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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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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死亡 098/10/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10546號098/10/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84181號098/09/29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037057號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貴部函詢事項,因行政機關並非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依該條例規定,應不得向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聲請核發死亡證明遭檢察機關駁回之案件,宜循民法第8條規定,於失蹤期滿時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32. 死亡 098/08/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0894號098/08/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59號098/08/21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803666號 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 法務部函【說明一】、依9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88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議」結論及本部98年8月16日、20日「研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一)本程序以因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驗者為限。(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之規定(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
33. 死亡 098/05/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51024號098/0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92250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死亡宣告所需證明文件格式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8年5月11日法檢字第0980017234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查本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006656號函係就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所為答復,目的在對民法第8條第1項關於死亡宣告之要件及民事訴訟法第623條關於聲請死亡宣告應表明事項加以說明,以利檢察官參酌據以提出聲請,並防死亡宣告制度遭到濫用。(二)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編第4章對於聲請死亡宣告案件之要件及所應表明事項,並無有關範例或格式之規定,故本部尚無從製作旨揭所述申請文件之格式。
34. 死亡 2008/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49361號2008/1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2952號2008/12/5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04449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加註戶籍登記期限警示語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法務部業於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2加註「2.…申請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以提醒民眾於期限內辦理死亡登記。
35. 死亡 2008/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0143號2008/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52625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nat.gov.tw)下載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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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死亡 2008/11/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6090號2008/1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0912號2008/10/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第0970034840號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非正常死亡之證明文件辦理公證相關規定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海基會上開函略以:「本件經本會函請中國公證協會協助查證,該會於97年10月17日以〈2008〉公查字第001號函復,略以根據大陸相關規定,台胞在大陸非正常死亡,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相關鑑定書,公證機關方可辦理死亡公證書等語,可資採證參考。
37. 死亡 2008/4/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1753號2008/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603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示死亡登記案件,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何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死亡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說明三】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如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得依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查復之當事人死亡證明文件或函復之公文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本案既經_貴縣衛生局協助調閱取得當事人死亡證明書影本,據以辦理逕為死亡登記當無疑義。
38. 死亡 2008/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1350號2008/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2008/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003745號 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函略以:「二、按醫師法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三類別,三者係經由不同之專業教育與考試程序,領取不同之醫師證書,而取得各該類別之醫師資格〈參照醫師法第1條至第4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爰病人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尚非屬牙醫師之執業範圍。…三、本案牙醫師雖參考○○紀念醫院○○分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開立死亡證明書,惟該死亡證明書載明之死因為膽囊癌併多處轉移,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爰該件死亡證明書不宜由牙醫師開立。惟該死亡證明書或相關佐證如足資證明該件死亡事實,似非不得據以執行死亡登記。」本案請參照上開函意旨,查明個案當事人周○○死亡事證依職權核處。
39. 死亡 2007/1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4685號2007/1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021號 有關外籍人士之死亡資料通報程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機構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逕為登記。又同辦法第18條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立前,第16條規定之事項,由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基此,倘外籍人士在臺死亡,請通報當事人居住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無法確認其居住地址者,通報當事人死亡地該署服務站。【說明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機關依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作成之外國人死亡資料時,除轉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外,並請暫錄案留存,俟本部研訂相關資料建檔作業機制後,再依規定辦理。
40. 死亡 2007/8/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44626號2007/8/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029號2007/8/23法務部法檢字第0960803242號 有關死亡證明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加註「請持本證明正本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棄經法務部上函略以:「本部為求作法統一,避免民眾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辦死亡登記而受罰,已函請所屬各高等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就現有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未加註上開文字者,請將上開文字刻印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俟現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用罄後,於重新印製相驗屍體證明書時,加註上開文字於相驗屍體證明書上,以提醒民眾注意。」另行政院衛生署公布之死亡證明書已加註「請攜此證明於死亡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國防部軍法司業請該部軍醫局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分別轉知所屬軍醫院及軍事檢察署照辦,現均已加註於死亡證明書暨相驗屍體證明書。
41. 死亡 2007/8/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34084號2007/8/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7825號 有關國人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出生及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戶籍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申請驗證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影本並經駐外館處於96年8月2日前查驗正本後予以驗證並加蓋「茲證明本影印本核與原件相符原件亦經核閱」者,以及出生或死亡證明文件僅能申請一份且核發時已由核發機關護貝處理或係以不吸墨之材質核發,駐外館處無法逕於該證明文件之原本加蓋驗證章戳,須另影印後驗證〈核與原本相符〉者,本部同意得視同正本辦理戶籍登記,避免民眾重新辦理驗證。【說明三】副本送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42. 死亡 2007/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4280號2007/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 有關旅居國外國民戶籍未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委託申請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及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藉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並簽名或蓋章,戶政事務所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說明四】另當事人在國內委託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43. 死亡 2007/8/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5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2007/8/2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 有關○○○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理死亡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635條第1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本件○○○先生於86年12月31日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君於96年1月21日死亡,依前開明說明,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635條規定參照〉,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君死亡登記。
44. 死亡 2007/5/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29409號2007/5/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65485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請示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相關機關函釋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說明三】次按法務部89年1月26日(89)法律字第48086號略以:「按『失蹤』係指自然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77頁參照)。又本部81年5月18日台內戶字第8176736號函略以:「『行方不明人口』係指全戶或戶內部分人口遷離戶籍地未辦遷出或已辦遷出而迄未辦理遷入,經追查而不知其下落之人口而言。」爰「失蹤人口」與戶籍之「行方不明人口」尚屬有別,合先敘明。【說明四】另本部警政署94年11月15日警署戶字第0940147176號函略以,當事人如有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94年11月30日修正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2點各款所列失蹤情形,於失蹤期間內,相關親屬或有報案權人,仍得檢具有關文件,向警察機關報案查尋。又法務部90年2月26日法90檢字第006656號函略以:「戶政機關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必須:1、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2、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爰向警察機關申報當事人失蹤列為失蹤人口,係為證明當事人失蹤之證據之一。【說明五】有關戶政事務所發現失蹤人口,經查無利害關係人時,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將其列報為失蹤查尋人口,俟失蹤期滿後,再檢具相關資料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宣告。
45. 死亡 20006/06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67509號20006/0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2713號 有關「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相關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業於95年5月19日發布,自95年5月21日施行,該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以網路傳輸通報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7日內,再以網路傳輸通報內政部;未建置網路傳輸通報者,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得以書面通報衛生署。衛生署應於接獲通報後15日內,以人工作業輸入系統後,併以網路傳輸通報本部。由本部下傳至死亡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本部業於95年6月19日第1次接收行政院衛生署傳送95年5月21日至6月18日之死亡通報資料,戶政事務所應於95年6月20日執行接收;嗣後請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週期執行接收通報作業。【說明二】本部於90年12月26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70587號函及94年6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093712號規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應將死亡宣告判決、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通報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乙節,自即日起停止辦理。【說明三】本部95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500317875號函計達。
46. 死亡 2006/5/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38948號2006/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17875號 有關「死亡資料通報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5年5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31787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19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通報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上開規定業於94年6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說明二】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15日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通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死亡通報書面資料7日內,函轉死亡者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上開規定所指「當地」係指該機關所在地。是以,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將作成死亡證明文件通報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7. 死亡 2006/5/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17462號2006/4/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69482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請示死亡登記案件,如無戶籍法第38條之適格申請人時,戶政事務所處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38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說明三】據案附資料顯示,謝○○係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於78年○月○○日死亡、陳○○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於93年○月○日死亡、謝○○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於94年○月○日死亡。本案如確查無上開適格申請人,得由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後,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48. 死亡 2006/4/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10864號2006/4/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61450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請示死亡登記案件,如無戶籍法第38條之適格申請人時,戶政事務所適用戶籍法第47條第3項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1條規定,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死亡、死亡宣告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說明三】次按本部90年3月8日台(90)內戶字第9003262號函意旨,有關失蹤人口逾期未查獲者,經催告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經催告不會或不願辦理者,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說明四】有關失蹤人口之死亡宣告案件,如係由戶政事務所函送失蹤人之相關資料,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得催告申辦死亡宣告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接獲法院判決正本後,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予以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49. 死亡 2005/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32097號2005/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285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建議90歲以上人口經查訪結果知其死亡尚未申請死亡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附件,貴轄若有相同個案,請確實依函示內容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9月14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9115號函略以,民法第8條所定死亡宣告制度係為失蹤人而設,旨揭建議所指之人既已知其死亡,即非屬上開條文所謂之失蹤人,無法對之聲請死亡宣告。如有修法必要,請向法務部提出修法建議。次按法務部94年9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40034188號函復略以,關於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與應檢附之文件等事項,仍依90年2月26日法90檢字第006656號函略以「戶政機關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必須:1、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2、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辦理。【說明三】又按本部警政署94年11月15日警署戶第0940147176號書函略以,第2類人口係確實知悉當事人已歿,即當事人已無失蹤或行方不明情形,既非查尋人口範疇,自應檢齊有關查訪資料立即函請檢察官審酌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為宜。第3類人口係當事人存歿狀況不明,如有利害關係人,應催告其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如無利害關係人,戶政機關得依據法務部90年2月26日法90檢字第006656號函意見,檢具該失蹤或行方不明人之相關資料,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27條規定向當事人住所地方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無應先向警察機關列報查尋人口之前提要件;惟當事人如有查尋人口查詢注意事項第2點各款所列失蹤情形,於失蹤期間內,相關親屬或有報案權人仍得檢具有關文件,向警察機關報案查尋。【說明四】貴局所敘第1類逕遷戶政人口或家屬願意配合辦理死亡宣告者,及第3類有家屬但家屬不能確認當事人之存歿或無家屬且遍查各機關皆無法確認其存歿者,請協助家屬聲請死亡宣告或依法務部90年2月26日法90檢字第006656號函(本部90年3月8日台90內戶字第9003262號函計達)規定及本部警政署上開函復意見辦理。至第2類已知悉當事人已歿部分,但家屬不願(或無法)配合辦理死亡宣告者,如無證據顯示當人已死亡者,可比照第3類人口處理方式辦理;如有相關證據資料,仍無法辦理者,請列舉個案實例,並檢附相關資料報部憑核。【說明五】檢附司法院秘書長94年9月14日上開函影本、法務部94年9月29日上開函影本及本部警政署94年11月15日上開函影本各乙份。
50. 死亡 2005/10/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7104號2005/10/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8232號 檢送研商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會議記錄及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各乙份。 檢送研商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會議記錄及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各乙份。【說明二】各所對於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若有提供再修正意見,請填妥所附修正意見表,於10月31日下班前逕傳真至本府民政局(戶政課)以利彙整。
51. 死亡 2005/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67885號2005/6/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3712號 查戶籍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業奉_ 總統94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41號令公布,有關第19條死亡通報事宜,於死亡通報辦法訂定前,仍請依內政部90年12月26日台〈90〉內戶字第9070587號函規定配合辦理。 查戶籍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業奉_ 總統94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41號令公布,有關第19條死亡通報事宜,於死亡通報辦法訂定前,仍請依內政部90年12月26日台〈90〉內戶字第9070587號函規定配合辦理。
52. 死亡 2004/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855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644號 有關民眾持憑醫療院所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申辦死亡登記案。 【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30021688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本案依臺北市○○醫院來函表示,當事人之死亡係肇因於車禍,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節,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53. 死亡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國人在大陸死亡,因其非在大陸地區醫院死亡,所以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無法提憑法院相關單位開立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等等,以致遲遲無法辦理死亡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國人在大陸死亡,因其非在大陸地區醫院死亡,所以無法提具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亦無法提憑法院相關單位開立之屍體相驗證明書等等,以致遲遲無法辦理死亡登記。 【研處意見】如經查明確無法提出大陸地區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可憑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之埋葬許可證明或火化許可證明或骨灰存放之相關證明文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辦理死亡登記。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為正確90歲以上人口戶籍登記基礎資料,有關行方不明老人之戶籍(死亡)登記,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向本部入出境管理局、海基會、外交部及健保局等相關機關(單位)了解渠等是否出境或已死亡。 (2)如合於民法第8條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函請該管檢察署辦理死亡宣告事宜。
54. 死亡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檢送「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檢送「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乙份。
55. 死亡 2004/7/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8313號2004/7/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7965號 有關民眾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委託書影本及死亡證明書正本申辦已故榮民之死亡登記及請領除戶謄本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單身榮民亡故,而在台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所在不明、無遺囑指定執行人時,其設籍地之退輔會所屬服務、安養或醫療機構,為其辦理殯葬事務時,即為申辦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應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至申請當事人戶籍謄本乙節,請依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56. 死亡 2004/7/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73727號2004/7/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7637號 戶籍登記事項有疑義時,應切實查明事實詳情後依相關規定及內政部函示內容審慎妥處。 【內政部函】【說明二】邇來,本部接獲數件當事人資料列於90歲以上人口死亡資料檔名單中,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家屬辦理其死亡登記或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據家屬反映當事人依然健在。為避免造成民眾之困擾及抱怨,有關處理臺閩地區90歲以上人口尚未申請死亡登記案,各戶政事務所應先行查實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催告事宜。 【說明三】另據中國時報於本(93)年6月29日A12版刊載有關外籍與大陸新娘落籍之情形略以,戶政人員擔心,以目前四分之一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不在戶籍情形來看,可能衍生戶籍漏洞和治安社會問題,‧‧。為避免滋生困擾造成誤解,避免轄區內相關戶籍資料與事實間之差異,應先確實查明事實詳情後依規定審慎妥處。
57. 死亡 2004/2/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32908號2004/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861號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申辦死亡登記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9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其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同條第四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說明三】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死亡,依上開規定,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死亡登記時,應提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人無法取得大陸相關單位出具之死亡證明文件時,請先瞭解個案無法取得之原因,並協助處理。若情形特殊,處理仍有困難者,得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層報內政部,再轉請海基會協助處理。
58. 死亡 2003/7/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86667號2003/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6435號 有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醫院之印信及醫師姓名直接套印於證明書,未經醫師簽章,戶政事務所是否得採認辦理死亡登記一事。 【說明二】按內政部83年9月16日台(83)內戶字第8304248號函略以:「案經行政院衛生署83年9月8日衛署統字第83050001號函復以:『出生、死亡證明書之印信若採預先套印,只要戳記完整且右上角證書字號及醫師姓名與證明書字號紀錄完備,雖無醫師印章,本署認為仍應予以採認。』」本案請參照前行政院衛生署意旨核處。 【說明三】內政部83年9月16日台(83)內戶字第8304248號函,誤列「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之「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一覽表」,一併更正,繼續適用。
59. 死亡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1000號 有關華航611班機空難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法務部研商「有關核發華航CI-六一一失事班機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證明」事宜會議結論 【說明二】:查前揭法務部函附會議結論(二):因事實已證明罹難者確已死亡,與民法及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須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情形不同,故可出據該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由家屬聲請,並由澎湖地檢署出具,該署不主動出具。另各出席機關均表示可以接受該項證明書,以便家屬辦理除戶、保險撫卹等事務。死亡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本案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上開結論辦理。
60. 死亡 2002/5/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606700號 有關受死亡宣告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復接獲檢察署通報當事人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如何辦理撤銷死亡宣告及死亡登記疑義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說明二:「受死亡宣告之人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得由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提起。此之「檢察官」並不以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者為限,為便於執行職務,宜由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為之。」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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