號2005/10/1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執秘字第0941500542號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研商如何配合執行案件之進行事宜會議」紀錄1份。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研商如何配合執行案件之進行事宜會議」紀錄1份。
149. 法規類 2005/9/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5425號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150. 法規類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0494號 有關貴所研提「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本人為戶長,戶內人口申辦戶籍登記問題之探討」一案。 【說明二】受理查尋人口案件係警察機關之權責,警察機關於受理查尋人口案件時,除登記於「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外,並即上網登錄查尋,至於查尋人口案號,則待查尋人口資料上網輸入滿一月尚未查獲者,警政署即編列案號。另警政署每旬即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查尋人口資料,若由戶政事務所自行輸入特殊登記,則作業平台會產生系統錯誤,無法將資料轉錄至當事人特殊註記欄,影響警政署每旬通報。【說明三】民眾若因戶長行方不明而欲辦理戶籍案件,因涉及申請人資格之問題,基於便民原則,戶政事務所就民眾提具之無案號「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應可受理戶籍案件,故毋庸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特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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