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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70筆資料,第 6/6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1. 法規類 2005/7/11台中縣政府府財納字第0940176195號2005/6/29行政院院授財庫字第09400309410號 行政院修正「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分,並自94年7月1日生效,「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範本」同時停止適用。 行政院修正「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分,並自94年7月1日生效,「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範本」同時停止適用。
152. 法規類 2005/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66608號2005/6/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370號 有關刪除並修正「國籍法」部分條文乙案。 【說明二】本案業奉總統94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81號令公布刪除國籍法第21條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6修及第15條條文。【說明三】上開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37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見內政部網站http://www.ris.gov.tw)。
153. 法規類 2005/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67884號2005/6/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3711號 有關戶籍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37期,並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 有關戶籍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94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41號令公布,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637期(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
154. 法規類 2005/6/10台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152306號2005/6/3法務部行執一字第0946000305號 各移送機關以行政處分書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該行政處分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記載該公司之「代表人」姓名,並依規定向公司「代表人」為送達。 【說明二】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是行政機關如以行政處分書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該行政處分書應記載該公司之「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等資料。惟因現行實務上,仍有部分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書上列印「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欄位,不符上揭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建請予以修正外,並請遵照上揭規定,確實填載受行政處分之公司之代表人姓名,以精進法制作業。【說明三】次按「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復為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所明定,是稅捐稽徵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書命公司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應將行政處分書依上揭規定向「代表人」為送達。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核發稽徵稅捐之行政處分書,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亦明定向「代表人」送達。是請各機關(單位)確實依據前揭規定辦理送達,以減少義務人對執行名義送達不合法為爭議,俾助公法債權執行業務之推行。
155. 法規類 2005/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06851號2004/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110342號 有關分駐(派出)所通報之戶口查察核單無需備文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籍聯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警勤區佐警執行勤區查察,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所處理。」【說明二】茲有關基層員警反映,近日將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機關時,部分戶政事務所拒收,要求逐案備文。按戶口查察通報單右上角已載有日期及字號,分駐(派出)所並於通報單上蓋有單位章戳,爰無需備文。
156. 法規類 2004/12/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6785號2004/12/2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729664號 為配合行政院規劃公文橫式書寫之推動,現行「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之戶籍巡迴查對簽章表單格式自文到日起改橫式書寫(如附件)。
157. 法規類 2004/9/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8927號2004/9/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4895號2004/9/15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44279號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口查察作業規定」乙種,自即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口查察作業規定」乙種,自即日起實施。
158. 法規類 2004/7/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6073號2004/7/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15752號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如附件。 【戶警聯繫作業要點】1.為使戶政機關與警察機關(單位)間對戶籍登記及治安維護密切聯繫配合,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2、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受理戶籍登記後,應於二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通報轄內警察所、分駐(派出)所。 警察機關(單位)應儘速建置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並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 3、警勤區佐警執行勤區查察,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一)通報戶政所處理。 4、戶政所遇有戶籍登記疑義事項,有會查必要時,得洽請相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派員協助。 5、戶政所受理初領或補、換發國民身分證,應收相片一張,連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但國民身分證作業電腦化後,警察局應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相關資料。 6、戶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須查閱、抄錄、核對有關戶籍、口卡片、國人入出境、外籍及大陸配偶相關資料、查尋人口等資料時,應相互配合,迅速提供。 7、戶政人員辦理戶籍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8、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1)警政署每十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查尋人口及撤銷查尋人口資料,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2)已列案號之查尋人口親自向戶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填具撤銷查尋人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通報警察局撤銷查尋。並請當事人在通報單上註記是否通報原報案人及簽章;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處理。 9、各級戶政機關及警察機關(單位)應將戶警聯繫工作列為重點業務,實施督導考核,辦理獎懲。
159. 法規類 2004/5/27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136911號2004/5/24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24381號 函轉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乙份。 函轉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乙份。
160. 法規類 2004/5/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20955號2004/4/8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965號2004/4/19臺中縣政府府授警陸字第0930043367號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65號令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第31條、第3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6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一份。
161. 法規類 2004/5/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14869號2004/4/8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2004/4/19臺中縣政府府授警陸字第0930043368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影本各一份。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945號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影本各一份。
162. 法規類 2004/5/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19461號2004/3/1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808號2004/3/16臺中縣政府府授警陸字第0930064000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3月1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808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一份。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3年3月1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808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一份。
163. 法規類 2004/5/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19479號2004/3/16臺中縣政府府授警陸字第0930064001號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3月1日以台內警字‧‧。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修正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3月1日以台內警字第0930079894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一份。
164. 法規類 2004/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10554號2004/4/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6521號2004/4/19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068604號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勤區查察家戶聯絡實施要點」一種(如附件),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現行「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同時廢止。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勤區查察家戶聯絡實施要點」一種(如附件),自93年7月1日起實施,現行「戶口查察作業規定」同時廢止。
165. 法規類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說明二】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93年1月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證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166. 法規類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9903號2004/1/14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000446號 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167. 法規類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地字第0930019778號2004/1/13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2109號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檢附前揭「公民投票法」條文乙份。
168. 法規類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8848號2003/12/29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81122號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169. 法規類 2003/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2256號 檢送研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及「大陸地區人民註銷臺地區戶籍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研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及「大陸地區人民註銷臺地區戶籍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170.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公報91年春字第9期2002/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80號令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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