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98筆資料,第 4/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91. 結婚 2008/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7號2008/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會議記錄(如附件)乙份。 【說明】、依據內政部97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函辦理
92. 結婚 20008/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6號2008/12/1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3號 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辦理假日前3日內結婚登記之程序(如附前3日內登記婚流程圖):(一)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受理時,應先查證雙方當事人身分,並查驗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無訛後,辦理結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及改註(換領)戶口名簿。(二)結婚登記日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結婚者,得於指定之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撤銷結婚登記,並辦理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結婚登記日前有一方死亡之情事發生者,亦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另一方並應換領身分證,並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死亡者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規定予以註銷。(三)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後變更結婚意思者,則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說明三】,增訂前3日內登記婚記事例如下:(一)125012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兼具x國國籍英文姓名○○○○○)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二)125013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三)125014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四)125015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地區居民或澳門地區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五)125016民國x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請與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六)125017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結婚登記。
93. 結婚 2008/1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2056號2008/1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4501號22008/9/17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 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否辦理結婚登記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及97年11月6日法律決字第0970040738號函辦理,本部97年10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561371號函計達。【說明二】、按本部上開函說明四略以:「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是否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乙節,該部( 97年9月17日)上開釋復函中未能明敘,考量本案事涉民眾權益甚鉅,本部刻再函請法務部釋明,俟該部函復後即行轉知。」【說明三】案經法務部97年11月6日函釋復略以: 「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研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981條疑義會議』研商獲致結論,並於本年9月17日以法律字第0970033379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爰未成年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務部97年9月17日上開函意旨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事務所應否准其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94. 結婚 2008/1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2609號2008/1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4448號2008/11/6外交部授領三字第0975146122號 有關國人與緬甸籍人士婚姻效力疑義乙事。 【說明二】、上開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緬甸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查驗其經駐外管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結婚登記。又嗣後渠等如因重婚致婚姻無效之情事,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戶政事務所復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撤銷結婚登記之依據」。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為保障真實結婚臺緬人士合法權益,本部將…指示外館依下述原則受理在第三地依當地法令合法結婚之臺緬結婚文件驗證申請:〈1〉統由駐泰國代表處負責結婚面談審查,並嚴格審核緬籍配偶之緬甸護照、出生證明、戶口名簿、良民證、體檢表、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父母同意書等結婚相關文件,及緬甸鄉鎮單位簽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譯本,以過濾假結婚及偽變造身分等不法情事。〈2〉通過結婚面談之申請案,由該處將面談紀錄電傳結婚行為地轄區駐處,查證屬實後予以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緬甸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查驗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結婚登記。又嗣後渠等如因重婚致婚姻無效之情事,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戶政事務所復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撤銷結婚登記之依據。
95. 結婚 2008/10/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77356號2008/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561371號2008/9/17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 有關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981條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研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981條疑義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問題一,多數意見採甲說: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機關應否准其申請。問題二,多數意見採乙說: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參酌與會學者專家意見,其理由如下:〈一〉登記婚為法律婚之一種,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主管機關應予以形式審查。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係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對於違法有瑕疵之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否准登記。另參考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僅須有得撤銷之原因,法院即不予認可。收養係以認可為生效之要件,法院未予認可者,收養不成立,與結婚並無二致,因此,戶政機關對於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未持憑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情形,自應否准其申請,〈二〉至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乙節,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之申請人係雙方當事人,且結婚係身分行為,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準此,未成年人申請結婚登記,依上揭民法第982條及戶籍法第33條規定,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不須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其為行政程序。」【說明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96. 結婚 2008/9/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56915號2008/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47011號 有關大陸地區配偶姓名正體字與簡體字使用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同法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上開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意旨,係規範民眾取用姓名之文字,應為教育部編訂之通用字典等所列有者,至該用字是否為正體字或簡體字,並非法所限制。戶政機關於受理大陸配偶戶籍登記,自無拘限於正體或簡體用字之區分,應查明是否符合上開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並據以核處戶籍登記事宜。【說明三】本部82年9月2日台〈82〉內戶字第8204298號函與83年3月16日台〈83〉內戶字第8301761號函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使用之簡體字姓名,於戶籍登記時,應加註正體字之規定,停止適用。
97. 結婚 2008/7/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04022號2008/7/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20246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及離婚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更正事宜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另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3點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無論當事人申報錯誤或戶政人員作業錯誤,均應依戶籍法及「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邇來戶政事務所受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因作業錯誤或脫漏衍生更正事宜,為正確戶籍資料,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作業相關規定如后:〈一〉職權更正對象: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作業,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者。〈二〉職權更正辦理機關:發現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原受理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三〉職權更正申請人:以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為申請人。〈四〉職權更正程序: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先行查明確認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將錯誤欄位更正並列印「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經主管核章後再行存檔。完成更正作業後,應即通知發現錯誤之戶政事務所,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事宜〈如核發結婚或離婚證明書〉。〈五〉職權更正記事:原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或「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之記事欄載明更正項目。如結婚日期錯誤,應於記事欄載明「結婚日期錯誤,○年○月○日更正」。〈六〉職權更正案件統計:各戶政事務所辦理職權更正案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按月自動統計。【說明四】上開「結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與「離婚登記職權更正申請書」格式如附,預定97年8月列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
98. 結婚 2008/6/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5505號2008/6/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5391號2008/6/20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1968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結婚公證書加註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結婚始生效力等文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7年6月2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1968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為因應民法規定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該院業於97年4月24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0970008516號令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依細則第60條第3項規定,公證人於結婚當事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時,應告知結婚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結婚書面公證書註記相同意旨之文字,以促使結婚當事人注意。
99. 結婚 2008/6/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4342號2008/6/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8913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略以,「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因儀式婚存在有若干之缺失及問題,包括: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準此,本部經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審慎評估後,擬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改採登記婚主義,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再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規定,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係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其結婚生效日期應以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合先敘明。【說明三】鑑於登記婚係屬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考量新法實施之過渡時期,且結婚登記係屬創設登記,為保障民眾結婚生效時點等個人權益,衡酌民眾之特殊需求與戶政人員之權益,爰採民眾得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方式彈性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依民眾預約日期時間派員輪值受理其結婚登記,俾兼顧民眾及戶政人員權益。【說明四】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俟機宣導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00. 結婚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0137號2008/6/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7080號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101. 結婚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0928號2008/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9862號 有關○○○婚姻效力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3、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務部92年1月14日法律字第091005045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有待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是以本案宜由相關當事人循法律途徑向司法機關確認該後婚姻之效力,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戶籍法第25條意旨辦理,俾免影響其權益。
102. 結婚 2008/6/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2314號2008/6/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423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次按本部97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70077147號函略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主機點於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均應保持系統開機狀態並派員輪值,以利辦理結婚登記。再按本部97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函略以,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準此,戶政事務所如遇民眾於傳統節慶及選舉日申辦結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
103. 結婚 2008/6/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7003號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2號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_貴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結婚是以結婚登記為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說明三】鑑於儀式婚歷經百年,目前民眾仍習慣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即認定婚姻業已成立,依_貴部上揭函釋,戶籍上結婚登記日期始為結婚生效日,惟民眾多期待能維持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儀式婚之日期為結婚生效日期,事涉_貴部主管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請_卓參。【說明四】復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略以,以網路申請戶籍登記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該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爰民眾除可親自赴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外,結婚當事人可否於網路上分別以自然人憑證申辦結婚登記?請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104. 結婚 2008/6/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7002號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辦理程序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由結婚當事人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當日戶政事務所應受理其結婚登記,以維護民眾權益。爰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至本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有關「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乙節,其原意係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需求等問題,惟如民眾欲於上開傳統重大節慶之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當應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另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本部業於97年6月2日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予以刪除版本更新,至統計系統周延建置另行研處。
105. 結婚 2008/6/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2 有關結婚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事。 【說明一】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節,其原意係為配合人口統計需求而設,惟於執行時恐涉及民眾個人隱私,滋生困擾,本部爰於97/6/2日下班前緊急版本更新,刪除結婚登記相關畫面及申請書之「結婚次數」欄,各戶政事務所主機點機房管理人員不須進行任何配合事項,本次更新內容將於97/6/3日生效。【說明二】本次更新作業詳細內容請參閱內部作業e化系統,「文件閱覽」項下之「版更通知單」。【說明三】請各作業單位確實配合本通報作業程序,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
106. 結婚 2008/6/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8855號2008/5/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2008/2/2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二字第0976800306號 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渠等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870572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當事人結婚日期係在臺初設戶籍日期之前,配偶姓名僅依前開證明文件登載,無需記載其配偶之外文姓名、國籍及結婚日期等記事。【說明三】次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開函略以,該局及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申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配偶欄登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記事欄未提供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該局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渠等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說明四】考量政府一體及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之意旨,因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實務需要,當事人辦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或辦妥初設戶籍後持憑上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補填當事人之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相關記事例業於97年5月22日新增為125009「民國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民國xx年xx月xx日補註〈戶所代碼〉」〉。
107. 結婚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4739號2008/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221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時,得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函略以,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合先敘明。【說明三】為避免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致國民身分證登載內容變更須再繳納規費換發新證之困擾,爰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務必先詢明當事人是否需申請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並告知一併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四】民眾欲於例假日辦理非屬結婚登記而衍生之相關戶籍登記事項,考量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係特為因應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之便民服務,爰非屬結婚登記附屬之戶籍登記事項如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遷徙、初設戶籍等,戶政事務所自得不受理。【說明五】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_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之。
108. 結婚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6416號2008/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8324號 有關「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44點補充說明一案。 【說明二】有關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內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6179號函頒實施,本府業於97年5月26日以府民戶字第0970142741號函轉在案。【說明三】依旨揭須知第44點:「結婚次數欄:依據當事人結婚次數以阿拉伯數字輸入。」之規定,有關結婚次數欄之填寫方式,係以口頭詢問方式以阿拉伯數字輸入當事人之結婚次數,其次數包含當次申辦結婚登記在內。例如初次結婚者〈即婚前婚姻狀況欄為「未婚」者〉,該結婚次數欄填「1」。
109. 結婚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7 有關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之規定。 【說明一】印尼、越南、柬埔寨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一〉印尼:男女合法結婚年齡為男子年滿19歲,女子年滿16歲即可結婚,未達法定年齡則需父母雙方及法院同意。〈二〉越南:男子年滿20歲,女子年滿18歲即可結婚,已屆婚齡之男女即視為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三〉柬埔寨:以18歲為法定成年年齡,18歲之算法為滿17歲生日當月份之次月起即滿18歲。【說明二】檢附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彙整表乙份。.doc、.pdf
110. 結婚 2008/5/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3947號 有關貴所請釋結婚登記當事人應否繳交最近1年內相片以辦理換發身分證疑義1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又按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合先敘明。綜上,結婚登記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同時換發身分證時,應依上揭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而非侷限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應查驗結婚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之規定。
111.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3 有關「登記婚作業講習會」相關課程講義資料之更新檔及簡報檔。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規定」〈更新檔.ppt、.pdf〉及「登記婚電腦操作說明」〈資策會講師授課簡報檔.ppt、.pdf〉,請自行上網下載參閱。
112.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pdf jpg
113. 結婚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8298號2008/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周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或重要節日之辦理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說明三】結婚雙方當事人如已持憑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遇有停電、機具故障或網路中斷未能即時修復等情事,戶政事務所應以人工作業方式查明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及結婚證明文件後,請結婚雙方當事人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於上開問題排除後即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作業辦理渠等結婚登記,至結婚登記申請書之「結婚生效日期」應填列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之日期。【說明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問題,並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意旨決定選舉日得否受理結婚登記,惟如選舉日不受理民眾預約辦理結婚登記,應事先公告週知。又考量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說明五】依民法第982條及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例假日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結婚登記乙節。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不予採行。
114. 結婚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2884號2008/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7921號2008/3/122008/3/12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 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於本〈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得由當事人雙方「預先申請」再辦理登記,以符國人結婚習俗,並免各戶政事務所在周六、日、民俗節慶、春節年假上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如戶籍法及相關法規未為規定時,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次按本部97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700709951號函略以,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渠等戶籍資料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方符合民法規定意旨。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_貴府建議結婚當事人預先向戶政事務所表示結婚生效日期〈不限上班日〉之意思表示,並於該結婚日期後5日內於上班時間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乙事,將衍生結婚生效日期與結婚登記日期不符,及嗣後當事人如遲不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生效與否之爭議,與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不符,不宜採行。
115. 結婚 2008/5/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8038號2008/5/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8530號 有關何○○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該大陸地區人民未經面談即死亡,相關結婚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略以,「大陸配偶○○○女士於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前死亡,事實上已無法接受面談。另查_貴部93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30073424號函意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臺灣配偶死亡,同意大陸配偶逕向其臺灣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與該函釋情形類似。」次按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開函略以,「依本部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函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本案…應適用於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已死亡之結婚登記。」【說明三】本案係臺灣地區人民何○○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4年○月○○日結婚,惟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女士即於95年○月○日死亡,本案情形與本部93年8月10日及94年1月10日上開函意旨性質相似,戶政事務所得比照辦理結婚登記。
116. 結婚 2008/5/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0796號2008/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951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結婚當事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加註舉辦結婚儀式之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渠等戶籍資料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方符合民法上開規定。如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外結婚,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其結婚依行為地法已生效者,依行為地結婚生效日為準,渠等結婚登記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年○○月○○日登記」。【說明三】另建議戶政事務所加班免受加班費編列限制乙事,事涉行政院相關規定,已函請該院惠予同意,俾利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俟該院函復即行轉知。
117. 結婚 2008/4/25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13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說明一】本部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附件「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因文書作業疏漏,內容錯誤,請惠予抽換。【說明二】另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格式,本部刻研議辦理,嗣設計完竣訂定相關規格後即行通知。【說明三】聯絡人: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118. 結婚 2008/4/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10881號2008/4/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建議97年5月23日起戶政事務所例假日不受理結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依民法親屬編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結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始具法律效力,與現行「儀式婚」不同,如戶政事務所僅於上班日受理結婚登記,恐衍生限制民眾之結婚無法於例假日生效之爭議,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說明三】為避免因國人結婚觀念與現行法令仍存有落差,造成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效力之紛爭,本部於97年4月1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代表開會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進行充分討論、交換意見,衡酌民眾之需求與戶政人員之權益,決議採以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彈性處理之折衷作法。【說明四】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如民眾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登記期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眾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應即告知提憑之證明文件,必要時可請當事人配合提供上開證明文件。俾戶政事務所先行審查之,避免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當日發生無證明文件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之情事。【說明五】另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是否應同時受理換發國民身分證,辦理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乙節,考量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渠等配偶欄位方與戶籍資料一致,且雙方當事人可能欲同時辦理遷徙及請領戶籍謄本,爰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以資便民。
119. 結婚 2008/4/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2561號2008/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1號 檢送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周六、週日或例假日受理民眾申辦結婚登記,請各所提早排定輪值人員,於當日受理登記;結婚當事人戶籍分屬不同管轄區域時,應事先聯繫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於預約登記是日保持戶役政資訊系統開機並派員輪值。【說明三】請各所製作文宣資料與轄區婚紗業或相關業者合作,以加強宣導登記婚制度。【說明四】請各所利用村里民大會及鄉鎮市內各種公開集會場合,宣達說明新制登記婚制度內容,以利週知。
120. 結婚 2008/4/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2562號2008/4/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乙份,自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乙份,自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
下一頁

198筆資料,第 4/7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