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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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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10.19中市民戶字第1070027740號/內政部107.10.18台內戶字第10712037172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乃民眾個人專屬識別代碼,不宜任意變更,惟如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且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亦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限制出國處分之情事,得准予變更1次(本部99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函、106年11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959號函參照)。【說明三】、有關民眾以國民身分證統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為由申請變更統號,經107年4月16日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意見,考量自97年起國民身分證統號不再配賦末位數「4」,統號阿拉伯數字第3至第8碼含3個「4」以上之編號於戶政實務上亦為少數,不致增加戶政事務所負擔,且該統號變更事由具體明確,實務審查並無困難,基於簡政便民,同意開放異地辦理。至有關民眾同時申請變更姓名及統號,戶政事務所同仁受理時宜格外審慎。【說明四】、另受理國民身分證統號變更申請,請務必踐行相關查證程序。如查有當事人於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除應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外,應即查明有無不法,以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販賣或冒用等情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本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97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函參照)。【說明五】、檢附本部107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717號公告影本1份。
2.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7.9.17中市民戶字第1070024987號/內政部107.9.14台內戶字第10712011042號 「停止適用本部101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1653號函,自即日生效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維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穩定性,上揭臺中市等政府建議,旨揭函有關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碼為「4」,申請重新配賦統一編號,得同意以該統一編號不雅為由申請回復原末碼「4」之統一編號之規定予以停止適用。【說明三】、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民眾個人專屬識別代碼,其配賦與管理具有識別性、正確性及專屬性,原則上應沿用一生,不宜任意變更。民眾以「特殊情事」申請變更,如戶政事務所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且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5條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亦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限制出國處分之情事(本部99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函、106年11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959號函參照),准予變更1次係考量民情之例外規定。倘民眾已因「特殊情事」申請變更,必經當事人深思熟慮,然變更後卻申請回復原統一編號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穩定性相違,爰旨揭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12.26中市民戶字第1060037017號/內政部106.12.25台內戶字第106120451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案件時,應查詢其有無受限制出國處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106年11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1253959號函略以,為避免遭境管者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變更統號)之方式申請新護照出境,爰國人有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之情事,不得申請變更統號。戶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變更統號案件時,應至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移民署服務」-「身分證號比對管制資料查詢」作業查詢,如經查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不予受理其申請。【說明二】、邇來發現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變更統號案件時,未查詢有無受限制出國處分,即核准申請案並辦理變更統號登記完竣。爰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變更統號案件時,請切實依上揭本部106年11月24日函辦理。【說明三】、另本部將研議於戶政資訊系統變更統號登記畫面新增警示視窗,提醒承辦人員辦理登記前應先查詢民眾有無受限制出國處分。
4.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6.16中市民戶字第1060017466號/內政部106.6.14台內戶字第106042120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函送冒辦他人國民身分證未遂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等2類案件,免再函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上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略以:(一)按各地戶政事務所函送本會之冒辦或偽變造他人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案件,為維護民眾權益,本會均轉知各金融機構協查是否有不法人士以該冒辦(偽變造)證件洽辦業務之不法情事,如有該等情形應移請警察機關偵辦,並副知案關戶政事務所。(二)關於各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冒辦他人身分證「未遂」案件部分,鑑於金融機構受理民眾開戶須依本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開戶作業範本查驗身分證,冒辦身分證未遂者並未取得戶政事務所核發之有效證件,且業經戶政事務所依規定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爰請免再函送本會參考。(三)至於戶政事務所依「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10點規定,將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案件函送本會1節,經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資訊系統係自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取得當事人身分證號改號等資料,因該中心已有主動通知往來金融機構參考之機制,為避免重複作業,增進行政效率,此類案件亦請免再函送本會。【說明三】、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參照上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辦理。
5. 統一編號 101.08.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27345號/101.08.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78680號 有關A女士重新申請定居設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本案A女士於98年9月29日憑定居許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初領國民身分證,100年8月12日廢止戶籍登記,100年11月4日再提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領證。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因原定居許可經廢止並廢止戶籍登記後,再次申請定居並經重新核發定居證,應依規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並沿用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說明三】、類此個案衍生之戶籍登記困擾,內政部將儘速檢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第30條等規定,以避免類此情形再發生。惟該法未修正前,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案同意沿用後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6.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322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74340號 有關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沿用當事人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業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有關受理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當事人已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作業方式業請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屆時無須再傳真申請書至本部即可完成登記作業。
7. 統一編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226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 有關洪○○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變更或更正之。」。有關洪女士以心理困擾及家庭不和諧為由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審酌個案事實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辦理,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核處之。【說明三】、另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民眾個人專屬識別代碼,不宜任意變更。惟如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者,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事,且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者,得由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8. 統一編號 098/05/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7681號098/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5224號 有關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9碼之國民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部分在臺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58年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10碼以前即已出境,致當事人未配賦或僅配賦9位數統一編號所衍生入出境困擾疑義,為協助該等人士入出境事宜,針對當事人統一編號配賦作
業,說明如后:(一)配合外交部97年11月10日部授領一字第0976602524號函所敘現行無統一編號者或統一編號屬9碼者之國人入出境作業,請駐外館處與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旅外國人於境外或國境線上如有上開情事者,得由當事人填具「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書」(一式2份),自行郵寄、由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者,得郵寄或函送本部查明後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親至櫃臺或郵寄、接獲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申請者,依下列方式作業:1、先行與戶政資訊系統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2、查明當事人是否業由遷入地或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未配賦10碼之統一編號者,依規定重新配賦統一編號。3、於當事人出境前最後除戶註記個人記事(930028) 「民國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號函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4、戶政事務所函復當事人、外交部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5、後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仍應先查明當事人最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是否有新配賦統一編號,以避免重複配賦。(三)外交部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並依職權換發當事人護照時,應載明新配賦之統一編號,以利國人查驗入國。(四)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後,於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資料庫建檔,俾利線上查明。
9. 統一編號 2008/5/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2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76號 請轉知所屬同仁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如係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人士,應確實填載申請書之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俾確保資料完整性。 【說明二】配合規劃建置親等資訊系統及比對外籍人士資料庫等案,內政部刻正全面檢討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俾利戶役政資訊系統檔存資料勾稽比對,力求正確。
10. 統一編號 2008/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6377號2008/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未配賦號碼不再配賦2個「4」以上編號乙案〈如附件〉。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4」之忌諱,經分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4」者之各項情況後,內政部規定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且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篩選不再配賦。【說明三】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本府95年8月25日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函諒達〉,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程序與條件辦理如下:〈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人士或智慧型犯罪者,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11. 統一編號 2008/1/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5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申請變更乙案。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民情,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本部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設計,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原則,以人工方式篩選不配賦。【說明三】上開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請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計達〉,有關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者申請變更之規定:〈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姓名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說明四】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余○○〈電話:〈02〉2356-5100。〉
12. 統一編號 2007/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5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78號 有關宜否同意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乙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申請變更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理由如下:〈一〉自民國88年底起,不再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編號,以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數量已減少。〈二〉現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須經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情事後,始得重配新號,業可防範不法人士藉此管道逃避追緝。〈三〉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仍有忌諱,民眾仍有變更統號之需求,且開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已行之有年,貿然停止,恐易招致民怨。〈四〉各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在案,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定期每日提供統號變更相關資料。
13. 統一編號 2006/08/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2006/0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 有關多項刑案及補領國民身分證紀錄之○○○先生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4」為由,申請重新配賦新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8年10月20日台內戶字第8891136號函略以,除已使用末位數字為「4」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賦新號外,不受理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編號。係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之忌諱,而例外准予變更之情形。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姓,其變更不宜較改姓、改名及姓名變更之規定為寬,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說明三】另本部95年6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069145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如查有當事人於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除應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外,應即查明有無不法,以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販賣或冒用等情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14. 統一編號 2005/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7085號2005/8/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83號2005/7/28法務部法資字第0941602280號 有關更改姓名與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貴部戶政司自本﹝94﹞年6月1日起已透過檔案傳輸方式提供本部每日戶政更改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異動資料,惟目前各戶政機關仍以函文方式通報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避免通報作業重複,請轉所轄戶政機關自即日起本項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彰顯業務資訊化成效。
15. 統一編號 2004/1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7768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 有關○○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16. 統一編號 2004/6/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51703號2004/6/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927號 有關在台無戶籍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之區別標準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規定,自92年7月開始,有關在台無戶籍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時,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其區別標準如下: (1)未經居留直接定居者(如國人在海外或大陸所生十二歲以下子女),仍適用配賦作業。 (2)以定居證附記欄所載內容區分: 1、載有「取得國籍日期」者,配賦代碼「6」。 2、載有「海外僑民」者,配賦代碼「7」。 3、載有「港澳居民」者,配賦代碼「8」。 4、載有「大陸地區人民」者,配賦代碼「9」。 【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一份供參。
17. 統一編號 2004/4/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87351號2004/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4442號 有關92年7月1日前在臺原無戶籍人士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統號配賦原則業經內政部函示在案。 【說明二】有關92年7月1日前在臺原無戶籍人士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如因故辦理統號變更,仍請依內政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規定,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之方式予以配賦。
18. 統一編號 2002/5/2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101067200號 有關民眾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更正或重新配新號後,須申換新護照即外國簽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 【說明二】:護照持有人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由戶政機關查明重新配號或更正後須申換新護照,申請人可於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國民身分證後,持新身分證、戶籍謄本(載有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事由)、原護照(效期尚餘一年以上)及二吋彩色白色背影相片二張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辦理換發新照,本部可免費換發其與原護照效期截止日相同之新照,原護照經本部截角作廢後退還申請人。倘原護照效期不足一年或已逾期,依國際慣例護照效期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他國,故申請人即使無前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事由亦須換發新照,本部對此類申請人即不提供免費換照服務,渠等應自費換照,其應備文件同前述(若護照已逾期則不須繳交)。 【說明三】:另關於原護照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移簽於新護照事,查舊護照上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繼續使用各國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要求外籍旅客現持之護照須有該國簽證始可入境(亦即須重新申請簽證)有些國家許可以新照併持有該國尚有效力簽證之舊照入境,而對於是類國家是否因持證人新舊護照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異即不予入境之疑義,建議請持證人逕向發證國駐華機構查明。
19. 統一編號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62441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訂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戶政事務所應將重新配賦或更正之資料通報財稅、來文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上揭「來文機關」,係指發現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之機關,可涵蓋公務機關及私人機關,「相關機關」之原意為公務機關。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事,除個案原係該中心發現並主動函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或係當事人書面要求戶政事務所函知該中心外,其餘情形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應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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