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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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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91. 國民身分證 2006/1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31410號2006/1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4436號 有關貴所建議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檔存相片使用年限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描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經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當事人得免繳交相片。惟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檔存相片,已有變化且年歲不相當時,得要求當事人依規定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另戶政事務所受理當事人委託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如認個案有疑義須查對當事人人貌之必要時,自得本於職權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92. 國民身分證 2006/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01112號2006/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 有關無意識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事。 【說明二】植物人、重病昏迷及心神喪失等情形之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如未向法院聲請禁治產宣告者,得比照內政部95年3月17日召開之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關事宜第3次檢討會議,有關昏迷、植物人及心神喪失民眾之換發新證之決議辦理,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屬實並負擔代保管當事人補發新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補證,如仍有疑義,有必要再加以確認時,可請轄區警員或村、里長確認後辦理。
93. 國民身分證 2006/10/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90547號2006/10/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1990號 「有關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離〉婚登記時,申請人一方如未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得否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一案」。 【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應同時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夫妻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本府95年7月10日府民戶字第0950187987號函、本府95年7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50197664號函、本府95年8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221365號函計達〉。惟申請人一方如未偕同辦理結〈離〉婚登記,得同時書面委託另一方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領取新證。至結婚、離婚登記可否由申請人一方辦理,應依戶籍法第35、36及46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94. 國民身分證 2006/10/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87829號2006/10/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881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花蓮縣政府「有關民眾舊式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可否保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眾換發國民身分證繳回之舊證所貼相片,本部前以87年6月4日台〈87〉內戶字第8704940號函,同意擷取相片交還當事人。【說明三】為利日後查考,擷取相片前該舊證連同相片應先行影印留存,並於舊證銷毀清冊註明相片已交還當事人,避免發生疑義。
95. 國民身分證 2006/10/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81531號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33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其在國外或國內出具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宜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同法第1113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次按本部90年10月17日台〈90〉內戶字第9008766號函轉法務部90年10月3日法90律決字第035820號函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權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說明三】本案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應無違反上開民法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因特定事項」及「於一定期限」之要件,戶政事務所可同意辦理,惟如對該委託行為有疑義時,仍應本於職權查證。
96. 國民身分證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0815號2006/09/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 【說明二】有關「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內政部彙整有關單位資料後,將另函實施日期。另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傳真及函文查詢之案件數,以電子郵件〈tchgagl@mail.taichung.gov.tw〉通報本府彙整報部。
97. 國民身分證 2006/08//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21365號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494號 有關全面換證得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屢有民眾反映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二】全面換證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依上開規定,民眾於申請時可同時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分述如下:(一)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並同時換發新證。(二)結婚、離婚登記(含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登記):如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問答乙題,本部業於95年8月4日修正並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項下第10題(內部網站第14題),請自行參考並廣為宣導。
98. 國民身分證 2006/08/0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8168號2006/08/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7354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全面換證期間,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無法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請依本部95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計達〉意旨協助辦理補證。當事人如無意識能力,致戶政事務所無法確知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意思表示,應請其家屬依民法規定選任監護人辦妥監護登記後,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辦理補證。
99. 國民身分證 20006/07/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05709號2000/0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符合全面換證期間到府服務之對象,舊證遺失未居住戶籍地者,得否以行政協助方式異地辦理補發新證或代發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三、當事人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確無法外出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埸,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補證事宜。當事人如係屬未按址居住者,得請其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徙登記後,再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當事人如非屬未按址居住者,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形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以行政協助方式,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後受理其申請補證,俟新證製妥後,再函送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轉發。」各戶政事務所如有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檢送上開函影本1份。
100. 國民身分證 2006/07/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97664號2006/07/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510號 函轉內政部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得同時申請換發新證一案」。 【說明二】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36條前段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及同條第3項,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有關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01. 國民身分證 2006/07/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96198號200/0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3418號 函轉內政部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委託申請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一案」。 【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予當事人,得發給臨時證明書。」依上開意旨,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係因應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時,始發給之。爰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於戶政事務所發給新證前申請該臨時證明書,與上開規定不符。至戶政事務所製發上開臨時證明書,應依照受理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當事人不宜委託他人申辦。【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02. 國民身分證 2006/07/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87987號2006/07/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 有關已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嗣後復於其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否委託其配偶同時辦理異地換證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次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內政部95年3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376431號函〈本府95年3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50066742號計達〉,已領有新證〈94證〉者,嗣後再申請換證者,得委託辦理換證及領取新證。【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7月7日台內戶字第0950111439號函影本1份。
103. 國民身分證 2006/06/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70275號2006/0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3658號 函轉內政部復彰化縣政府「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換發國民身分證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2項:「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轄區之行政區域調整,民眾如須換證者,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惟配合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部封膠護貝之設計,民眾之國民身分證已無法改註行政區域調整後之相關資料,爰戶政事務所派員至行政區域調整後之地區改註戶口名簿相關資料時,應一併備妥換發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證,免收相片及規費,俟製妥新證後再派員核發。
104. 國民身分證 2006/5/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22497號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4858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 檢送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第4次檢討會議紀錄。
105. 國民身分證 2006/5/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21507號2006/5/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72729號 檢送「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二】為加強管理新式國民身分證製發及查考空白國民身份證、膠膜使用情形,內政部爰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13點規定,各戶政事務所應確實按月辦理。【說明三】另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每日應切實執行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統計表作業並通報至縣政府及內攻部,該作業將列入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工作考核獎懲之評比項目。【說明四】檢送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06. 國民身分證 2006/3/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71747號2006/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2277號1994/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 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案。 內政部函: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申請。」辦理。
107. 國民身分證 2006/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32560號200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196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申請於國民身分證配偶欄加註原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10月20日本部召開之「研商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製證須知及獎懲規定等草案會議」〈本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8308號函附會議紀錄計達〉,「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草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當事人得申請列離婚或已歿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之規定,業經會議主席裁示刪除,依照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欄列印,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配偶欄之列印請依照「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本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計達〉辦理。
108. 國民身分證 2005/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6138號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109. 國民身分證 2005/1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2399號2005/12/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479號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110. 國民身分證 2005/12/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4202號2005/1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611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相關規定乙案。 檢送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乙份。
111. 國民身分證 2005/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35796號2005/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972號 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並請依決議辦理。 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說明二】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受理申請換發新證事宜等事項,請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落實執行。【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112. 國民身分證 2005/11/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19720號2005/1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8381號 函轉內政部研商「持免費拍照券提前拍照作業、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及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會議紀錄,請依會議決議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4年10月26日研商「持免費拍照券提前拍照作業、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修正草案及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會議紀錄決議(會議決議及其附件隨函影附)辦理。【說明二】有關建議開放異地辦理「父、母姓名變更登記」、「配偶姓名變更登記」、「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同時申請改姓」及「監護登記」一案,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規定,認領、收養登記得異地申辦,又該登記實質上已含姓氏之變更。另終止收養登記,依姓名條例第10條後段規定,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故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得同時辦理被認領人、被收養人、終止收養人之改姓。至其餘各類戶籍登記得否異地辦理,俟全面換證完成後再行研議。【說明三】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換證之專案加班費,是否准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之限制一案,本部業另案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儘速函復。【說明四】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置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請各戶政人員自行下載,熟讀參用;另與民眾相關部分,將置於本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外部網站供一般民眾參閱。
113. 國民身分證 2005/11/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4610號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488號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1528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患有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無法提具經村(里)長或醫師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供參。(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內政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15287號略以︰「有關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無法提具經村(里)長或醫師證明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案,當事人如無法取得上開村(里)長或醫師證明,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場,主動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本府94年10月18日府民戶字第0940283780號函諒達),上開函里、鄰長或醫師之證明,僅證明當事人有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之情形,至其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一事,無需由里、鄰長或醫師證明。內政部84年6月29日台(84)內戶字第8403102號相異部分停止適用。【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內政部84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8403102號函影本各乙份供參。
114. 國民身分證 2005/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4611號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55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內政部「因特殊原因者,無法繳交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之相片申請換發新證」一事。 【說明二】內政部94年6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4341號函(本府94年6月20日府民戶字第0940157147號函計達)附「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規劃及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傷病昏迷、植物人等換發新證時,仍應繳交相片,惟新證得不列印相片。」【說明三】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新證)之相片,以符合新證相片規格為原則。戶政事務所實施到府服務時,如當事人係屬傷病昏迷,植物人、重大疾病、嚴重身心障礙等情形,致確實無法或不宜照相者,依照上開會議決議並考量其身心狀態及個人尊嚴,該當事人得暫繳交健康時所攝不符新證相片規格之相片申請換證,惟該相片僅建檔錄存,不列印於新證。俟當事人康復後,其可繳交符合規格之相片,申請換證並將相片列印於新證。【說明四】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之作業流程及相關書表,俟內政部訂定後另案函知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供參。
115. 國民身分證 2005/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6229號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554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加蓋領取選舉票戳記一事」。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原第17條規定略以︰「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業於94年10月5日修正刪除。另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業刪除上開規定,並以該會94年8月19日中選一字第0943100198號函省、縣(市)選舉委員會(含貴縣選舉委員會)查照在案,相關選舉事務規定或疑義請先洽貴縣選舉委員會。
116. 國民身分證 2005/10/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9636號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全面換發國民分證作業期程及相關規定」。 【說明二】94年9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錄指紋並錄存及不捺錄指紋不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是以,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不捺錄指紋,並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證之期程,修正為自93年8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一)先期作業自93年8月1日至94年12月20日。(二)換證作業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三)後續作業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說明四】配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全面換證期程,內政部刻正賡續辦理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要點及全面換發證作業系統設計等相關事宜。另有關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含相關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等全面換證作業相關規定,內政部業修正完竣(詳如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6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說明五】各戶政事務所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劃,請儘速妥善辦理。
117. 國民身分證 2005/10/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8592號2005/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427號 有關請領國身分證,戶政事務所為民眾拍照之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一案。 【說明二】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拍照者,應否收費一案,經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機關討論,咸認戶政事務所拍照係為便民服務,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民眾,得免繳納,由內政部補助每拍攝1人材料工本費10元。又此拍照僅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使用,爰不提供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並配合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程及器材設備準備情形自行規劃實施。【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替民眾照相收取服務費,應製作收據交申請人一案,因本縣原已有套戶政規費收費系統,為節省印製收據成本及減化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擬於本縣戶政規費系統,增加「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項目,經會本縣財政局同意採行,至所收得之收入應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悉數解繳縣庫。【說明四】另於本縣原有戶政規費收費系統新增項目「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100元」部份,請貴所規費系統人員自行新增,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游煥堯(電話:24063251轉203)。
118. 國民身分證 2005/10/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3663號2005/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8430號 有關因特殊情形者,其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一事。 【說明二】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因特殊情形,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考量尊重當事人意願,維護個人尊嚴及保護個人隱私等原則,內政部詳予規定如下︰(一)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國民身分證上得免列印相片,惟仍應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換證申請書。(二)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其國民身分證上如要列印相片,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三)視障者可繳交戴有有色眼鏡之相片,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四)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五)特殊情形申請國民分證免列印相片者,應提具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辦理。【說明四】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119. 國民身分證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120. 國民身分證 2005/7/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77215號2005/6/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820號 關於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疑義案。 【說明二】關於中國回教協會詢問回教婦女戴頭巾皆不露耳,是否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一節,如基於宗教因素需帶頭巾者,得不露兩耳,惟其相片人貌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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