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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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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國籍歸化 2003/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7434號2003/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887號 有關緬甸國人○○○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二】關於緬甸國人○○○女士原以「就學」為由在國內居留,嗣經轄區警察局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文副本變更居留事由為「應聘」一節,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2年11月12日警署外字第0920164447號函復略以,案內緬甸籍○○○女士原以就學事由在國內居留,其後改以應聘事由居留,其已依規定完成居留目的變更手續。 【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女士現既係持有居留事由為「應聘」之外僑居留證,如其符合國籍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者,仍得受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參照內政部92年8月7日台內戶字第0920061603號函〈本府92年8月12日府民戶字第09250211634號函〉規定,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應聘」之日起核算。
122. 國籍歸化 2003/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6847號.2003/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62616號 有關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之居留截止基準日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函釋。 【內政部警政署函】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係在證明該外國人過去曾在我國居留之事實,故警察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僅得就其迄核發證明書之日時已居留之期間加以證明,雖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在核發日之後,惟在核發證明書後,該外僑居留證仍有可能被廢止,該期間是否居留並不確定,對尚未發生之事無從予以證明,故對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其居留期間截止日應記載迄證明書核發之日止。
123. 國籍歸化 2003/11/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07133號2003/1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700號 有關貴轄居民○○○先生之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因○君不幸死亡,其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時,得否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90年7月6日台(90)內戶字第90006287號函說明三(1)規定略以,國人之外籍配偶如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因其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已繳驗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故得免繳驗原屬國核發警察紀錄證明。本案○○○女士如符合上揭規定,且於其我國籍配偶○○○先生死亡後迄無出境紀錄者,得比照上揭規定辦理。
124. 國籍歸化 2003/10/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79098號2003/10/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8867號 臺北縣政府請示:有關陳○○、○○○夫婦代其子○○○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須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始得申請歸化。另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3年且未具備第3條第2款及第4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同法第7條規定,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國人陳○○先生於○○年○月○○日與越南籍○○○女士結婚後,復於○○年○○○月○○日收養○女士非婚生子○○○(○○年○○月○○日生)為養子,本案○○○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應俟符合上揭規定後,再行層轉核辦。
125. 國籍歸化 2003/9/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55732號2003/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 有關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財力證明得否比照國人之配偶辦理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本案○○○女士之工作性質如確屬無固定工作,致無法提出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薪資所得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證明等相關收入證明者,渠須有嗣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等情形,始得參照內政部92年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三規定辦理。
126. 國籍歸化 2003/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11634號2003/8/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1603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緬甸僑生黃○○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基於外籍僑生或學生在國內係以就學為目的,其在國內居留期間與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者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之規定及有久住之意旨不符。是以,本案緬甸籍僑生黃○○女士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其所持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BD00096968)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依上揭規定,其在國內就學居留期間,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不得核發其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外籍僑生或學生如業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獲準規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據以依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喪失其原有國籍者,該在國內就學之居留期間,仍得併入國籍法第三條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說明三】:另為利於各戶政機關(單位)審認作業,內政部警政署將配合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格式增列「居留事由」乙欄,在未修改前,各戶政機關(單位)如對該就學居留期間之認定有所疑義者,得以函查方式辦理。
127. 國籍歸化 2003/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13373號2003/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4774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請釋:阮○○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本案阮○○女士既經臺中市政府查明涉嫌傷害罪,現正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察中,尚無法認定渠是否符合國籍法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仍宜俟其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再予受理。
128. 國籍歸化 2003/6/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62542號2003/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895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請釋:緬甸籍學生○○○先生提憑○○有限公司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擬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申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說明二】.關於畢業僑生得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是否准其申請歸化國籍一節,據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僑證證字第09230182991號函說明二略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係為輔導華僑學生回國就學而訂定,該辦法係就僑生之要件,申請程序.分發作業及僑生相關權益事項等為規範,應非為否准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依據。是以,未具我國國籍之僑生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依案附資料,本案如經查明○○○先生係於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發文日前,持憑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經該轄○○區戶政事務所收件受理者,渠應另行檢附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前之雇主僱用事實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文件辦理。惟該所如係於內政部上揭函發之日後始予收件受理者,則應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查實辦理。
129. 國籍歸化 2003/6/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59849號2003/6/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898號2003/6/9僑務委員會僑輔就字第09230224791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請釋:緬甸僑生○○○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乙案 【說明二】.按僑務委員會上揭函查復略以,○○○君出生地及僑居地為緬甸,於八十六年申請來台升學,經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由海外聯招會分發就讀國立○○大學,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畢業,確屬該會輔導有案之僑生,另尚未向該會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先予敘明。 【說明三】.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規定略以,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本案緬甸籍僑生○○○女士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雲林縣○○鄉戶政事務所受理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仍得依上揭規定辦理。惟查案附資料,○○○乙級環保清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臺北市○○區,而○○○女士於九十年十月廿八日到職時,仍為國立○○大學學生,其如何前往台北市工讀?應予敘明。又查其於九十一年度薪資給付總額計新台幣三八五.000元整,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有關學生工作時數限制之規定及其受僱實情等疑義,宜先向其工作地之台北市勞工主管機關一併查明後,再行核處。
130. 國籍歸化 2003/6/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46974號2003/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575號2003/5/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 有關申請喪失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事宜,請參照外交部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函 外交部函 【說明二】.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本年五月廿二日北協行字第09258014200號函略以,案經洽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復稱,(一)申請放棄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如下:美國領務官員須先確認申請人係美國公民,申請人須親赴美國駐外單位,並在其領事或外交官員面前簽署放棄聲明,此項手續無法經由郵件傳遞,透過代理或是在美國境內辦理。放棄國籍之程序頗為費時,無法於一天內完成,通常申請人需於當天或第二天再度返回其駐外單位完成放棄程序。(二)美籍台僑可否向美國在台協會等駐華機構申請放棄美國國籍:官員將清楚告知當事人放棄國籍具永久效果,未來赴美旅行須申辦非移民或移民簽證。當美國公民放棄國籍後,其美國護照將被取消,並由國務院發給放棄國籍證書。由於獲發此證明可能費時數月,故居住於台灣之當事人須持有效之我護照。(三)喪失國籍之生效要件有三(1)當事人須親自向美駐當地外交官員或領事官員提出申請:(2)須在美國境外辦理;(3)需使用國務院制式表格;(4)放棄國籍之生效日期為美國公民宣誓放棄國籍之當日,並於收到放棄國籍證書後完成手續等語。
131. 國籍歸化 2003/6/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43194號2003/5/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4672號2003/5/20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02100110號 有關越南國人黎○○女士因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否申請回復原喪失之越南國籍乙案 駐越南代表處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越南字第00號電子函: 【說明二】案經洽准越南司法部國籍司司長陳○○稱,黎○○女士得申請回復越南國籍。本案可請黎女士持憑未能取得我國國籍證明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例如身分證.出生證明.有效或過期護照等)逕赴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 。
132. 國籍歸化 2003/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34244號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273號2003/5/9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735號 有關戶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洽請金融機構提供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國籍者之存款資料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五規定,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憑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及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倘經審認有查證其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件之必要,得由申請人出具同意受理機關(單位)逕向金融機構查詢其一定期間內存款資料之同意書後,據向金融機構查詢,或得請申請人另行提供上揭存款資料憑辦。
133. 國籍歸化 2003/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0180號2003/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768號 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華僑身分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另僑務委員會業以二年四月七日僑證照字第09230147531號函訂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新格式,又以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說明三】.配合上揭法規之施行.廢止與華僑身分證明書新格式之訂定,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台(八五)內戶字第8575284號函說明四修正為:「當事人如係持憑僑務委員會核發載有『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為『華僑』者,不得據以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而予受理;如該華僑身分證明書未記載上揭內容者,仍可申請註記為『華僑』。」另內政部相關函釋如係援引原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均一併修正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
134.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03228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1號 有關「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之規定」及「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僑字第0920001951號函核定,並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爾後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均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規辦理。
135.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3229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2號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查「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五條,已將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男子申請證明相關事項納入規範,「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爰予停止適用。
136. 國籍歸化 2003/4/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1807號2003/4/9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6號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業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依法「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應予廢止。
137. 國籍歸化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400號 有關緬甸籍學生楊○○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本案楊○○女士係依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前經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惟所提財力證明文件,係檢附郵政儲金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陸拾壹元整存款餘額證明及在台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爰請轉知楊女士補提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如未申請上揭證明而逕申請歸化者,自申請歸化日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之文件後,再行核處。
138. 國籍歸化 2003/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324100號 有關緬甸國民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向該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後,如未能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申請回復該國國籍之程序一案 【說明二】:按外交部上揭函略以,經我駐泰國代表處向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查證,原緬甸籍國民已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擬回復者,須備妥無法取得歸化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內容須註明無法取得歸化國籍理由),依正常驗證程序,即該證明文件須譯成英文,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再經我駐泰處驗證後,送該大使館呈報其國內主管機關核辦。
139. 國籍歸化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000號2003/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9072151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9076059號函計達。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送本部研處。
140. 國籍歸化 2003/2/25戶役政電腦化通報通報編號921004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函送本部研處。
141. 國籍歸化 2003/2/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604300號 有關緬甸籍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經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始得申辦。本案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所送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為「1999/03/22至2000/03/22」及「2000/04/27至2003/04/27」,並不符合繼續三年以上規定,本案請轉知劉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憑辦。 【說明三】:爾後審核準歸化國籍證明時,應確實查核居留時間,不得有中斷情形,俾便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142. 國籍歸化 2003/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89300號 有關嘉義市政府請釋: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紀錄,得否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一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憑「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申請人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本案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經查明符合上揭規定者,自不得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
143. 國籍歸化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900號 轉送業經修正之華僑身分證明格式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華僑身分證明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一次會例授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在案。因該條權之各項相關法規均尚未完成訂定,為免影響僑民之權益,原華僑身分證明之格式仍沿用舊格式,並將原註記「本證明書係依據華僑身分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修正為「本證明書係依據華裔證明文件核發」。
144. 國籍歸化 200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5478000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陳報:黎○○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見說明二),爾後貴轄如有類此案件,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始得申辦。依案附資料,黎○○女士所送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7/05/29至2002/05/27』及『2002/09/13至2002/11/20』,黎女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向貴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符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惟其外僑居留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期間為中斷,因此,黎女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其居留期間已中斷,並不符合上揭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轉知黎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部憑辦」。
145. 國籍歸化 2002/1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251300號 有關貴轄○○○先生為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案阮○○女士,因其連續合法居留滿三年後,因故中斷,復又取得合法居留證,現欲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三○五一號函釋意旨,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係指於申請歸化或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時,當事人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至上揭「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繼續狀態。本案經查阮○○女士向貴所提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前,該外僑居留期間於「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有中斷之事實,自未符合上揭規定,暫時不得受理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需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符合於國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規定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核處。
146. 國籍歸化 2002/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4372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無國籍人○○○女士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上揭函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內容略以,現居住於○○縣○○鄉○○村○○路○號之無國籍人○○○女士係於八十年○月○○日與國人○○○先生於泰國結婚,嗣於八十二年十月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其所持泰國護照即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俾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爰函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女士於八十二年十月間曾否有入出我國(境)之紀綠,案經該局查復並無○○○女士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出境紀錄,且因其未提供所持外照姓名、年籍等資料,致無法查核其以外人身分入出境紀錄」。 【說明三】:本案○○○女士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一事,既經臺灣○○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並敘明該偽造或變造泰國護照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以該護照之姓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案經該局查明無從查知其入出我國(境)之紀錄。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關於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己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處理原則之規定,○○○女士如經查明係屬上揭無國籍人員,並符合該函釋其他相關規定者,其得以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局之查復函替代入出國(境)證明書辦理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147. 國籍歸化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99386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原○○籍○○○女士陳情因不符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略以:「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本案○○○女士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6/11/21至2000/06/30」「2000/10/20至2002/06/06」,故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其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爰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案經內政部於○○年○月○○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七三一八號函請○○縣政府轉知○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核辦在案;本案仍請依上揭函規定辦理。 【說明四】:另爾後於審核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依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釋(如附件)辦理。
148. 國籍歸化 2002/9/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4099號2009/9/98888889999999999 有關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同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上揭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係指連續居留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是以。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本部核准歸化者,嗣後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當時,如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或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或未符合上揭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仍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說明三】:原○○國人○○○女士為我國民之配偶,於九十年四月十日經本部核准歸化時,雖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惟其申請定居當時,因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生產子女且該婚姻關係未存續三年以上,致無法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依其陳情函所述,貴轄○○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於轉發本部核准其歸化文件之函文中敘明請其「一年後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定居。」致與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不符,衍生困擾。為求妥適起見,爾後,是類函件如為使民眾瞭解歸化後如何申請定居事宜,於加註說明事項時,宜參酌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俾免爭議。 【說明四】:按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並經本部依符合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規定,已核准其歸化我國國籍者,其得補提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財力證明、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已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給定居證事宜。 【說明五】:另於受理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歸化時,如其已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亦符合國籍法第三條歸化之規定者,應主動告知上揭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並請其審慎選擇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歸化,俾免嗣後申請定居時,滋生疑義。
149. 國籍歸化 2002/8/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703600號 有關朱○○先生陳情其秘魯籍配偶○○○女士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一八二號函說明二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朱○○先生之秘魯籍配偶○○○女士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即於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業經○○縣政府核給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證明在案,其得適用上揭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或未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洽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手續事宜。至○女士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已逾期,亦得依上揭作業程序第三重新申請核發。
150. 國籍歸化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871100號 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說明二】: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其認定原則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歸化者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 【說明三】:依金○○先生檢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既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調查中,尚未審結。其因未經判決確定,而未有犯罪紀錄,又相關訴訟案件常纏訟數年,審理期間不一,尚難認定其為品行不端正,故其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利其持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手續。至其完成喪失原有國籍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核准前,如該案業經上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未符合國籍法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法定條件,內政部不得核准其歸化。另為求妥適起見,宜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隨函告知當事人上揭歸化相關規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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