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法現行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二者規範主體及取得方式不同,並分別賦予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再者,修正前條文業經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失效在案,故當事人依修正前本法第7條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嗣又於本法修正後生效前(113年1月5日前),姓名變更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仍得依現行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以申請原住民身分,以符憲法保障之意旨。
查本法現行規定與修正前之規定,二者規範主體及取得方式不同,並分別賦予有不同之法律效果。再者,修正前條文業經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違憲失效在案,故當事人依修正前本法第7條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嗣又於本法修正後生效前(113年1月5日前),姓名變更而喪失原住民身分,仍得依現行規定,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以申請原住民身分,以符憲法保障之意旨。