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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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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遷徙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1589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6519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民眾於選舉期間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致影響選舉人資格疑義案。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得經戶政機關查明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62. 遷徙 2007/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461號2007/1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5038號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如戶長為入監人口,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無法取得戶口名簿時,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受理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補註」一案。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辦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改註。
63. 遷徙 2007/12/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4051號2007/1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363號 有關戶政機關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乙事,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函略以,查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另戶籍法第11條規定,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依上開規定,凡具繼承權之家屬均可向醫療機構申請病人之死亡證明書,按戶政機關應先行請病人家屬向醫療機構申請,如確未能經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則醫療機構應依上開醫療法第26條及戶籍法第11條之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對診療紀錄等之資料蒐集。爰戶政事務所如確無法經由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得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向醫療機構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之方式,取得所需資料,惟戶政事務所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僅限該次行使職權使用,且不得無故洩露。
64. 遷徙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200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3122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建請放寬委託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件換證者之檔存相片免受1年之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規定已放寬至所有戶籍登記項目,旨在落實簡政便民,惟仍應切實核對檔存相片人貌。本案仍請依本部96年8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函示意旨辦理。
65. 遷徙 2007/11/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8308號2007/1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500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遷入登記時應注意事項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說明三】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房屋所有權人於申請遷入登記時,如該址尚有其他戶設籍者,戶政事務所當即主動告知該房屋所有權人上揭戶籍法規定,俾利房屋所有權人及早依法處理。【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66. 遷徙 2007/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3008號2007/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6715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一〉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如係遷入他人戶內,遷入後原住地戶長不具戶長身分,得否由原住地戶長辦理該全戶之遷徙及換證:考量全戶遷徙之情形為全家遷移,該原住地戶長與戶內人口均遷入新址,為便利全戶辦理換證,得依上開規定,由原住地戶長代為辦理原戶內全戶之換證。〈二〉原住地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現住地戶長得否於辦理遷徙登記後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按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因屬個人遷徙行為,因原住地戶長並未遷入新址,故該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及換證,仍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得否由戶長於委託書敘明辦理遷徙及換證事宜,由受委託人代為辦理該戶全戶之遷徙登記及換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者,請切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相關規定,查明戶長確有委託辦理遷徙及換證之事實後辦理。〈四〉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戶內有未滿14歲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戶內人口者,可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開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之情形,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者,仍請依戶籍法等現行規定辦理。
67. 遷徙 2007/8/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1334號2007/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 有關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按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戶籍資料雖有異動〈戶號、記事變更等〉,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68. 遷徙 2007/7/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83564號2007/7/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0531號 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持有保護令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其申請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之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復依非訟事件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6項規定,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發生效力,與一般非訟事件裁定須待確定後始生效力不同,相對人即使提出抗告,在法院為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前,並不影響保護令之執行。爰家庭暴力被害人於保護令中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憑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
69. 遷徙 2007/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36902號2007/5/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77574號 有關林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90年8月31日以前戶內出境人口(含單身戶、全戶或戶長本人)已隨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接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改進意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0年12月14日台(90)內戶字第9070523號令規定略以:「本部90年8月31日台(90)內戶字第9069766號令發布前,戶內出境人口已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說明三】上開90年12月14日令係考量原規定准許出境人口隨同全戶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故是類案件數量頗多,若溯及於90年8月31日以前辦理之遷徙登記案件亦應辦理撤銷遷徙登記,影響層面勢必廣泛,爰規定90年8月31日以前戶內出境人口已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上開戶內出境人口,係指共同生活戶之戶長及戶內人口。【說明四】至單獨生活戶,因其並無隨同全戶遷徙之事實,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單獨生活戶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仍請依本部90年8月31日台(90)內戶字第9069766號令規定,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70. 遷徙 2007/0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3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5469號2006/12/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45473號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相關罰鍰與催告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第4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第4項〉」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準此,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所為之戶籍登記及逕為遷出登記以及對於逾越法定申請登記期間所為罰鍰之科處,係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分屬3個不同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24條第3項本文及第71條本文固規定:「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惟其適用前提係指同一行政程序而言;倘有2以上不同之行政程序同時或先後進行中,代理人得否代本人受送達,仍應視該代理人是否於各該行政程序均受委任為代理人,以及其受送達之權限有否受限制而定。本件疑義有關已遭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人,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乙節,與戶政事務所開具之罰鍰或催告書得否由受託人代為簽收乙節,係屬不同之行政事件,非同一行政程序,受託人是否均有代理權,請參酌上開說明認定之。【說明三】又本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已遭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人,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為對當事人本人送達罰鍰或催告書,依上開本法第40條規定要求受託人提供當事人正確住居所資料,可認正當且有必要。
71. 遷徙 2006/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58127號2006/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 有關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致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月11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7決議:「基於便民服務之意旨及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事宜,民眾持舊證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涉及國民身分證資料變更者,其作業方式如下:一、民眾持舊證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得同時繳交相片申請換領新證。二、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收取服務費後,依換發新證程序辦理。三、當事人如未親自到場辦理且未同時委託換發新證者,其申辦戶籍登記仍予受理,仍依現行規定於舊證背面加蓋『本證內容已有變更限X年X月X日前換證』章戳後發還,並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依相關規定換發新證。惟其如係辦理遷徙登記,且舊證背面住遷註記欄或職業欄仍有空白欄位,可接續註記新住址,並依照原排定或另訂之換證日期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換發新證。」即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民眾持75年版舊證申請遷徙登記者,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鑑於75年版舊證將自9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爰自96年1月1日起,民眾持75年版舊證或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時,茲分別規定如下說明四及說明五。【說明四】持75年版舊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未攜帶相片者,可當場拍照,惟如當事人拒絕拍照或同時辦理換證,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之拍攝器材如有毀損等原因無法當場拍照時,應請民眾備齊相片,始得同時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戶長未攜帶戶內人口相片申辦換發新證時,應請戶長備妥戶內所有人口之相片及換證委託書後,再行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新證製作完成後仍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持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依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亦可繳交1年內拍攝之新相片辦理換證,惟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者,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若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該戶之遷徙登記不予受理。
72. 遷徙 2006/12/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46424號2006/1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84779號 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業經內政部重新規定,請依原函(如后附件)說明項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第47條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戶籍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遷徙登記之申請人,戶籍法第42條定有明文,遷徙登記之要件,戶籍法第20條、第21條定有明文,至申請程序,第47條定有明文。【說明三】又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長辦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本即戶籍法授予戶長之權利,不論該戶內人口為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戶長均得辦理其遷徙登記,無須另檢附當事人之同意書。未成年人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惟遷徙登記之適格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縱未成年人本人因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致無法自行辦理遷徙登記,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仍得由戶長辦理之,並非侵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而係以有遷徙之事實為依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說明四】綜上,考量實務與法規,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仍請依戶籍法、本部86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8601797號函及90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述如下:〈一〉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長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或委託書。〈二〉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為第3人時,該父或母得以戶長身分偕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得書面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配偶之同意書。〈三〉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四〉另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如經查當事人於遷入地確有居住之事實,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規定逕為遷徙登記。【說明五】本部95年4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0567491號函及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73. 遷徙 2006/08/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20598號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57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如何申辦未成年人遷徙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本部90年4月9日台〈90〉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規定,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說明三】另本部85年12月16日台〈85〉內戶字第8505259號函規定略以:「按一地遷徙登記僅係簡化作業,向一地申請,實質上仍包括遷出及遷入登記,故申請人仍須符合各該規定。」88年8月4日台〈88〉內戶字第8896537號函規定略以:「按遷徙登記之申請人須符合各該遷出及遷入登記之申請人,如申請人之一方無法會同辦理,且已出具委託書者,無庸另檢附遷出申請書。」【說明四】依來函所敘個案,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其父或母以戶長身分申請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均需另一方會同辦理,或持憑另一方之委託書辦理。如父母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74. 遷徙 2006/0/8/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3343號2006/08/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5982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母為遷入地戶長,申辦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本部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說明二規定略以:『未成年辦理遷徙登記,如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前開函釋之父或母為戶長者,不限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8月2日函影本1份。
75. 遷徙 2006/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53307號2006/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 有關戶內有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父母均非戶長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案疑義。 內政部函【說明二】未成年人辦理戶籍登記,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本部90年4月9日台〈90〉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仍得適用。又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另如父母均非戶長,由戶長辦理戶內未成年人或全戶〈含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依法務部95年3月27日函釋意旨,無論其父母是否為戶內成員,仍須提憑父母雙方之同意書或委託書。【說明三】貴局前開函所附○○區戶政事務所案例,母單方申請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並書面表示其配偶有家暴及外遇等行為,經戶政事務所向兩地警察局皆查復該未成年人有居住事實。惟依上開規定,仍須提憑父親同意書,如無法提出,應請當事人請求法院酌定後辦理。另如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已有民事保護令,且於該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得依本部戶政司91年10月30日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函規定,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說明四】另上揭規定係適用於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有關初設戶籍登記,仍請依戶籍法第43條規定,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76. 遷徙 2006/4/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94622號2006/4/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567491號2006/3/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09954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辦理遷徙登記案。 【說明三】法務部95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50009954號函略以:「...未成年人辦理戶籍遷徙,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代為之,...戶籍法第42條關於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之規定,如父母均非戶長,而同一戶內有未成年人遷徙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先行決定,法定代理人決定後方得委請戶長代為申請遷徙登記。至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說明四】檢附法務部函影本乙份。
77. 遷徙 2006/3/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78355號2006/3/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6790號 有關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出境2年以上得不為遷出之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42條後段規定,依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出境遷出登記,應依戶籍法等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駐外人員因公派赴國外,不同於一般移居或出境之國民,其國內應享之權益不宜因而受到影響,且駐外人員派駐國外,代表政府在國境外行使公權力,駐外使領館亦為國土的延伸,本部同意優予考量排除適用戶籍法第20條第2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出境2年以上得不為遷出之登記,並業研擬修正戶籍法第20條,送請行政院審議中。【說明四】另依_貴部95年1月10日外人三字第09540000370號函略以:「經本部函詢各派有駐外人員機關意見,除國安局表示因任務特性,擬不提供駐外人員有意願保留戶籍名冊外,其餘機關均同意造具有意願保留戶籍名冊,統由本部會送貴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說明五】爰有關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其戶籍處理程序如下:〈一〉駐外人員現已派駐國外者,請_貴部調查其是否戶籍不願遷出,戶籍不願遷出之駐外人員,統請_貴部繕造名冊彙送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建檔。其出境2年以上,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戶籍不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戶籍已因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出境遷出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據入出境管理局之通報,撤銷該遷出登記。〈二〉嗣後凡駐外人員因公派駐國外,未來出境2年以上戶籍不願遷出者,於外派前應請其填具申請書或切結書(格式由_貴部自訂),各派駐機關應繕造是類人員名冊送交外交部彙送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建檔,作為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之依據,其因公派駐國外期間,其戶籍不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78. 遷徙 2005/6/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50879號2005/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72722號 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停留延期應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始得延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國人,持用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延長停﹝居﹞留時之處理方式,本部戶政司業於89年4月7日89戶司發字第8900551號書函(副本計達)釋在案。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戶政事務所得應申請人之申請辦理遷出登記。【說明三】請轉知戶政事務所確實依上開書函及本部94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0940060524號函、94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704號函規定辦理,如遇有兼具我國國籍在臺有戶籍國人,持用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延長停(居)留而申請遷出登記者,請配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79. 遷徙 2005/6/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50880號2005/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7274號 有關有戶籍國民入國後辦理遷入登記,戶役政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請利用「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詢當事人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資料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簡政便民,本部前以93年4月19日上開函規定,有戶籍國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三十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說明三】本部現已建置完成「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於本(94)年3月上線運作,提供戶政機關查詢應用臺灣光復後至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並受理跨所核發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是以,有戶籍國民入國後辦理遷入登記,戶役政電腦化前之除戶資料,可利用上開系統查詢當事人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資料,憑以辦理遷入登記。
80. 遷徙 2005/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50868號2005/6/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8336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A、B申請將同為房屋所有權人C全戶戶籍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本案房屋所有權人A、B申請將C全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惟C亦為房屋所有人之一,且係A及B之親屬,不宜受理,應請申請人轉知被申請人將戶籍遷至現住地,若被申請人行方不明無法取得聯繫,如符合查尋人口相關規定,得向警察機關申報查尋人口。
81. 遷徙 2005/5/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44023號2005/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810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第5點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有關遷入單獨立戶之規定,除考量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外,亦需顧及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如有居住之事實,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來函建議將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第5點修正為:「提憑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或管理人同意當事人為設籍登記之同意書辦理」一節,按民眾無法取得單獨立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始依遷入單獨立戶提證第5點規定,查實後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82. 遷徙 2005/5/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9088號2005/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7457號 有關建議民眾提憑稽徵期間之房屋稅單,申請單獨立戶遷入登記,不以繳納完畢為限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依本部90年9月11日台1(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及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規定,持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辦理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該最近一期之認定,查房屋稅課徵,係於每年5月份開徵,開徵後1個月期限內應完成繳納手續。故本(94)年5月31日前申請遷入者,提憑93年完稅稅單或94年5月已完稅之稅單辦理,94年6月1日以後至95年5月31日申請者,提憑94年完稅稅單,爾後以此類推。
83. 遷徙 200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3446號2005/1/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262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無須提憑房屋證明文件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大部分均認為仍應提憑房屋證明文件,其理由如下:(一)原已遷入設籍者若非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未必同意另一戶於同址創立新戶,即使已遷入設籍者為房屋所有權人,亦未必同意其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於同址創立新戶。(二)民眾辦理同址創立新戶,不論自有或租賃,若無須提憑證明文件,其原繳證件內容是否變更,尚須向相關機關或當事人查證,將增加行政作業,且房屋之所有權如已移轉、或房屋租賃契約已逾期限,原檔存之遷入證明文件已不適用作為創立新戶之證明文件。(三)直系親屬若為房屋所有權人,則提憑房屋所有權狀、當期房屋稅單或水電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無困難,上述證明文件亦可留供戶政事務所作為日後民眾爭議時之證明。(四)如開放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免提證明文件,則民眾只需先遷入與直系親屬同戶後,再申請同址分戶,若該房屋非其所有,將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亦恐造成逕遷戶政事務所地址案件增加之困擾。【說明三】基於上述理由,並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於同址創立新戶,不論其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均仍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84. 遷徙 2005/1/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29627號2005/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080號 有關○○○遷出未報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戶政事務所對於轄內戶籍登記事項,自應本於職權核處,如確有會查必要時,再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洽請相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協助之。【說明三】至本案○○○先生前經貴所逕遷戶政事務所地址,現經臺北縣○○分局尋獲並通報其現住址,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應協助配合查察事宜,尚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俾利將其戶籍遷至現住地址,以正確戶籍登記。
85. 遷徙 2004/9/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2978號2004/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958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辦理逕為遷入宜蘭監所疑義一案。 【說明二】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戶籍遷出,監所收容人為戶內人口或單獨戶,均可請其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據內政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由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86.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研處意見】依據本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受刑人應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要點」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需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故屋主依法申請將入監人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該收容人可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前開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依本部93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144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87.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研處意見】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父親若非房屋所有權人,其子申請同址創立新戶,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88.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從本(93)年元月起實施遷入登記需同時至對方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發現常有未同時辦理接續情形,而在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數小時後,已列印出(5231)之通報查詢時仍未辦理接續,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傳真或電話告知才辦理接續作業。而且近來常發生接續記事登打錯誤情形,需當事人原住地戶政事務所維護情形。 【研處意見】1.有關辦理遷入登記後需同時辦理接續作業乙節,因應異地受理戶籍登記作業取消現行通報模式改以遠地連線方式接續辦理相關作業,該相關作業事項前於92年12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2490號函知各作業單位;至遇遷入地未接續之情形部分,可執行查核他所未接續辦理案件處理情形作業(RLSC5800),即可得知遷入地未至遷出地接續辦理相關事項,毋需於列印(5231)通報後再執行查詢作業。 2.有關接續記事登打錯誤如何處理乙節,本部已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俟彙整後統一規定。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89. 遷徙 2004/7/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3358號2004/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94號 有關簡化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提證一案。 【說明二】對於人口眾多無申請戶口名簿之共同事業戶,可於該戶戶長所內註記共同事業戶無申請戶口名簿。其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經查該戶戶長所內註記確係無申請戶口名簿後,可免提證戶口名簿。
90. 遷徙 2004/7/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8763號2004/7/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296號 有關遷入單獨立戶所提證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可否以民眾於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佐證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1)按地政電子謄本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啟用,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請地籍(圖)謄本服務,其格式內容與傳統紙張謄本幾無不同外(差異僅在電子謄本為保障個人資料,將權利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資料刪除),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2)又建物謄本之內容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部之內容載有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惟目前任何人皆可申請建物謄本,故民眾申請遷入單獨立戶,提憑網際網路上申領之地政建物謄本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佐證資料者,如另有租賃契約書,可予受理,若有疑義,應本於職權自行查證;至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仍應憑房屋所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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