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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82筆資料,第 3/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493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46368號 有關○○市第○信用合作社為辦理清理社籍是否得向戶政機關查詢社員戶籍資料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另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如下: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20元…。」本案請○○市第○信用合作社依上開規定指派專人攜帶該社函文及被指派查詢者之服務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閱覽部分僅限被申請人之姓名及戶籍地址,又查詢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仍請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6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3851號 有關遺產管理人(債權人)為辦理被繼承人之報稅證明,持憑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請領被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另依內政部94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8221號函略以:「…四、債權人如經舉證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者,得准予申請債務人之繼承人(含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說明三】、本案○○地方法院97年3月10日民事裁定書略以:「…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A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A君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前揭證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B君亦到庭表示願意擔任A君之遺產管理人等語在卷,是認為指定相對人擔任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管理人並無不妥…。」本案請參照上開規定及法院之查實審認之。
63.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375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42011號 有關未曾設有戶籍民眾申請前配偶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謄本及離婚書約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另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略以:「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二)利害關係人。…」同處理原則第2點略以:「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又外交部上開函略以,經查越南人士與我國人離婚返越後辦理離婚登記,須繳交文件包括臺籍前夫之戶籍謄本。【說明三】、按離婚登記之當事人,互為該離婚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未曾設有戶籍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等,其申請與臺灣地區人民離婚登記之附件離婚書約影本或前配偶之戶籍謄本,作為二人間已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或該當事人返回原屬國或地區辦理相關事務,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發給該離婚登記附件離婚書約影本或前配偶之戶籍謄本,惟戶政事務所核發前配偶戶籍謄本時,應審慎檢視其個人記事,以足資證明二人已為離婚登記之記事為限,與該離婚登記無涉部分應予省略。【說明四】、又戶籍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已辦理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證明書,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上開未曾設有戶籍民眾與臺灣地區人民離婚登記時,請渠等辦理離婚登記後一併請領上開離婚證明文件,以資證明,避免事後奔波請領相關文件。
64.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2741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35369號 有關民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簡政便民,民眾如有依戶籍法第65條之1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65.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24172號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125920號令訂定發布,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臺中市政府函【說明】:依據內政部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59205號函辦理。
6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24176號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修正為「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並修正全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臺中市政府函【說明】:依據內政部100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1259215號函辦理。
67.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1451號 有關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函請協助提供水利土地占用人相關通信資料是否核給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8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80224772號函(隨函影附)略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視為行政機關…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如其因執行公務而有需要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時,應可認係屬戶籍法第67條…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綜上,農田水利會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爰貴所自應依上開函釋提供戶籍資料。
6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2246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24629號 有關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自99年7月1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次按本部96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函(副本諒達)略以:「…上開(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核發,以提升行政效率,並達簡政便民之效。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99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90103890號函規定辦理戶籍資料掃瞄及建檔,並於3日內函報本部載入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
69.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2981號 有關被收養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致除戶戶籍資料未載明收養記事者,由受理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受理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以證明親屬關係案,按本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年××月××日被○○○收養民國×××年××月××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按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被收養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除戶戶籍謄本未有收養記事者,由受理上開案件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直接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以提升行政效率。
7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807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 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申請日據時期管理人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說明三】、本案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71.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3423號 有關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英文戶籍謄本核發章戳之日期及字號格式統一規定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一】、按內政部頒訂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英文戶籍謄本應加蓋章戳。」,其章戳並訂有標準格式。惟格式內容之日期及字號並未統一規定,致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核發章戳並不一致。邇來,經戶政事務所反映,為求本市核發該公文書之標準及公信力,對於英文戶籍謄本章戳之格式內容應作統一規定。【說明二】、經查本市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章戳格式字號內容,有僅以阿拉伯數字6碼之流水號登載,或有以英文字加阿拉伯數字6碼流水號(如Chung-shih-beitun-teng-tzu-ti-000001)登載。為統一標準,爰規定本市英文戶籍謄本核發章戳日期以月、日、年之順序填寫,除月份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例如100年1日1日即為JAN 1 2011);另字號則統一以「○○戶謄字第○○○○○○」登載,前揭前兩個字為戶所英文名稱,後6個字為阿拉伯數字6碼流水號,例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字號為「Dali-hu-teng-zi-di-000001」。【說明三】、檢送各戶政事務所字號填寫標準1份,請自行翻譯為英文使用。
7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宗字第100000768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0064號 有關內政部釋示民眾依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請領戶籍謄本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第1項第5款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派下員或會員(信徒)申報祭祀公業及土神明會案件時,均需檢附全部戶籍謄本,惟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其成立年代久遠,系統繁衍,資料搜集困難。【說明三】、另本部戶政司100年1月26日內戶司字第1000018194號書函示:「按戶籍法第65條第2項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及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考量戶籍謄本涉及相對人(派下員、會員或信徒)隱私,為確認其與申請人間之利害關係,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審查申請人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準此,有關民眾請領戶籍謄本申報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73.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1676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20185號 有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時如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另如民眾申請省略身分記事,應帶入記事代碼930030『Remarks omitted』」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略以:「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爰英文戶籍謄本,除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外,民眾得申請省略部分身分記事。惟應載明記事省略之英譯「Remarks omitted」,以杜爭議。
74.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979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 有關辦理收養登記程序及受理因親屬關係證明須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復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三】、按收養登記如先將養子女遷入養父母戶內後再辦理收養登記,該名子女於遷出地戶內並無收養記事,嗣後本生父母及其親屬申辦繼承、社會補助等相關案件無法提具該名子女已被他人收養之證件,恐衍生養父母及該名子女困擾等情事,爰戶政事務所受理收養登記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當事人同時辦理收養登記及遷徙登記者,應先辦理收養登記,於被收養子女之個人記事欄註明收養記事。(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收養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該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
75.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83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6578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民眾異地(申請地)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若申請地戶政事務所查無該員戶籍資料時,由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臺灣省警務處65年9月10日(65)警戶字第113544號函規定:「人民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該項調查簿保管不良或光復後移交時即屬不全,致不能發給謄本者,戶政事務所應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次按本部99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函(諒達)略以: 「…本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經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該被查詢者之戶籍資料,得應申請人之要求,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另函復內容應敘明「○○○年○○月○○日查詢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無當事人資料」,以杜爭議。
76.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6850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48號 檢送役別英譯對照表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說明三】、為因應戶政事務所於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提供個人記事欄「役別」英譯對照表,俾利該項核發作業。
77.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085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01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統一規定英文戶籍謄本之記事例日期順序譯寫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5項之規定「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另查本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系統格式中係將出生日期直接由系統帶出且係以上揭規定之填寫方式「即月(英文縮寫)、日、年(西元)」譯寫。【說明三】、查94年3月間原戶籍登記記事例中英文代碼內容對照表,有關登記日期之翻譯係以( date )譯出,即保留空白由承辦人員依上揭要點規定譯寫;惟嗣於97年11月28日版本更新該修正對照表時逕將( date )修改為( yy/mm/dd ),致衍生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不一之困擾。另為避免該日期順序之月份未以英文月份縮寫,而逕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所造成國外使用該謄本時不易辨識月、日順序疑義,爰統一規範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均須依上揭要點辦理,並將該對照表之(yy/mm/dd)修改回復為(date)。【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2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78.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638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040號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有關民眾申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及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時,宜統一規定核發資料之尺寸為A3」,以利各戶政事務所遵循核發依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提供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索引及影像資料,該原始紙本檔存之戶籍資料A3及A4兩種尺寸,辦理數位化建置作業時,即以原始檔存尺寸掃瞄建檔,民眾申請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應依原始掃瞄建檔尺寸核發,不宜另行縮小或放大,致生尺寸核發不一困擾。
79.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00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查無祭祀公業派下員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6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查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數位化建置作業案,業於99年3月22日完成全數戶籍資料建置作業。又依內政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準此,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俾利公所審查。【說明四】、另彰化縣政府反映,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庫尚未十足完整,爰請各戶政事務所儘速再次查明確認資料是否全數建置,為避免遺漏,如有建置上問題者,請於文到5日內,詳敘理由,報府層轉內政部協助處理。
80.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78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1488號 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一頁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81.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6673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99號 有關各機關(單位)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有必要使用戶籍謄本時,應主動告知民眾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由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次按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略以,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說明三】、鑑於申請人多未諳需用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是否有審閱戶籍謄本記事欄之需求,基於行政一體,強化為民服務,建請貴機關(單位)於申辦須知敘明是否有保留戶籍謄本記事欄之必要,避免民眾往返奔波補正並落實保護個人隱私。【說明四】、請貴機關(單位)持續配合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利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民眾戶籍資料、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或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等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能。
82.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4356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6880號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0975號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宇第0999030975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規定。是自然人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建立在行政實體法之行為能力之基礎上,而行政實體法之行為能力概念源自民法,故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此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但書、第83條至第85條規定視為有行為能力之情形…本件所詢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須視該行為之具體情形,依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個案核處。
83.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71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6提案內容:一、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成時,始得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鑑此,戶政事務所核發此類利害關係人謄本時,應否請求債權人舉證上揭證明文件後,再予以核發,以符相關連帶規定。二、有關核發「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未履行」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因未有明確指示文件,造成各戶政事務所承辦同仁須負擔極大的責任裁量,尤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深怕影響民眾權益,建請戶政司針對戶籍謄本核發原則審慎明確指示,例如:支付命令(可強制執行之先前告知)、債權憑證(已無財產可清償)等文件,即民眾所持以上文件時,讓各戶政事務所均有統一作法,而非各自有不同解讀而有不同准駁。處理情形:一、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保證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二、有關核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須提憑符合「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末履行」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提案情形所指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一,請本於職權調查足資證明該款利害關係,惟因債權債務關係之案件態樣眾多,如個案審認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資料俾憑研處。
84.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460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2提案內容: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受託申請印鑑、戶籍謄本、戶籍登記,依內政部81年8月28日台(81)內戶字第810505號函規定,得受委託。日前為民服務研習會紀錄:應依行政程序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建請內政部重申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能為受託人?處理情形: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次按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基此,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另受委任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者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5.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043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07292號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86.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278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72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3梯次綜合座談紀錄1份。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未婚)能否申請戶籍謄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非屬上揭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且行政程序法並無準用民法第76條或第77條之規定。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二、至已離婚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依本部90.3.21.台(90)內戶字第9003420號函准法務部90.3.7法90律決字第003497號函釋,得由該未成年人為之。
87. 戶籍謄本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306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7126號 有關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應否核發全戶戶籍謄本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二】、內政部戶政司80年10月15日八十戶司發字第800037號書函略以:「…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係指在祭祀公業未完成登記前,申報人與派下員間之利害關係,故規定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基此,本案如核發派下員全戶戶籍謄本,須依上開規定於個案認定與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全戶均具有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88. 戶籍謄本 099/03/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4225號099/03/1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號 有關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規定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
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基此,當事人得選擇列印或省略記事。【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訓系統關於記事省略部分,其執行方式僅能選擇全戶或個人記事全部列印或省略,無法選擇特定記事部分省略。又戶籍謄本乃詳實記載個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資料,如僅省略或列印部分記事,其完整性易遭受質疑,惟基於尊重當事人,本部原則同意部分記事省略或列印。相關作業方式如下:(一)請當事人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如附件,未版更前請以加蓋章戳方式為之)上勾選並載明欲列印之記事。(二)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戶籍謄本後,請以人工方式遮蓋申請省略之記事再另行影印。(三)遮蓋之空白處,須加蓋「記事省略」之戳記。(四)前揭未記事省略之完整戶籍謄本,如當事人一併需要時,按張付費。若當事人主張無庸記事完整之戶籍謄本時,則原印出之完整記事戶籍謄本上加「作廢」戳記,併同該請領戶籍謄本申請書存檔。
89. 戶籍謄本 099/03/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6428號099/03/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 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
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
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90. 戶籍謄本 099/02/2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6426號099/02/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099/02/22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農授漁字第0991340088號 關於「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涉及戶籍資料提供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漁會法第19條規定略以:「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9年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詳如附件影本) 略以:「…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範圍內,性質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範疇。…來函所詢區漁會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乃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又區漁會依上開規定取得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本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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