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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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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筆資料,第 5/6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1. 國民身分證 2005/6/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60045號2005/6/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9472號 關於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欄及定居證附記欄,原依身分所載之「海外僑民」業修正為「無戶籍國民」。 【說明二】依內政部92年1月15日召開「研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決議:自92年7月1日起,外來人口申請定居時,由戶政事務所依其身分,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3碼,配賦6(外國人)、7(海外僑民)、8(港澳居民)、9(大陸人民),其中「海外僑民」依僑務委員會建議,自本(94)年6月1日起修正為「無戶籍國民」。
122. 國民身分證 2005/5/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31774號2005/5/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9191號 有關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中,傳真「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紀錄表」至內政部戶政司部分,自本(94)年5月23日起,請改以電腦登錄,毋須再傳真通報。 【說明二】本案請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中點選「國民身分證掛失系統」項目,並以內部作業e化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登入,登錄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統號資料即可,檢附修正之「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紀錄表」乙份。
123. 國民身分證 2005/3/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6458號2005/3/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374號 有關貴轄居民呂○○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遭不法份子林○○「冒用」致權益受損,申請重新配賦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函示如下:(一)依上揭函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資訊資料,有關林○○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出生日期為○○年○月○○日者,經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證,並無相關符合資料。另查該統一編號確係配賦呂○○先生使用,無姓名及統一編號變更、更正等相關資料。(二)本案如經查呂○○先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遭他人冒用確實屬實,致其名譽及信用受損,得比照本部87年3月2日台(87)內戶字第8702968號函示規定,以特殊理由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將重配之統號通報相關機關。
124. 國民身分證 2005/3/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60265號2005/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472號 檢送「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 檢送「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圖」、「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九十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要點」。
125. 國民身分證 2004/1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10829號2004/1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278號 有關貴所○課員○○研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尾數四可申請更改問題之探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統一編號僅重複、錯誤或末位數字為4者,得申請重新配賦,而統一編號變更後之相關記事不予省略,必須轉載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戶政事務所除依民眾要求將更改資料函知有關機關外,相關機關亦得申請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統號變更及更正資料,應足以核對查稽個人基本資料,故仍請依現行規定核處。
126. 國民身分證 2004/10/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3744號2004/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911號 有關認定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相片期限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相片之拍攝日期,可由當事人自行加註於相片背面,惟戶政事務所仍應確實查對當事人人貌,如相片與本人人貌不相像,比對有疑義時可請其更換相片。
127. 國民身分證 2004/10/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3743號2004/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730號 有關○○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訂定掛失國民身分證資料期限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貴所依函示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設置掛失國民身分證機制,係為減輕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之焦慮,並因應相關機關〈機構〉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需求,及防範國民身分證遭偽變造、冒用等情事,本項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三】為免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疏於申請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受理掛失國民身分證時,應一併轉知當事人仍應依規辦理補發新證。如其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二週後,尚未申請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應循線瞭解實情後,請當事人儘速申請補發新證。
128. 國民身分證 2004/10/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3762號2004/1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793號 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營事業機構之識別證(服務證)是否得作為申領國民身分證之佐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二點略以:「身分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繕印核發;如相片有疑義時,應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口卡。」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附「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核對口卡、查證當事人之身分,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為便利民眾提供佐證之資料,爰放寬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如其提供其他證明文件,應本於職權循線查明當事人身分及相片無訛後,依規定發給國民身分證。
129. 國民身分證 2004/1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7768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 有關○○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130. 國民身分證 2004/9/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0129號2004/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15號 有關現行國民身分證背面之「住遷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刻研擬修正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預計94年1月至95年6月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半年辦理各項整備工作,次進行一年之換證作業。 【說明二】為減少民眾於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換證之次數,另為充分利用國民身分證「職業」欄之空間,如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其國民身分證之「住遷註記」欄已註滿記事,戶政事務所可應當事人要求於「職業」欄空白處,註記住遷資料並加蓋承辦人印章。
131. 國民身分證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製作身分證時,若空白證號碼輸入錯誤時,能否有更改之機會,如因輸入錯誤,空白證號號碼跳200號時,造成身分證總保管簿登記時,有極大困擾。 【研處意見】1.按現行戶政事務所領用之空白證,執行登錄展開作業後,系統即將展開之證號記錄於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紀錄檔。 2.該檔案未使用之空白證號,皆可於列印國民身分證時使用,系統無法檢核輸入之空白證號是否即為所持空白證之證號。 3.另考量列印國民身分證時,空白證號未必為連續輸入情況,且空白證號僅供戶政事務所內部稽核運用,並不影響民眾權益,倘輸入錯誤時,可於當事人申請書或相關簿冊(如空白國民身分證使用記錄表)註明即可。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132. 國民身分證 2004/4/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02429號2004/4/14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3421號 有關委託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依函示說明段辦理並宣導。 【內政部函】【說明一】配合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委託他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之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一)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舊證上之相片與換證繳交之相片,可辨識係同一人,得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規定,繼續適用。 〈二〉除因異地辦理戶籍登記(現階段為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欄位不敷改註一併申請換發者外,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不得委託辦理。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133. 國民身分證 2004/3/10台中縣政府傳真通知單2004/3/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129號 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有關年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及本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由當事人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惟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仍請依照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辦理。 【說明三】初領國民身分證,及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檢具醫生或里鄰長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在外縣市就學學生、軍警學校學生、現役軍人檢具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規定(本部83年9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84年6月29日台(84)內戶字第8403102號函、84年10月13日台(84)內戶字第8488365號函、91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10006567號函等)未修正,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說明四】國民身分證得異地申請換發後,是否可委託他人辦理,及戶政事務所受理異地委託辦理換證之防弊措施,請研提具體意見依附件格式填寫後,於93年3月12日前函報本部(請先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moi0732@moi.gov.tw)。
134. 國民身分證 2004/2/27台中縣政府傳真通知單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 有關換證之申請人疑義案。 【內容二】按台中縣政府93年2月24日府民戶字第0930049460號函轉內政部93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349號函影本,關於說明二〈三):「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一節,係針對「換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初領及補發國民身分證則依原規定辦理,請配合。
135. 國民身分證 2004/2/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49460號2004/2/18內政部台內戶第0930060349號 有關向戶籍所在地以外戶政事務所換發國民身分證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請確實依函示內容辦理並宣導。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93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函送修正發布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 【說明二】有關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規定如下: (1)依上開規定,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係「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惟如舊證相片毀損,無法辦識時,為便利核對口卡相片並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是類案件仍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2)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仍應確實審慎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掛失紀錄,並依照「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及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有關查對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身分及人貌之相關規定辦理。 (3)國民身分證既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且戶政事務所多已實施中午彈性上班,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較以往更為便利,故換證之申請人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第24條第1項規定由當事人申請辦理。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本部83年3月4日台(83)內戶字第8376659號函停止適用。
136. 國民身分證 200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31563號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137. 國民身分證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4415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1687號 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欲於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否先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 【內政部】【說明二】本案姜先生可持在台原有戶籍證明,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上述證明文件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憑查驗入國,入國後再向原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人向最後註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配賦統號。
138. 國民身分證 2003/1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09151號2003/1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55941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流程及申請紀錄表,請依內文規定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考量部分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無法立即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並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關)最新資訊,本部業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詢網站,增設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紀錄資料檔,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自文到之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說明二】有關國民身分證掛失(撤銷掛失)作業說明如下:(1)當事人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前,可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2)當事人如在國外,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3)當事人(受委託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應填寫「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 (4)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核對、查證當事人身分(明細戶籍資料查詢作業RLSC3100)後,將「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傳真通報本部,登載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民身分證掛失紀錄資料檔,提供各界查詢。使用該網站之機關、機構或個人,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 (5)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戶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紀錄,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無需再通報本部。 ?(6)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如經尋獲,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申請撤銷掛失。申請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之程序,請依照申請掛失之程序辦理。 【說明三】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不予異動,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再予更新請領紀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該掛失紀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 【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一、修正「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一)原「掛失(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欄位調整如后,修正格式如附件,即日起請依修正後表單辦理掛失(撤銷掛失)案件。1.刪除框外「承辦人」欄位2.調移外框右下方「聯絡電話」及「傳真日期」欄位至表框右上方3.紀錄表右下方增列修正日期(二)上揭紀錄表傳真本司(02-27480756)約一小時後,請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www.ris.gov.tw),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查詢功能,僅需輸入當事人統號即可查得該筆掛失紀錄,無庸電話確認是否收妥傳真。 二、第十批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方式:(一)按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配賦資料展開作業(RLSC2498),空白證起始(截止)號碼共七碼,第一碼為批號,惟僅可輸入數字,為因應第十批空白證批號輸入,將修改程式第一碼可輸入英數字,第十批空白證號第一碼請輸入「A」,第十一批輸入「B」,依此類推。(二)上揭功能預計於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底版本更新。戶政司戶籍作業科 (02)27456604
139. 國民身分證 2003/9/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46139號2003/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095號 有關建議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案件,無需書面通報各戶政事務所一案,經內政部函示該通報資料仍可資參考防範冒領情事,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戶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作業〈作業代號RLSC1400〉之特殊註記代碼,業訂有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戶政事務所如發現國民身分證遭偽冒領案,除移送警察機關偵辦及通報各戶政事務所協尋防範外,應使用上開特殊註記作業,於當事人戶籍資料註記國民身分證遭偽冒領情事。各級主管人員請確實督導同仁辦理戶籍登記等業務時,依規定執行戶籍查詢作業〈作業代號RLSC3100〉驗證申請人或當事人身分,戶籍資料如有特殊或所內註記,應即查明詳情,防範不法偽冒身分。
140. 國民身分證 2003/9/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38727號2003/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0775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並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於口卡未寄達遷入地警察局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以傳真方式向原遷出地警察局調閱口卡資料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為避免當事人之口卡片經影印及傳真後,資料影像不清,無法達到辨識比對之目的。戶政事務所如急需口卡資料,可傳真公文請原遷出地警察局,以最速件影印當事人之口卡函送戶政事務所。另可依當事人前次請領國民身分證紀錄,請原承辦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原請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有無留存相片,並傳真提供交互比對。本部警政署將督導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確實依規定整理口卡相片及移轉口卡事宜。」
141. 國民身分證 2003/8/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04479號2003/8/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7284號 有關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可否使用數位相機拍攝之相片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 (一)、按本部訂頒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請領身分證,應繳交相片三張,民眾可自由選擇使用最近二個月內所拍攝黑白或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 (二)、現今資訊科技進步,數位相機、電腦印製相片設備及使用方法,日益普遍,相關知識已非專屬技術,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使用數位相機攝製而成之相片,如符合上開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相片之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查對無誤,可予受理。惟仍不得使用攝影或沖印(列印)等合成技術製作而成,改變請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人貌之相片。
142. 國民身分證 2003/5/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6726號2003/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 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請領國民分證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辦理,係為解決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為之規定。上開年滿十四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個案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實辦理。另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一節,仍請依照現行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43. 國民身分證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144. 國民身分證 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 有關「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 【說明二】.有關在台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開始啟用。 【說明三】.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如附件﹞請入出境管理局於定居證上增列「統一證號」,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時,應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記事記載「身分統一證號」。 【說明四】.檢附研商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記錄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影本各一份。※會議紀錄簡略如下:(一)基於相關機關修改程式困難,且須耗費龐大之經費,因此,有關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旅行證之身分統一證號,仍維持現行配賦方式。(二)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為區別碼,以「6」作為原始身分為外籍人士之代碼(此類人士包括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回復我國國籍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第二碼為C或D),「7」作為海外僑民之代碼,「8」作為港澳居民之代碼.「9」作為大陸人民之代碼。※請警政署與戶政司研議建立身分統一證號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繫查詢機制。※為利外籍人士取得國籍後,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作業,請本部戶政司於核發取得.回復.歸化國籍一覽表上,加註其身分統一證號。
145. 國民身分證 2003/3/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1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 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可否委託父或母一方請領國民身分證事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略以:『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爰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依上開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46. 國民身分證 2003/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200號 有關「免役」之兵役役別請免予登載於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案,請依內政部規定辦理。 【說明二】:本案已錄案併戶役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預計於本(九十二)年三月底辦理完竣。上開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於列印後以人工劃線(單直線)方式刪除,並加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印章。惟如當事人對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列印「免役」無異議,可予保留,免劃線刪除。
147. 國民身分證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29700號 有關民眾遷出前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可否准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按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未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即辦理遷入登記,仍請依照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戶字第八五○五四三四號函意旨,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說明三:惟內政部上開函文號誤列於內政部編印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之「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文號一覽表」五三三頁內,請予更正。
148. 國民身分證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976800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案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比照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之規定辦理一案,內政部同意辦理。
149. 國民身分證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0900號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修正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有關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得檢具當事人就讀之學校或部隊長驗印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新證。如其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不願驗印該委託書,當事人仍可出具委託書,及其在校就讀或在營服役無法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書委託辦理,惟戶政事務所受理類似個案,應本於職權確實查證,俾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
150. 國民身分證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24000號 有關建議當事人之配偶死亡辦理死亡登記後,得應其申請無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惟應於國民身分證背面空白處註記「配偶○○○(歿)」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函示如下:「為維持國民身分證所載之資料清楚明確,容易辨識,避免雜亂、滋生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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