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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44筆資料,第 1/2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8.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25354號/內政部111.8.29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2號 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一案,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pdf
2.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11.17中市民戶字第1050036938號/內政部105.11.16台內戶字第1051204037號 檢送修正「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1份1案。 修正「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3.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12.25中市民戶字第1040045804號/內政部104.12.22台內戶字第1040444178號 有關建議修正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按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係考量戶長為戶口名簿保管人,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定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並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爰得免附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且申請人換領戶口名簿後,應交付戶長保管。故戶長交付何種類型之戶口名簿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即換領原類型之戶口名簿予申請人。如申請人欲換領之戶口名簿與原類型不同時,自應另附戶長委託書,並載明其欲換領之戶口名簿類型,戶政事務所始得據以核發不同類型之戶口名簿,以避免侵害個人隱私。
4.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4.05.08中市民戶字第1040016399號/內政部104.05.06台內戶字第1040412050號 有關建議「戶長申請遷出登記須變更戶內人口為新戶長,未帶或遺失戶口名簿,統一規定由遷入地戶所辦理登記後受理補領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業於OO年OO月OO日補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同法第63條規定:「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第1項)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說明三】、依來函說明四,對於戶長遷出原戶籍地須變更戶內人口為新戶長,未帶遷出地戶口名簿1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仍須請戶長備妥原遷出地戶口名簿正本,始予辦理。至如原遷出地之戶口名簿遺失者,為避免原遷出地戶長先補發戶口名簿後接續辦理遷入登記,隨即換領戶口名簿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及民眾不滿與誤解,爰得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遷入登記後,於戶政資訊系統原戶籍地(原遷出地)新戶長之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已申請換領。」再由原戶籍地(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新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業於○○年○○月○○日換領。
5. 戶口名簿 103.12.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43946號/103.12.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18621號 檢送修正「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一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函:修正「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一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6. 戶口名簿 103.12.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43952號/103.12.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18622號 有關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資料變動,是否應附該戶戶長委託書始得換領戶口名簿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63條規定,換領戶口名簿須附戶長委託書,係因過去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民眾大多無須換領戶口名簿。故如欲換領戶口名簿,宜尊重戶長之意願,爰要求須附戶長委託書。【說明二】、為落實以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政策,本年2月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凡戶籍資料異動,規定不得註記,須換領戶口名簿,此係政府之強制規定,與戶籍法第63條規範單純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之情形有別。且自103年2月5日實施迄今,本部及各級戶政機關均已加強宣導,戶長應已瞭解戶籍資料異動,須強制換領戶口名簿之政策。故申請人既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應可認戶長將戶口名簿交付申請人,已有委託換領戶口名簿之意思。【說明三】、考量為利戶長管理該戶及使用戶口名簿,爰於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規定,申請人持有效之戶口名簿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戶口名簿內資料變動,得免附該戶戶長委託書換領戶口名簿;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並應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已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業於○○年○○月○○日換領。又為利戶政事務所因應,爰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至單純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之情形,仍應依戶籍法第63條第2項規定,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另為避免爭議,本部業擬議修正戶籍法第63條規定,使之規定更臻明確。
7. 戶口名簿 103.9.3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5484號/103.9.2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0376號 有關簡化新式戶口名簿版本一案,預定於103年12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上揭會議決議略以,為不影響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效能,同時兼顧民眾使用之便利性,戶口名簿以「現住人口、省略記事」作為核發基準,再由申請人選擇是否列印非現住人口或記事。復為強化民眾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觀念,戶口名簿增列警語「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項目。【說明三】有關簡化新式戶口名簿版本,說明如下:(一)取消戶口名簿版本名稱,於戶口名簿不再列印甲式、乙式、丙式或丁式,以「現住人口、省略記事」作為核發基準,由申請人選擇是否列印非現住人口或記事,經組合包括4種態樣(如附件1):1、現住人口省略記事。2、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3、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4、現住人口含同一戶長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二)於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驗資訊下方增列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警語,使用文字「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三)配合修正戶口名簿申請書(如附件2),增列「申請種
類」、「封面印碼」、「流水號」等項目,並修正「戶長姓名」下方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戶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臻明確。(四)版本簡化前已核發之新式戶口名簿4種版本(甲式、乙式、丙式及丁式),仍可供機關查驗使用。
8. 戶口名簿 103.09.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3135號/103.09.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601622號 有關戶號重複應如何辦理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次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統一編號重複之更正,如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應更正後配賦者。【說明三】、依來函表示,戶號○1989009由 貴縣○市戶政事務所分別於69年1月18日配賦陳○○之戶籍及於70年7月1日配賦吳○○之戶籍,現陳○○及吳○○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本案請比照上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更正後配賦之吳○○該戶之戶號,並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由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9. 戶口名簿 103.09.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3088號/103.08.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00006號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戶口名簿,比照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免予收取規費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出生地登記係屬戶籍法第4條所定戶籍登記項目,惟並未強制民眾均須申請登記,且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項目。本部102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568號函略以,針對出生地空白者,得發函或電話通知,或於民眾臨櫃辦理戶政業務時,加強口頭詢問促其辦理出生地登記。另按本部102年8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1025830128號函規定,當事人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同時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惟另因併辦其他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收取換證規費。【說明三】、為鼓勵民眾辦理出生地登記,俾正確戶籍登記及考量戶籍登記事項異動,即應換領新式戶口名簿,其屬性與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相同。爰當事人戶籍資料出生地空白者,經通知或俟機告知當事人補辦出生地登記,須同時換領戶口名簿,免予收取規費。惟另因併辦其他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戶口名簿者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戶口名簿者,仍應收取換發規費。
10. 戶口名簿 103.01.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3470號/103.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300703341號 檢送「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一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定於103年2月5日上線,鑑於戶口名簿換領方式、列印版面等有重大變革,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俾利戶政事務所作業。【說明三】有關新式戶口名簿規費數額不予調整,仍維持每份新臺幣30元。但因戶政事務所人員戶籍資料過錄錯誤致辦理職權更正換發戶口名簿時,不另收費。【說明四】檢附新式戶口名簿樣式1份供參。
11. 戶口名簿 102.12.2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43930號/102.12.1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74260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提憑戶口名簿,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切實依戶籍法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復按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俟機補註,經催告後如戶長仍不提出補註,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80條規定,對戶長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說明三】、本部定於103年2月5日起,實施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異動時,即須換領,請加強宣導。【說明四】鑑於戶口名簿為記載戶籍資料之重要文件,現行申辦戶籍登記除應提憑戶口名簿供戶政事務所查驗,避免人別辨識錯誤外,並應加註戶籍變更記事或由民眾申請換領,以維護民眾所持戶籍資料之正確性,爰申辦戶籍登記時應依戶籍法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至民眾如未能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提出戶口名簿,現行採取伺機補註,係個案之例外處理方式,日後新式戶口名簿均因戶內資料變更須換發。
12.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971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034號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為國字大寫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6年10月17日臺內戶字第8605638號函規定:「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出生別書寫方式,係由人工輸入代碼帶出,除長男(女)、次男(女)外,其餘數字均以國字小寫顯示,至『稱謂』書寫方式,係開放人工自行登打,列印順序可參考系統提供之『稱謂代碼對照表』…」依上開函「稱謂代碼對照表」稱謂之書寫方式係以國字大寫(參子、肆子)為原則,現行部分戶政事務所稱謂書寫方式為國字小寫(三子、四子)與國字大寫並行,造成書寫方式不一,有關稱謂書寫方式仍請依上開規定除長子(女)、次子(女)外,其餘數字均為國字大寫,以與出生別為國字小寫有所區分。本案戶役政資訊系統稱謂書寫方式,預定於101年9月版本更新為國字大寫。【說明三】、有關建議戶口名簿稱謂書寫方式統一規定一案,已列入研修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13.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16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256651號 有關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得否記載已歿配偶之姓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又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為避免戶政人員操作或查核不當致重複辦理結婚登記案件,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係由系統自動檢核雙方當事人配偶姓名欄位為空白後,始能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二】、迭有民眾反映,申請人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後,生存之他方申請之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之配偶欄為空白,難以表達緬懷追思之意。如民眾有此需求,請執行維護申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RLSC004M)更改配偶姓名為「○○○(歿)」,於列印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即可帶出已歿之配偶姓名並加註「(歿)」;如配偶姓名為4個字以上,請執行維護申請人之「個人基本資料」(RLSC004M)更正配偶姓名為「見記事欄」,再執行申請人「完整姓名資料」(RLSC12D0)新增配偶完整姓名為「○○○○(歿)」。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
14.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4031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236472號 有關戶口名簿補、換領作業所內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達成戶籍登記之正確性,戶役政資訊系統預計於101年9月進行版本更新,未來在戶口名簿換領存檔後,系統將主動帶到所內記事資料作業畫面,以利換領戶口名簿註記作業。惟版本更新前,考量所內註記尚可由承辦人員自行新增,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於執行換領戶口名簿作業後,應登錄所內記事代碼「9、其他」,並於所內「記事內容」載明記事例930014:「民國XXX年XX月XX日補(換)領戶口名簿(戶所代碼)」,以利日後查驗戶口名簿。
15.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352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98343號 有關辦理遷徙登記,當事人未持憑戶口名簿後續行政協助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上開函意旨,考量簡化作業流程,節能省紙,如有行政協助案件,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當事人或關係人戶籍資料作所內註記(RLSC1A20),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自行列印「行政協助案件統計資料」及「行政協助案件清冊」,無庸再以紙本傳真。【說明三】、有關辦理遷徙登記案件,當事人未持憑戶口名簿,戶政事務所於遷徙登記畫面「遷出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或「住變戶戶長未提供戶口名簿」欄位勾選「Y」,雖系統自動於遷出地或原住地戶長個人所內註記登錄「9、其他」,惟類此案件現行行政協助統計資料及清冊無法自行擷取資料及列印,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於版本更新前,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如未持憑戶口名簿,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再至當事人原戶籍地戶長戶籍資料所內註記(RLSC1A20)登錄「C、戶口名簿補註」,以利統計資料及案件清冊列印。
16.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3179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86856號 有關開放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戶口名簿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次按同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為便利民眾及提升戶口名簿註記率,即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戶口名簿,再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電腦通報作業方式通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刪除所內記事。【說明三】、上開作業,預計100年第四季版本更新,增加行政協助所內記事代碼及代碼內容「K:刪除所內記事」;版本更新前,先暫予輸入代碼9「其他:刪除○○○所內記事」,另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詳盡敘明欲刪除何筆記事,以利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17.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9424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507號 關於「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有關修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記事內容建議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依民法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戶口名簿登載可簡化為「×年×月×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由父(母)或父母任之。」
18.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890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9485號 有關建議戶口名簿補發之所內記事於嗣後戶長變更後統一規範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補發戶口名簿,嗣後戶長變更(如原戶長遷出、住址變更、死亡等),所內註記可隨戶長變更轉載乙案,業錄案研處,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前,請戶政事務所變更戶長後,於新戶長「所內註記」欄位載明戶口名簿補發日期因應。
19.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13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8號 有關貴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之記事於換補發戶口名簿時轉載列印戶口名簿記事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於補(換)發戶口名簿後,為避免新戶口名簿記事欄位不敷使用及判讀困難情況,記事欄內除最近一筆遷入日期、出生地及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外,原各項登記日期即不再顯現,相關詳細資料均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時,依「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應併於戶口名簿登錄相關事項,依上揭戶口名簿記事欄列印規則,尚無轉載列印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且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格式設計,可列印2行,每行17個中文字,又現行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尚非僅1人,或有3人以上情形者,如全部列印所提建議內容,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空間勢無法容納相關記事內容。
【說明三】、本案民眾如有使用旨揭記事需求時,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可依實際狀況於該子女記事欄內以人工加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日期等相關記事。
20.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122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767號 檢送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增列「恢復戶籍」項目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因應民眾反映於辦理健保加保時,受理單位為確知其是否由國外遷入,仍要渠另行提供戶籍謄本憑辦,除增加作業困擾外,滋生民怨,爰增列旨揭記事加註國外遷入,以利便民服務,俾達成戶籍謄本減量目標。
21.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8846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58號 檢送內政部訂定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為規範戶口名簿記事欄位登錄填寫方式,並落實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使用之便民服務,俾達成戶籍謄本減量目標,爰訂定上揭範例。
22.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49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23.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871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380號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因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前一地址應予刪除,加蓋承辦人名章,以使現戶戶籍地址一目了然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口名簿因第1次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籍地址有變更,應於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列新地址完成後,請統一自上方戶籍地址上以紅筆劃記,並加蓋承辦人名章(如附件1)。【說明三】、戶口名簿因第2次以上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籍地址有變更,應於行政區域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列新地址完成後,將前之舊地址,請統一由行政區域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自左上角至右下角以紅筆劃記並加蓋承辦人名章(如附件2)。
24.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570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1863號 有關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未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暨修正「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異地受理戶籍登記,民眾未提戶口名簿,可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一節,請依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意旨,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參照本部99年5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函以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說明三】、又新竹市政府建議修正「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一節,業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為配合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作業,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及簡化作業程序,並增列「戶長姓名」、「聯絡電話」欄位,以利聯繫通知戶長提供戶口名簿改註,修正後之「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如附件)。【說明四】、另邇來屢有民眾反映,戶口名簿記載事項有書寫錯漏衍生困擾之情事,請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註記時,除內容正確外,應力求字體書寫清晰工整。
25.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443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682號 有關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或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戶口名簿記載項日案。(已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16日內授役召字第09908304100號函規定,戶口名簿一律無須註記役別。爰旨揭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業錄案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戶口名簿欄位請依上開函意旨無須註記役別。
26. 戶口名簿 099/05/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2513號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 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27.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603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眾現場反映戶籍登記之急迫性,基於便民考量,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貴府略以,民眾後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辨理遷入登記且未攜帶戶口名簿者,得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後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再回傳該聯繫表予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以完成作業。【說明三】、鑑於上開作業程序冗長且衍生不便,本部戶政資訊系統業於98年10月23日版本更新,增列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之功能,以簡化戶口名簿補登作業。本案為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後續遷徙登記行政聯繫作業更改方式如下:(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遷入登記後,接續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RLSC56G0 ),並於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二)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所內記事註記後,續填「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並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該聯繫表併原案歸檔存參。(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改註。於戶長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刪除所內記事。
28. 戶口名簿 099/04/1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7867號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4923號 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戶口名簿換領得由戶內人口為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戶口名簿經常因為戶內人口異動頻繁而過度使用,以致難以維持整潔、美觀。所以常有戶內人口要求辦妥戶籍登記案件後,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建議開放得由戶內人口換領戶口名簿。【說明三】、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基此,戶代表人為戶長,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且登載戶籍資料之異動,如未經戶長同意,其戶內人口(含寄居人口)即可依個人需求任意換領或補領,恐衍生一戶多本戶口名簿之爭議,影響戶口名簿之公信力。又換領或補領戶口名簿得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所申請,現行換領或補領作業已屬便利,尚無困擾,爰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29. 戶口名簿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829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 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
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30. 戶口名簿 099/03/1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1836號099/03/0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69號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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